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021-01-08 17:13上觀新聞訊:近日,市民趙女士致電解放日報上觀新聞熱線求助稱,她欲在青浦趙巷鎮茂政濱水雅苑樓盤購買一套商品房,銷售人員鼓動她交納了20萬元『意向金』,並稱如自己不購房,開發商可隨時返還。可至今已逾一個月,帳上還是空空如也,趙女士怒斥開發商上海茂加置業有限公司言而無信。
去年11月28日,趙女士來到到茂政濱水雅苑項目售樓處看房。售樓員劉某向她介紹樓盤500個名額僅剩餘28個。劉某表示只要趙女士先交納20萬元「意向金」即可提前佔好購房指標,即便不買房,意向金也可隨時退還。於是趙女士當場繳納了20萬元「意向金」,對方給了她一張《意向登記表》和一張《收款通知書》作為收款憑證。
趙女士回去與家人商量後,綜合考慮後決定不在此買此房了。於是,趙女士於5天後,即12月3日電話告知售樓員劉某,稱自己改變主意不買房了,要求開發商退還「意向金」,次日,趙女士又按照售樓員劉某要求正式提交了退款所需材料。
12月7日,售樓員劉某告訴趙女士,已進入返款流程,最晚2周後「意向金」就能到帳。12月22日,薛女士見帳上並無退款,即聯繫劉某詢問,對方回複本周內一定到帳。儘管薛女士反覆催促,截至2021年1月6日,20萬元「意向金」還是未到帳。
在薛女士發來的《意向登記表》、《收款通知書》上,記者看到「貳拾萬」、「轉帳」、「意向金」、「11月28日」等字樣清晰無誤,除了薛女士、劉某的籤字外,「銷管籤字」一欄後還籤了一個「葉」字。
記者在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主辦的公益性服務平臺「網上房地產」看到,該項目名稱為「茂政濱水雅苑」,企業名稱為上海茂加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加公司」)。
1月7日下午,記者撥打「網上房地產」註明的茂加公司電話,聽筒裡竟是「對不起,你所撥打的電話號碼是空號」。而在註明的「銷售人員」列表中也無劉姓售樓人員。記者撥打「網上房地產」註明的茂加公司電話後,聽筒裡竟是「對不起,你所撥打的電話號碼是空號」。
記者又撥打另一個售樓電話,對方確認售樓員員中有劉某。當問起「意向金」退還事項時,對方稱自己不清楚。記者希望聯繫「茂加公司」相關負責人,對方竟稱「不可能的!」
如今在購房前,開發商要求購房者交納一筆意向金已司空見慣。究竟什麼是意向金?意向金能退還嗎?開發商若遲遲不與退還,購房人該如何維權?記者就此專訪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上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法律顧問、上海市律師協會物業管理專業委員會主任宋安成律師。
(記者:房產營銷過程中經常出現的「意向金」是什麼概念?)宋安成律師:「意向金」並非法律概念,但其在房地產預售過程中被廣泛使用,成為行業常態。「意向金」又名「誠意金」等,是購房人對購房誠意的表現,是預約合同的一種擔保,帶有一定的擔保屬性。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後,可以向購房意向人收取「意向金」。
(記者:意向金與訂金、定金之間有何區別?)宋安成律師:「現行法律法規對「訂金」的收取數額尚無限制。有的開發商收取意向金時,會將意向金明確為訂金。交易雙方一旦在後期無法就預售合同達成一致,開發商應予返還。」
「而有的開發商收取意向金時,會將意向金明確為定金。如開發商後期不願與購房人籤署正式預售合同,則應雙倍返還定金;如購房人不想再購房屋,則開發商有權扣除定金;而買賣雙方如無法就預售條款達成一致,開發商則應退還定金。」
(記者:趙女士能否要回意向金?銷售方不及時退還有無過錯?)宋安成律師:「當初在趙女士交付意向金時,售樓員已明確可隨時退還。趙女士確無購房意向時,可要求對方退還意向金,且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鑑於雙方口頭約定『可隨時退還』,當趙女士索要意向金時,對方長時間未予退還,在法律上已涉嫌違約,還應承擔薛女士意向金的利息損失。」
(記者:購房人如難以要回意向金,該如何維權?)宋安成律師:「購房人難以向開發商取回意向金,可通過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投訴,投訴未果,可走法律訴訟渠道,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對房產銷售過程中存在的意向金等困擾難點,宋律師對購房者還有哪些提醒?)宋安成律師:「首先,購房人要儘量明確意向金、訂金、定金的不同表述及法律意義。其次,購房人交付意向金時,應與開發商籤署書面《意向協議》,明確意向金數額與對應的房屋,且在購房者不購買時開發商應及時退還的義務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宋安成律師「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根據規定,開發商如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則不能以任何名義收取包括意向金、訂金、定金等購房者的任何款項,購房人對此應尤須注意。」原標題:《隨時可退的20萬元「意向金」一個月仍沒到帳,開發商誠信在哪?》來源:上觀新聞 作者:張家琳;欄目主編:毛錦偉;文字編輯:毛錦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