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民法總則》重要條文的理解與適用

2020-12-17 中國社會科學網

 

  【中文摘要】《民法總則》的頒布與施行對於民法理論與司法實務具有重大的影響與意義。應當著重對《民法總則》的重要條文進行解讀,從而闡明其立法目的、理論依據及適用規則。主要包括民法法源,自然人出生、死亡時間的證據規則,對胎兒的特殊保護規定,法人成員的有限責任,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登記,清算,設立人、出資人權利濫用與法人人格否認,法人決議的撤銷,民事權利中的人格權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相關規定,職務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以及民事責任方面緊急救助及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等民事責任的認定。

  【中文關鍵字】《民法總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法律行為;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已經於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旨在對《民法總則》新增和修改的重要條文進行解讀,闡明其立法目的、理論依據及適用規則。

  一、關於民法法源

  《民法總則》第10條是關於民法法源的規定。法源,亦稱法的淵源,其含義是法律的來源或者法律的存在形式。[1]依據該條規定,我國民法的法源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法律,二是習慣。

  在民法典中規定法源,最早始於《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1條規定:「本法有規定的法律問題,適用本法;無規定者,以習慣法裁判;無習慣法,依法官提出的規則;同時應遵循既定學說和傳統」。《瑞士民法典》的這種做法對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民事立法產生了影響,例如日本、韓國、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典中都有對法源的規定。這些國家對法源的規定一般分為三個層次,第一是法律、第二是習慣、第三是法理。[2]但是《民法總則》本條僅規定了法律和習慣,卻沒有規定法理。

  本條所謂「習慣」,指民事習慣。現行《合同法》僅規定了交易習慣,而本條中「習慣」的含義涵蓋交易習慣及交易習慣之外的民事習慣。《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7條第1款規定:「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並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第2款規定:「對於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按照本條規定,法庭採用的作為裁判依據的習慣,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不得違背善良風俗,自不待言。

  雖然本條明文規定的民法法源僅有法律和習慣兩項,但根據我國裁判實踐,應當解釋為,尚有第三項法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第四項法源「指導性案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很多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被認為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在裁判中可以被援引為裁判依據,法庭可以直接依據某一個司法解釋的某一條解釋文對案件作出判決。除了制定司法解釋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還發布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類似於國外的判例。我們的指導性案例是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篩選的,對案件事實、關鍵詞、相關法條、裁判要旨等進行概括和歸納,賦予其某種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9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應當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依此規定,法官對於指導性案例只能參照適用,而不能直接適用。亦即法庭對於與指導性案例類似的案件,可以按照指導性案例的裁判方案進行裁判,也可以不按照指導性案例的裁判方案進行裁判:當法官選擇不按照指導性案例的裁判方案進行裁判,作出與指導性案例不同甚至相反的判決時,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而如果法庭選擇按照指導性案例的裁判方案進行裁判,應當在判決書的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導性案例的編號和裁判要點,但不能直接引用指導性案例作為判決依據,而應當引用指導性案例的同一判決依據,作為本案的判決依據。例如,該指導性案例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裁判依據,則本案也同樣引用誠信原則作為判決依據。需要指出的是,在《民法總則》所規定的基本原則當中,唯有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第132條)可以作為裁判依據,其他基本原則都不能作為裁判依據。

  前面談到,法庭在參照指導性案例之後,可以不採用指導性案例的裁判方案,作出與指導性案例不同的判決,對於這種情形法庭有說理的義務,應當在判決書中說明這樣做的理由。法官當然不能說指導性案例錯誤,而應當說明本案事實與指導性案例的事實有差別,如果採用指導性案例的裁判方案將導致本案判決結果違背誠信原則,即未在當事人之間實現公平正義。換言之,法官參照指導性案例,應當以誠信原則作為評價標準:凡採用指導性案例能夠使本案判決結果符合誠信原則的,即應當按照指導性案例裁判本案;反之,則不應按照指導性案例而應當直接依據誠信原則裁判本案。

  此外,雖然本條未明文規定「法理」為法源,並不等於裁判中不能適用法理。應當肯定,法庭所裁判的案件,既沒有可以適用的法律、習慣,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時,是可以引用相關法理作為裁判依據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的一個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例,[3]就引用了關於代物清償的法理作為裁判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民提字第71號民事判決書中,就引用了民法關於虛偽表示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理作為裁判依據。[4]

