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社保和稅務淺析

2021-01-09 中稅匯金

基本內容

1.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建議籤訂書面勞動合同

2.工作時間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標準為: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3.是否兩家單位同時就業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4.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關於調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京人社勞發〔2019〕71號

綜合考慮本市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和調整社保繳費基數等因素,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為24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為56元/小時。以上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5.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6.可隨時終止用工關係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7.工資支付周期

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規定

社會保險

單位只需要繳納工傷保險,其他社會保險不需要。工傷保險是國家唯一強制用人單位為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除工傷保險外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則不是必須為勞動者繳納。

稅務事項

企業所得稅

按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屬於計算三項經費的基數。

個人所得稅

按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周期不超過15天,一個月最少支付2次,建議第一次時按應發發放,暫不扣個稅,第二次發放時,把兩次工資合計起來算個稅,扣一個基本減除費用5000,及專項附加扣除(約定在本單位扣除時,因為非全日制不一定就在本單位扣除)

殘疾人保障基金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73號,殘疾人籤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中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包括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由此分析,計算殘保金人數時包括非全日制用工。

風險事項

1.最好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嚴格工作時間

企業最好採用書面形式,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明確用工性質及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旦雙方發生爭議,書面合同就成為證明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用工關係的有力證據。

2. 加強對非全日制用工、考勤管理

(1)由於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籤訂勞動合同,這就要求企業加強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如在招聘時詢問清楚勞動者同時做幾份工,時間安排情況等,以減少用工風險。

(2)做好每天的考勤記錄

可以採取每天打卡或籤到、籤退的方式進行考勤管理,並保存好出勤記錄。這是發生糾紛時的證據,可以證明企業是否嚴格執行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時間的法規規定。

3.非全日制員工應避免安排加班

如果單位違反規定安排勞動者每周工作時間超過24小時,裁判機關將據此認定雙方建立全日制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所以要嚴格執行每周24小時的工作時間上限。

4.去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

從程序上而言,企業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應當在錄用後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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