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秦律師 作
離婚案件涉及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針對不同的關係,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
一、針對離婚案件中的身份關係。
(一)婚姻關係
(1)一審判決準予離婚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實踐中,雖然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但是二審一般都是維持。《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2)一審判決不準予離婚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實踐中,雖然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但是二審幾乎都是維持的。在此種情形下,雖然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會浪費當事人的時間。《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在判決不準離婚後六個月後重新起訴離婚,若當事人選擇上訴,那麼六個月的起訴時點為二審判決之日的次日,這樣一來,二審的時間是起算時間的浪費,若不提起上訴,則可在一審判決生效次日起算六個月的時間。
(二)撫養關係
撫養關係與婚姻關係一樣都屬於人身關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故撫養關係糾紛判決後,可以上訴。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七)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說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亦可在六個月後重新起訴。但是,即使不是維持撫養關係的案件,也可通過提起變更撫養關係訴訟主張權利。
二、針對離婚案件中的財產關係。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故針對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當然地可以上訴。
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