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亟須加強對個人信息使用環節的法律規範

2020-12-13 新華網客戶端

  原標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亟須健全(對話)

  ——訪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

  當前,大數據越來越深刻影響我們的生活,但是,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問題也層出不窮。圍繞健全適應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這一話題,記者採訪了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

  記者:隨著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出現,個人信息保護應該把握什麼原則?

  高富平:隨著網際網路的迅猛發展,個人信息的內容、形式、應用場景和利用方式均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數據的利用秩序日益成為其中的一項重要課題。特別是在各種各樣的數據資源中,個人信息既關乎個人的尊嚴和自由,又事關社會和公共利益,其保護與利用構成了大數據基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總體而言,個人信息保護應以保護個人權益和促進信息流通為宗旨,實現個人權益保護和信息自由流通的兼顧。一方面,應繼續強調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流通不得侵犯信息主體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應重視個人信息的社會屬性,信息主體有權阻止他人以危害個人權益的方式過度收集、濫用和洩露個人信息,並有權獲得法律上的救濟,但是,個人信息被合理、適當、安全方式予以收集、使用和流通,法律上應給予同等保護。

  記者:當前一些個人信息遭到濫用的情況時有發生,應該如何進一步完善法律?

  高富平:法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應當著力於防範個人信息的濫用。在一般情形下,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流通應當通過合理可行的方式告知信息主體,維護個人知情權;私密性的個人信息或敏感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流通應當以獲得「充分告知+明示同意」為前提,以特別情形下直接限制或禁止為補充。

  應該看到,實踐中對個人信息收集和獲取環節進行的若干法律規範,無法與形勢發展相適應,在保護個人信息的實際效果上有所欠缺。因此,亟須加強對個人信息使用環節的法律規範,加大對危害個人信息行為的懲罰。此外,個人信息使用是否會導致隱私侵害,因使用目的、場景、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區分場景,保護隱私成為個人信息保護的一大趨勢,我們的個人信息收集、使用、流通的規範,應當融入以風險為導向、以場景為基礎的理念,實現個人信息流通符合場景需要、風險可控和責任可追溯。

  記者:未來應該如何進一步推動和完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高富平:個人信息保護是為保護個人尊嚴和自由而建立的一套個人信息收集、使用和流通規則,並不存在統一的模式或方法。結合國際國內的長期實踐,我們要立足於國情,充分考慮大數據應用和推進數據經濟發展的形勢需要,充分預測評估大數據發展帶來的各種風險與挑戰,探索構建具有中國特色、面向未來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

  同時應該注意到,個人信息保護需要巨大的法律執行成本。因此,培養和塑造尊重個人隱私的文化氛圍和守法意識,推進行業自律自治也是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中國企業應將個人信息保護貫穿到企業產品設計、業務流程管理的每個環節,建立尊重和保護個人信息的數據管理體系,將企業數據的依法管理能力作為核心競爭力加以建設,同時鼓勵行業自治,發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標準。(記者 張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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