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起訴離婚案件的順利進行,確保法院能作出公正的判決,無論原告還是被告均應當享有訴訟權利。本離婚律師認為這些權利大致有以下內容:
1、原告有權利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權利。被告則有權利應訴,並答辯,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主張。
2、原告有權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原、被告均有權利對夫妻共同財產提出保全的權利。
3、原、被告如果是少數民族或者外籍人士,則有權使用自己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而法院應該為其安排翻譯。
4、原、被告都有在特定情況下申請法官、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迴避的權利。
5、在離婚訴訟中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即舉證質證。然而,很多時候當事人並不能夠及時收集並舉證。鑑於這種情況會影響案件正確審理,故法律允許原告與被告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並在特殊情況下申請法院調查收集離婚證據。
6、如果您是第一次參加離婚訴訟,缺乏必要的經驗,甚至是一頭霧水,不知該如何應對的情況下,您可以委託專業離婚律師或者您的近親屬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7、在法庭上,無論離婚訴訟的原告與被告均有權進行辯論、請求法官主持調解及自行和解。
8、庭審結束時,有權利在閱讀筆錄後再籤字,並要求對庭審筆錄中自己所說的話進行補正的權利。關於庭審筆錄的問題,本律師憑多年的經驗認為庭審筆錄很重要。千萬不要盲目確信書記員已經把您想要表達的內容全部記錄下來。有時是因為書記員認為您說的話與案件審理無關,也有時是書記員與法官之間出於他們辦案過程中的方便,或刪或減,甚至變更了您所表達的意思。如果您不及時提出修正意見,並由此導致您敗訴的話,未來即便上訴也沒有用。因為二審法官絕大多數時候是要閱讀庭審筆錄,並以其中記錄的內容來定案的。
9、如果您對一審離婚判決不服,有權利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離婚訴訟中的上訴期大致有兩類:普通離婚案件的上訴期為十五日,涉外離婚案件中身在國外的當事人的上訴期為三十日。
10、如果對方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的話,您有權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