相關焦點

  • 全面解讀《民法總則》!關係每個人衣食住行的法律究竟有哪些變化
    與此同時,民法總則增加了環保責任,完善了監護制度,強化了民事責任優先原則等。這部共計206條的《民法總則》,究竟可能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怎樣的變化,其法律條文該如何理解和適用?對此,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專訪了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撰領導小組專家成員、我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梁慧星教授。
  • 梁慧星的民法情懷 - -山西市場導報數字報
    在美食之都的偌大政府講堂裡,只見一位溫文爾雅的學者正在講授民法典合同編,對新增加的條文從具體內涵、立法變遷、制度淵源以及適用範圍等方面詳細解讀。他對卷帙浩繁的民法條文的精準把握,對博大精深的民法學原理的精彩闡釋,引得大家嘖嘖稱讚。這位學者便是我國著名民法學家、社科院學部委員梁慧星教授。  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編輯部在張家界召開年會,我作為特約通訊員參會。
  • 《民法總則》訴訟時效的理解與適用
    《民法總則》訴訟時效的理解與適用《民法總則》已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
  • 民法總則之「好人法」條款的理解與適用
    筆者在對見義勇為制度立法的社會背景進行剖析,對比民法總則與已有民事立法關於見義勇為制度規定的異同的基礎上,進一步梳理民法總則傳承優秀法治文化、倡導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引領推動人們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作用,並就其構成要件及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基金制度等措施,保障見義勇為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提出可行性、可操作性的建議。
  • 【名家說法】梁慧星教授談民法典編纂
    合影,從左到右依次為:王澤鑑、廖明霞、孫鵬、梁慧星二、民法典的編纂歷程廖明霞:梁老師,您對民法事業的投入與執著令晚輩感動!您是民事法律領域的領航者之一,參與了多部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制定,接下來想請您談談我國民法典的制定與編纂歷程。
  • 梁慧星: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侵權責任法第五條所謂「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規定」,不包括民法通則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審理侵權責任案件,可以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但不能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將構成法律適用錯誤。
  • 梁慧星:民法內容太多,應該怎麼學?
    在民法整個學科中,重點把民法總則學好、學紮實,學民法分則就容易。 剛才說到我寫的《民法總論》二十多萬字,200多個概念,是否這些概念都要掌握呢?也不是。要集中精力記憶特別重要的,如什麼是民法,民法的歷史,大陸法系民法、英美法系民法、羅馬法,中國民法起草過程中的爭論,這些內容大致了解就夠了。什麼最重要呢?
  • 張新寶談《民法總則》的創新與特色
    此後官方公布了第一次審議稿,公開徵求意見,收到65000多條修改意見與建議  2016年6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全國人大黨組《關於民法典編纂工作和民法總則(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請示》的匯報,原則同意請示並就做好民法典編纂和《民法總則(草案)》審議修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 王澤鑑梁慧星縱談兩岸民法典(上):人格權、債法總則與擔保法是否獨立成編|法與思·民商法
    去年4月7日,《民法總則》剛剛頒布不久,民法學界泰鬥梁慧星教授作客「歌樂山大講堂」第34期,解讀新頒布的《民法總則》,講座的文字與視頻流傳很廣,受到業界極大歡迎。時隔一年,一個機緣,我們邀請到王澤鑑老師、梁慧星老師共同作客大講堂,展開兩岸法學泰鬥的高峰對話。從報名系統開啟40多分鐘名額全部爆滿的參與熱情看,這一定是一場學術的饕餮盛宴!
  • 《民法總則》在我國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民法典的地位是什麼
    在成文法國家的民法典中,民法總則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國《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認識:第一,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綱。民法是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是規模龐大的成文法。
  • 民法總則起草人:民法總則最大突破是規定基本規則
    楊立新:民法總則最大的突破,就是在編纂民法典的統一的思路之下,把分則各個部分單行法共同適用的規則集中起來,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規定民法的基本規則。這樣就能夠把各編統一協調起來,將來形成一個完整的民法典的體系。新京報:這次民法典編纂,各界特別是法學界寄予厚望,你如何評價這部法案?是否達到預期?楊立新: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中國當代民法實現了一個歷史性跨越。
