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所所在的工作單位和自己解除了一個正式的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是企業可以決定的事,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又籤訂了這種勞務派遣的用工,當然也是可以的,因為勞務派遣也是用工的一種形式,他也是屬於正式的這種全日制的用工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當然即使你通過勞務派遣的形式繼續用工,也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勞務派遣公司去發放這個員工的工資待遇和為員工繳納社保。所以不能因為勞務派遣的用工而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這很明顯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合理的。
那麼這個勞務派遣的用工,實際上它的這個用工成本完全還是轉嫁到實際的用工企業上面,也就是說只不過用工企業不跟這個員工直接籤訂合同,是跟勞務派遣公司來代理籤訂勞動合同,但是員工本人的一個社保繳納,包括這個工資發放都是通過,原工作單位來進行的,只不過就是通過這個,勞務派遣公司來進行轉發一下。
但是如果說原工作單位不再給員工交納社保,那麼很明顯就不合適了,因為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都有相關的規定,只要籤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要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所以說無論籤訂的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也好,還是勞務派遣形式的勞動合同也好,那麼它都屬於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範圍之內,所以說一定要嚴格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去執行去為員工繳納社保,所以改變合同主體不能作為規避不繳納社保的一個原則。
作為勞務派遣員工。那麼對於企業的一些福利待遇可能享受不到,這個是沒有問題的。比如說作為企業的正式員工,那麼每年可以享受公司的一個年終利潤,分紅也就是年終獎的待遇。或者說每一季度有個季度獎或者說是什麼獎勵。這些獎勵你可以不給勞務派遣的員工發放,這個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是你企業自身的一個管理!但是你不給這個勞務派遣員工購買社保,那麼是絕對是不行的。
因為至少這個其中的五險也就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這五大類保險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這5種保險是必須購買的,是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那麼至於其中的這個,住房公積金和補充養老保險這兩種是可以不購買的。也就是說以前正式合同期間,比如說這7種保險都是同時購買的,那麼解除正式勞動合同以後,籤訂勞務派遣合同是只購買5險就可以了,這個住房公積金和補充養老保險是可以不購買的,這個是沒有問題的。所以說一定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去給員工購買社保,這是任何企業單位都應當做到的,而且是必須要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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