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丨一審未判離婚,防止對方轉移財產的方式只有上訴嗎?

2020-10-31 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

雖然我們在婚姻中要坦誠相待,但合理安排各自對財產的共有權及處理權,對於夫妻關係的穩定必有促進作用。


案例

王麗與李明是再婚夫妻,婚後生育一兒一女,兒子現年八歲,女兒現年五歲。李明與前妻生育一子,隨同李明生活,二人再婚後,王麗作為繼母亦對繼子盡了相應撫養義務。現二人因家庭瑣事,屢屢爭吵,已感情破裂,同時王麗發現李明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為防止李明轉移財產,王麗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申請保全了李明銀行帳戶內存款1000萬元。經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準予二人離婚。

在上訴期內,王麗找到律師諮詢,一是對於案件是否上訴?二是,若不上訴,保全措施解除後,如何防止李明轉移財產?三是,能否通過婚內共同財產分割之訴來保全財產?


律師解答

一、對於一審未判離的離婚案件,一般我們不建議當事人上訴,除非王麗有充分證據證明二人存在法定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

主要依據如下:

第一,婚姻法對於應判決離婚的情形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不符合條件,另一方又不同意離婚,第一次起訴離婚基本不會被判決離婚。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準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王麗在起訴離婚時,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具備上述情形的相關證據,因此,二審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極小。

第二,二審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極小的話,本案如果上訴,二審基本會維持原判,對於王麗來說,時間上不划算。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條規定就是民間常說的「六個月後再訴」的規定,一審的民事判決書在雙方均未上訴的情況下,會發生法律效力,自上訴期過後計算六個月,原告即可再次起訴離婚,但如果明知二審不會認為必須判離而提起上訴,無疑在六個月的期限上又增加了二審的審限的時長,而二審的時長一般在三至六個月,甚至因一審移送至二審而產生更長的時間。

二、若不上訴,保全措施解除後,沒有好的辦法可以防止李明轉移財產,但轉移一定會留下痕跡。

錢在李明的銀行帳戶內,雖然王麗作為共有人之一,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強制李明將一半財產轉至王麗名下,如果李明確實存在轉移的故意,沒有好的辦法可以防止他轉移。但在後續再啟動的二次離婚訴訟中,律師可以作為委託代理人向法院申請調查令,進而向銀行調取李明的銀行帳戶流水,通過分析流水的去向,來尋找其轉移財產的線索。而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雖然不能防止,但任何行為均會留下線索,惡意一方需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後果。

另外,有經驗的婚姻家事律師,會通過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以及充分的調查取證,來引導法官適用上述規定,儘量實現對己方當事人多分財產。

三、在具備法定情形相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來保全財產。

基於夫妻關係而產生的共同財產,在很多家庭中,存在持有與掌控的不對等,王麗和李明婚姻關係存續的十餘年間,大部分財產掌控於李明手中,王麗的更多時間與精力則放在三個孩子以及家庭事務上,當面臨離婚之時,才開始思考如何才能實際分到更多財產。此種家庭結構下,大部分類似於李明之角色的夫或妻,為拖延財產分割的時限,往往在對方起訴之時不會爽快的同意離婚,那離不了婚,就意味著分不了財產嗎?

答案是否定的,類似於王麗的當事人可以考慮通過婚內財產分割之訴來保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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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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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思考的是,對於上述規定中的情形(一),一般當事人很難通過舉證來證明。通過檢索可知,人民法院支持婚內分割財產,一般限於情形二,但能擴展解釋至「一方自己或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另外,即便法院判決符合婚內分割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但很少判決全部財產均予以分割,一般僅支持分割部分財產。


綜上,夫妻關係從法律視角而言更類似於合同關係,二人共同共有財產期間難以劃分各自的份額,無法確定哪個部分屬於哪個共有人所有。當感情確實無法繼續之時,再來考慮如何更合理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可能會面臨無法保障權利的最大化,雖然我們在婚姻中要坦誠相待,但合理安排各自對財產的共有權及處理權,對於夫妻關係的穩定必有促進作用。錢多,不是壞事,但錢多了之後不懂得平衡夫妻關係,就一定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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