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民居」認定有講究
「福州古厝與文化遺產保護巡迴法庭」宣判首例行政案件
本網訊 建於民國的祖屋到底算不算文物?文物認定又有哪些要求?近日,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福州古厝與文化遺產保護巡迴法庭審結了首起涉及文物認定的行政案件。
2019年4月,洪某向福州市文化和旅遊局提出申請,要將自己與親戚居住的三處祖屋申請認定為文物建築群。市文旅局勘察後認為該古民居不具備文物應有的素質,遂作出不予認定的決定書。洪某不服,於2019年9月向省文物局提出裁定申請,省文物局維持了不予認定的決定。2020年7月,堅持自家祖屋為文物的洪某將省文物局訴至臺江法院。
臺江法院受理該案後,根據雙方辯詞、實地勘察結果、專家評估意見、召開聽證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認定三座古民居系閩侯地區較為常見的傳統民居型式,且距離分散,不具備群落價值,也不存在關聯性,因此不具有文物應有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不是不可移動文物。綜上,臺江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洪某的訴訟請求。
□林莉
【來源:福建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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