  • 最高法:《民法總則》適用指引① |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銜接
    導讀:《民法總則》公布後,相關立法機關和專家學者推出了許多條文釋義類圖書。那麼,在審判實務領域應如何適用《民法總則》?最高人民法院沈德詠常務副院長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條文理解與適用》一書,針對審判實務和司法實踐,給出了適用《民法總則》確切指引。從本期起,法信公號連續推送該書中的熱點內容,介紹《民法總則》司法適用的最高法觀點。本期推送關於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銜接的規定,並附《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具體修改情況的匯總。
  • 再遇經典——《民法典》頒布後梁慧星教授首次合同法視頻講座筆記
    看了某劉姓教授的合同法解釋書籍,仍然覺得就條文論述,不夠深入。其後多少年,某一天,網上搜尋到梁慧星教授早於1999年5月25日、26日所講的合同法講座,突然覺得那些心中的一個個法律疑問迎刃而解,好像任督二脈打通般的通體舒暢,如沐春風,箇中感覺,美妙不已。其後,視之為民法泰山北鬥。雖網上也有不少否定之詞,但梁教授把專業問題簡化成普通人能聽懂的功力是多少教授達不到的功力,所以如此可親可敬。
  • 尋求民法總則釋義的新路徑
    當然,民法總則根據現實需要和進一步完善的思考,同時作出了許多可認為是重要的改進和發展,這些改進和發展不同程度地體現在民法總則的每個章節。最重要的發展變化,可以歸結為兩個主要方面。  其一,推動我國民法進一步社會化。首先,第一章「基本規定」明確彰顯我國民法的社會化趨勢。
  • 民法總則中「習慣」的體系性解釋與適用
    肖明明民法總則確立了習慣的補充性法源地位,即處理民事糾紛時若無法律規定,則法官可以適用習慣作為裁判的依據。此項立法規定完善了民法法源體系,對於民商事案件審判的法律適用意義重大。實踐中,如何將民法總則的原則性規定與現行各單行民事法律中的「習慣」規定有機銜接,確定習慣及習慣法的司法認定規則,均為民法總則適用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一、民法總則第十條中的「習慣」屬於習慣法關於習慣的性質,向有事實說與規範說兩種觀點之爭。
  • 杜萬華解讀《民法典》總則編的重點問題
    《民法典》包括總則編和分則編,共有6個分編。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一些法官在適用民法特別是在引用民事法律規範的時候,往往只找一個直接的、具體的條文,利用這個條文來處理案件,反而把一些很重要的規則,甚至是基本原則忽視了。筆者認為,《民法典》的頒布創建了一個有機體系。《民法典》體系或者說民法體系,是以總則為「幹」,分則為「枝」,單行民事法律為「椏」,具體的民事法律規範為「葉」,從而構成一棵民法之樹。
  • 杜萬華 | 《民法典》 總則編重點問題解讀
    《民法 典》 將這些龐大的民事法律進行了系統地梳理、 規範, 建成一個具有內在邏 輯聯繫的規範性體系。2、《民法典》 包括總則編和分則編, 共有 6 個分編。在法律的適用過程 中, 一些法官在適用民法特別是在引用民事法律規範的時候, 往往只找一個 直接的、 具體的條文, 利用這個條文來處理案件, 反而把一些很重要的規則, 甚至是基本原則忽視了。
  • 張新寶:民法總則的繼受與創新(上)
    全文共6658字,閱讀時間約14分鐘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誠邀四位民法專家對民法總則相關內容展開系列專題講座,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與適用《民法總則》。因為這一章不光規定了「基本原則」,還有其他一些很重要的內容,比如立法目的、立法依據、調整對象、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處理民事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淵源、基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民法的地域效力。這些都不屬於基本原則,涉及內容非常廣泛。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 習慣法與習慣 --對《民法總則》第10條的理解與適用
     《民法總則》第10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在法律沒有規定時,可以適用習慣。這是我國民事立法首次明確將「習慣」作為處理民事糾紛的正式法律淵源。在現實生活和實務中,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一規範?
  • 民法總則:中國本土的民法學說與民法體系 | 讀書
    法儒孟德斯鳩曾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裡,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作為一部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民法對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的一生都施以平等、包容、仁慈的關愛與保護。因此,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毋容置疑。而民法總則作為民法之總綱,統領並貫穿著整個民法,在民法體系中可謂是重中之重,此所謂綱舉目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