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9月16日王亮與父親到銀行辦理了183萬元存款,王父說該款為其經商所得,因當天現金過重找兒子幫忙,自己忘帶身份證,將款存至兒子名下;2016年12月王亮與前任妻子離婚,王亮名下有一70多平房產未進行分割;離婚後王亮購買了一輛捷豹車(何時買的報導中沒說);2019年3月8日王亮與現任妻子登記,2019年3月23日王亮在婚禮當天墜亡,公安機關認定為自殺,未予立案。第二天王亮現任妻子訴前保全凍結了該183萬元存款,後其前妻也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房產及存款。
【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1. 案件涉及了哪幾層法律關係?2. 183萬元存款的歸屬問題?3. 案件中涉及的財產哪些屬於遺產?4. 哪些人有繼承權,各自繼承財產份額如何?
【律師解析】因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廣,案件證據如何又對事實認定有重要影響,我們這裡僅基於上述從媒體獲知的案件事實,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僅做理論探討和學習。
一、首先本案涉及一個183萬元銀行存款所有權的確權問題,訴訟主體為王父,其確權案件能否勝訴,直接決定該183萬元存款的歸屬,也決定了其是否作為王亮的遺產發生繼承;其次,本案涉及王亮現任妻子提起的繼承之訴,屬繼承法律關係;最後,王亮前妻提起的是財產分割訴訟,為離婚後提起的訴訟。
二、關於183萬元存款歸屬問題。從媒體報導看,內心確認方面我本人傾向於相信該存款為王父所有,但其訴訟主張能否獲法院支持,需看其能否提供強有力證據支持。客觀角度來說,這樣的舉證比較困難,法律對其所要達到的證明力要求較高。從現有報導看其一審、二審均敗訴了,法院駁回了王父的訴訟請求。那麼是不是就意味著該183萬元存款屬王亮所有呢,理論上來說是,但從王父律師的表述看,似乎王亮現任妻子要求繼承的訴求,法院也沒有支持,因為她沒能證明王亮有能力掙這筆錢。不知是媒體報導有問題,還是不同法院作出了這樣有衝突的判決。如果真是這樣,那該存款到底該歸誰所有呢?總不能作為無主物充公吧?王父主張確權,證據不夠;王妻主張繼承也不支持,王亮名下的存款還能屬於第三人不成?由於了解信息有限,這個問題我們就不做過多討論了。
三、針對財產分割及遺產繼承問題,我們對上述涉及的幾項財產單獨進行分析:
1. 183萬元存款。如前所述,由於媒體報導中對該問題表述不清,我們不基於現有判決進行分析,而是區別兩種不同情況分別進行探討。
1)假定該183萬元存款屬於王父所有。則此時,該存款與王亮沒有法律上的關係,不屬於其遺產,不在繼承範圍之列,其兩任妻子以及其他繼承人均無權要求繼承;
2)假定該183萬元存款屬於王亮所有。那麼從本案各時間節點看,該存款發生於王亮與前妻離婚前,該財產可能屬於其與前妻的共同財產、也可能是其婚前個人財產。
A. 如果是其婚前個人財產,在無約定情況下,其前妻離婚時無權要求分割,此時也一樣。此情況下,該財產對於其現任妻子來說,同樣屬於王亮婚前個人財產。在王亮去世後,該財產作為遺產發生繼承,原則上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王亮現任妻子、王亮的兒子、王亮的父母應各享有1/4的份額;
B. 如果是其與前妻的共同財產。在其前妻之前未知,離婚時未進行分割的情況下,其可以主張要求分割,並享有其中一半的份額。剩餘一半份額為其個人再婚前的財產,在其去世後作為遺產發生繼承,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王亮現任妻子、王亮的兒子、王亮的父母應各享有其中1/4的份額,即每人享有183萬的1/8。
2. 70多平的房產。根據報導該房產屬於王亮與前妻的共有財產,但離婚時未進行分割。如果該報導屬實,雙方離婚時未分割該房產猜測可能是基於當時房產未取得完全所有權,否則其前妻在明知有房產的情況下未主張分割,又在離婚兩年多以後要求分割房產,可能涉及時效過期問題。如果是前一種情況,其前妻可以要求分割該房產的1/2,剩餘1/2為其再婚前的個人財產,作為遺產發生繼承,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王亮現任妻子、王亮的兒子、王亮的父母應各享有其中1/4的份額,即每人享有該房產的1/8。如是後一種情況,其訴求未獲法院支持,則此時該房屋全部作為遺產發生繼承,上述各繼承人各享有1/4的份額。
3. 捷豹車。如該車系王亮離婚後再婚前所買,則為其再婚前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後作為遺產發生繼承,前述第一順位繼承人各繼承其中1/4的份額。如車系其再婚後所買,則其中有一半為其現任妻子所有,剩餘一半發生繼承,由前述繼承人各繼承1/4的份額,即每人享有車輛的1/8。
案件事實如何,法院如何認定和處理,我們暫時無法知曉,本文純是從法律角度進行的理論探討,僅供交流、學習所用。歡迎大家留言、評論。我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可以關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