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韓國離婚確認書是否可以在國內法院申請承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黃愛京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確認書受理問題的復函》的規定,離婚確認書應視為韓國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應當比照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相關規定予以受理。因此,實踐中普遍認為韓國離婚確認書屬於司法確認,在效力上與判決、裁定相同。
2.承認外國判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
(2)外國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確認書正本(需要翻譯、公證、認證)
(3)外國法院的判決為缺席判決的,需提交合法傳喚的證據(翻譯、公證、認證)
(4)外國判決書沒有寫明已經生效的時間,需提交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翻譯、公證、認證)
(5)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6)委託律師代理案件,需提交授權書
3.公證、認證的程序及注意事項
韓國公證處公證-> 韓國使館確認-> 中國駐韓國大使館認證
公證、認證建議直接找代理機構辦理,在韓國公證處辦理公證時,直接將判決書、調解書(韓國:調停書)、確認書進行翻譯,這樣可以節省到國內找翻譯機構翻譯的時間,費用其實也差不多,甚至韓國公證處翻譯更便宜。
承認外國離婚判決案件的重點,主要在證據準備階段,只要前期充分準備,原則上得到承認的概率較高。韓國實行三級三審終審制,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大法院,單獨設有「家庭法院」,家庭法院與地方法院同一個層級。如果是訴訟離婚,無論法院是判決結案還是調解結案,在案件生效以後,可以向審理的法院申請生效證明()。但是協議離婚的話,法院只能出具「離婚確認書」,不會再針對「離婚確認書」開具「生效證明」。因此,為了證明婚姻關係已經解除,還需要補充提交婚姻關係證明及相關法律規定(如:《韓國民法》第836條、《家族關係登記法》第75條)的翻譯等。
4.如何申請婚姻關係證明書
根據《韓國民法》的規定,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經家事法院確認離婚意向後,向戶籍部門(事務所)申請離婚登記,離婚自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有孩子需要撫養,冷靜期為3個月,如果沒有一般為1個月。只有過了冷靜期法院才會送達或者當面交付「離婚確認書」。
本質上,韓國法院出具的確認書屬於對雙方當事人離婚意向的確認。當事人收到離婚確認書後,必須在三個月內去戶籍部門(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果沒有在三個月內辦理離婚登記,確認書會失效,需要重新申請協議離婚,再走一遍流程。
另外,韓國家事法院作出的離婚確認書左下角,一般會註明自確認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去戶籍部門(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的說明。所以,在國內法院申請承認該確認書時,應一併提交韓國戶籍部門(事務所)出具的「婚姻關係證明書()」。
*婚姻關係證明一般需要本人親自去戶籍部門(事務所)申請,如果不是本人申請,原則上不給開具。如果當時辦理離婚登記時恰好開過一份,並且保留著原件的話,可以試著委託一位代理人直接拿著曾經開具過的原件婚姻關係證明書去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以後,一般是會給開一份新的,婚姻關係證明需要繳納1000元韓幣手續費。
5.法院管轄
一般向『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如果住地在北京市的話,統一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6.審理期限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審理期限。在裁判文書網查詢相關案例發現,北京四中院約有44件承認外國判決的案子,其中處理最快的,受理案件的第二天就作出裁定。當天申請承認以後直接談話,然後第二天出裁定結案。如果案子相對複雜或者時間安排不開,也有可能在30天左右的時間內辦結。
7.訴訟費(申請費)
通過裁判文書網查詢發現,根據省、市不同,法院的收費金額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大致在100元~500元之間,北京100元、廣州100元、福建500元、延邊自治州500元等。
8.如何確定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承認xx國xxx法院xxx年xxx月xxx日作出的xxx號xxxx判決書/調解書/確認書中關於解除婚姻關係部分的效力。
9.我國法院不予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情形
1.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10.如果法院不予承認,是否有其他救濟途徑
針對不予承認裁定的本身,沒有救濟途徑。也就是不可以針對不予承認的裁定提上訴等程序性異議。[1]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承認,只能向國內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離婚。即,雖然在國外辦理離婚,但是我國法院不認可。因此,只能在國內法院再訴訟離婚一次。另外,如果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申請人申請撤訴的話,法院一般會準予撤訴。但是,準予撤訴以後,不能再次提出申請,而只能向國內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離婚。[2] 其實撤訴與法院作出不予承認的效果一樣,只能以另案形式,向國內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 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案子在程序上,相對一般民事訴訟的普通程序簡單,只是前期準備一定要充分,否則一旦沒有得到承認,那後面還需要再起訴離婚一次。所以建議當事人儘量找專業人士辦理,不要在沒有準備充分的情況下申請。
[1]《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查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訴。[2] 《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的申請為人民法院受理後,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人民法院以裁定準予撤回。申請人撤回申請後,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免責聲明」
本號發表的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金君律師)個人觀點,不視為就案件、項目及有關法律問題的正式的法律意見或建議。本號發布的文章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