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規定條件標準及甄選機制 保險公司要從四方面...

2020-12-13 中國保險網

原標題:不隸屬任何團隊 直接計算佣金……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終於來了!

  為引導保險公司規範有序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提高保險銷售專業化職業化水平,服務保險業高質量轉型,中國銀保監會中介部起草了《關於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於近日向業內徵求意見。

  《通知》分七部分共二十六條,從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定位、條件標準、甄選機制、支持舉措、執業管理、行為規範、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的監管要求。

  何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

  《徵求意見稿》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把握以下基本監管取向:市場定位上,一方面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歸屬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範疇;另一方面強調和突出其非團隊屬性,打破組織層級,以有別於傳統的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業形態上,鼓勵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展業形式多樣,「坐商」「行商」均可。管理機制上,強化保險公司的管控責任,以此為抓手落實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市場行為的管控。

  根據《徵求意見稿》,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籤訂委託代理合同,不參加營銷團隊、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個人保險代理人。

  此次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必須破除組織層級,不得隸屬任何保險營銷團隊,也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僅可以聘請少數人員從事協助投保、出單、售後管理等輔助性工作;

  2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直接計算佣金,不得給予組織增員利益等間接佣金;

  3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公司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怎樣成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

  《徵求意見稿》還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標準及甄選機製做出規定。

  01

  條件標準

  擬招用人員應誠實守信,具有良好品行和社會徵信記錄,未曾因貪汙、受賄、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被判處刑罰,未曾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最近三年內未曾被金融監管機構行政處罰;

  擬招用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保險基本理論和保險產品知識專門培訓及測試,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寬至高中學歷;

  擬招用人員應有創業意願和事業心,具有承擔經營風險的意識和業務拓展能力。

  02

  甄選機制

  建立嚴格的道德品行、社會信用、學歷水平、專業知識、工作經歷、業務能力等方面的考察標準;

  建立清晰有序的甄選流程,至少設置基本信息審核、從業經歷與誠信狀況調查、職業性向測試、面試、崗前專業知識培訓與合規教育、入職綜合測評等環節,形成綜合多元的評價體系;

  建立上下聯動的篩選機制,採取多層面試、多輪面試、下級推薦上級決定等多種行之有效的方式,既充分發揮基層機構貼近熟悉市場的優勢,又體現上級公司統一標準、嚴格篩選的要求;

  搭建由人力、業務、法務等多部門人員組成的綜合性面試隊伍,挑選既有專業知識能力、又有閱歷資歷的人員擔任面試考官。

  險企應從4方面支持展業

  《徵求意見稿》還要求保險公司要從四方面支持「獨立代理人」展業:

  1

  杜絕層級利益,嚴格以業務品質和服務質量為根本建立佣金體系和考核制度。開發符合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特點的保險產品,科學設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

  2

  可以依法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協助保險勘查和理賠等活動;有兼營代理其他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資質的,可以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代為辦理;

  3

  有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資質的,可以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銷售該非保險金融產品,但應符合監管部門相關規定;

  4

  幫助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辦理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工商登記,可以通過統一使用公司標識、統一對外命名或給予房租補助等方式支持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在社區商圈等地開設門店(工作室),並幫助爭取享受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等方面的稅優政策。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要求保險公司依法承擔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辦理業務行為的法律責任,全面落實執業登記、銷售能力資質分級、培訓教育等監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職責。

  以下為《徵求意見稿》全文:

  關於保險公司發展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銀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近年來,保險公司探索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取得積極成效。該模式著眼提高保險一線銷售人員收入及穩定性、激發創新創業熱情,著力破除組織層級、引導紮根社區鄉鎮,有利於推動保險營銷體制變革和保險業高質量轉型發展,有助於推動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及穩就業保就業工作。為引導保險公司規範有序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經銀保監會批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要把握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定位

  (一)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籤訂委託代理合同,不參加營銷團隊、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個人保險代理人。

  (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必須破除組織層級,不得隸屬任何保險營銷團隊,也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僅可以聘請少數人員從事協助投保、出單、售後管理等輔助性工作。

