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來臨了
想必很多小夥伴已經收拾好行李
準備出發旅行了
但是在旅行途中
遇到突發情況
如何維權呢?
外出旅遊
散心不成反糟心
假期來臨,小李和朋友小春相約去雲南旅遊,他們通過網上的宣傳廣告,與某國際旅行社籤訂了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約定該旅行社為其提供「麗江—玉龍雪山—拉市海—虎跳峽雙飛4日遊」團隊境內包價旅遊,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通、住宿、遊覽等多項服務。
幾日後,小李和小春興致勃勃地出發了。他們原本打算趁著放假,好好放鬆一下心情,卻沒想到在回程的時候遇到了糟心事。
回程當天,小李和小春按照旅行社的通知安排,準時到達麗江三義機場準備返深,卻被航空公司告知他們的航班已於兩天前取消,無法辦理登機手續。
溝通無果
自費回程勞財又累身
小李立即打電話與旅行社聯繫,要求旅行社重購機票。可旅行社認為,航班時間變更後,他們的客服就已經打電話告知小李和小春航變情況了,而且當時可以申請保護航班,是小李和小春自己沒有及時聯繫旅行社,導致航班錯失,因此旅行社不予解決回程問題。
與旅行社溝通無果後,小李和小春不得不自費回程。由於當時已經沒有直達機票了,小李和小春便選擇了當天最快的返程航班,於次日凌晨到達廣州,再乘坐最快的高鐵從廣州返回深圳。為此,小李和小春額外多支付了住宿費、交通費等共計3239.5元。
回到深圳後,小李越想越覺得旅行社此舉沒有道理,遂訴至福田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擔兩人採取補救措施產生的費用3239.5元。
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2019年7月,福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查明上述事實,並得知被告已經退回原告從麗江返回深圳的機票款1958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的旅遊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遵照執行。
根據雙方的證據和庭審陳述內容,對於返程航班變更後被告未及時通知原告航變信息,未為原告購買新的返程航班機票,導致原告自行從麗江返回深圳之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賠償原告損失的民事責任。
原告主張損失為3230.50元,有機票、高鐵票和計程車票等佐證,本院予以確認,但應扣除已退還的機票款1958元,剩餘款項1272.50元,被告應予賠償,其自願賠償1281.5元,本院予以確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某國際旅行社向原告小李賠償損失12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