最近遇到很多人問,試用期被辭退了,公司沒有提前通知,是否可以仲裁補償金呢?這個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到底是否可以仲裁補償金,下面就帶大家分析一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裡的關鍵點就是用人單位能否拿出確實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上面這一段解釋相信大家對這個問題有一定判斷了吧,試用期不符合,一定要拿出不符合的證據,而不是只嘴上說一句不符合就把員工辭退的。下面順便再給大家普及一下這方面所依據的法條。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