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雙方必須訂立相應的勞動合同來明確權利和義務,以及發生糾紛時的解決途徑,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那麼勞動合同法口頭訂立有法律效力嗎?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一、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籤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三、勞動合同法口頭訂立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有相關的規定,口頭勞動合同適用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特別設立了非全日制用工一節,由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規定。如下所示: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法口頭訂立有法律效力嗎全部內容,全日制用工必須籤訂書面合同,口頭勞動合同適用於非全日制用工,並且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口頭約定合同、產生糾紛時舉證困難、勞動風險大,所以小編建議最好不要訂立口頭勞動合同。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