  (三)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直接計算佣金,不得給予組織增員利益等間接佣金。

  (四)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公司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二、保險公司要嚴格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條件標準

  (五)擬招用人員應誠實守信,具有良好品行和社會徵信記錄,未曾因貪汙、受賄、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被判處刑罰,未曾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最近三年內未曾被金融監管機構行政處罰。

  (六)擬招用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保險基本理論和保險產品知識專門培訓及測試,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寬至高中學歷。

  (七)擬招用人員應有創業意願和事業心,具有承擔經營風險的意識和業務拓展能力。

  三、保險公司要規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甄選機制

  (八)建立嚴格的道德品行、社會信用、學歷水平、專業知識、工作經歷、業務能力等方面的考察標準。

  (九)建立清晰有序的甄選流程,至少設置基本信息審核、從業經歷與誠信狀況調查、職業性向測試、面試、崗前專業知識培訓與合規教育、入職綜合測評等環節,形成綜合多元的評價體系。

  (十)建立上下聯動的篩選機制,採取多層面試、多輪面試、下級推薦上級決定等多種行之有效的方式,既充分發揮基層機構貼近熟悉市場的優勢,又體現上級公司統一標準、嚴格篩選的要求。

  (十一)搭建由人力、業務、法務等多部門人員組成的綜合性面試隊伍,挑選既有專業知識能力、又有閱歷資歷的人員擔任面試考官。

  四、保險公司要支持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展業

  (十二)杜絕層級利益,嚴格以業務品質和服務質量為根本建立佣金體系和考核制度。開發符合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特點的保險產品,科學設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

  (十三)可以依法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協助保險勘查和理賠等活動;有兼營代理其他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資質的,可以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

  (十四)有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資質的,可以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銷售該非保險金融產品,但應符合監管部門相關規定。

  (十五)幫助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辦理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工商登記,可以通過統一使用公司標識、統一對外命名或給予房租補助等方式支持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在社區商圈等地開設門店(工作室),並幫助爭取享受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等方面的稅優政策。

  五、保險公司要加強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執業管理

  (十六)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及時辦理執業登記,對開設門店(工作室)等固定經營場所的人員,應在銀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模塊登記規定事項,規定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在5 個工作日內做好變更登記;對解除代理合同人員應及時註銷執業登記,並督促註銷工商營業執照、清除門店(工作室)的保險公司標識,及時做好保險服務轉續。

  (十七)嚴格執行銷售能力資質分級要求,區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銷售能力資質,並綜合考察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業年限、業務能力、專業知識、學歷狀況、誠信記錄等情況實行差別授權;授權不得超出公司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

  (十八)建立專管員制度,定期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門店(工作室)加強業務指導、開展常態化排查,切實防範異常行為和案件風險;制定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參與非法集資等不法活動的應急處置預案,加強風險管控能力。

  六、保險公司要督促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遵守業務行為規範

  (十九)制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組建銷售團隊、變相成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或者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二十)引導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合理聘請輔助人員。聘請輔助人員不得超過5人,不得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不得設定保費業務標準和考核要求。

  (二十一)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銷售服務標準及日常行為規範,督促遵紀守法、合規展業,防範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七十一至七十六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二)管控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行為,督促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關於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通知》相關監管要求。

  七、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二十三)保險公司應在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事項正式啟動後兩個月內向銀保監會書面報告;保險省級分公司應在發展首批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15人以上)後2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銀保監局書面報告。此後,保險總公司及保險省級分公司應在每月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分別填報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數據。

  (二十四)銀保監會依託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建立完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業信息公眾查詢服務體系,加強信息披露,對失信或者嚴重違法違規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強化社會公開。

  (二十五)銀保監會嚴查保險公司以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門店(工作室)方式變相設立分支機構、不履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管控職責、虛假提供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業務報告文件資料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保險公司及管理人員責任,並進一步採取相應監管措施。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引發群訪群訴事件的,依法追究保險公司管控責任。

  (二十六)銀保監會著力加強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執業行為監管,查實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的,依法實行行業禁入等行政處罰和加強失信懲戒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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