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不得越界!

2020-12-16 華西都市報
  

□李萬祥

  近日,成都一位確診新冠肺炎的女性遭遇網絡暴力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在數字經濟時代,大數據、人臉識別等新興技術的廣泛應用一方面讓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加便利,另一方面也使得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日益凸顯。加之此次事件發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這更促使人們思考該如何在技術進步和公民隱私之間找到平衡點。
  近年來,雖然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機構甚至個人從商業利益出發,隨意收集、違法獲取、過度使用、非法買賣個人信息等現象仍比較突出。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獲取個人信息,以網絡暴力方式散布他人隱私,已經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作為一名確診患者,該女性第一時間配合防疫部門的流調工作,如實上報個人行蹤,盡到了公民應盡的義務,她不該成為被廣大網民「圍觀」獵奇的對象。然而,在信息收集和排查過程中,由於未充分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導致其個人信息洩露,該女性成了網絡暴力的受害者。
  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實現過程中,立法規範個人信息的利用和保護已經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我國民法典不僅給出了「隱私」的定義,還強調個人信息處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個人信息權益;已公開的個人信息應當符合該個人信息被公開時的用途。違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等行為不僅損害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危害交易安全,擾亂市場競爭,破壞網絡空間秩序。
  我們應當依法嚴格限制個人信息的使用,遵守最小必要原則,加強安全保障與披露管理,避免濫用個人信息而導致對相關人員歧視性對待,依法防範個人信息洩露風險。同時,堅持繃緊防疫意識不放鬆,做好心理疏導,營造良好的疫情防控氛圍。
  目前,公安機關已對散布洩露信息者王某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此外,該女性還可以依法維權,要求信息洩露者承擔侵權責任。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進入立法程序,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觸碰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必將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據《經濟日報》

相關焦點

  • 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不得越界
    近日,成都一位確診新冠肺炎的女性公民遭遇網絡暴力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數字經濟時代,大數據、人臉識別等新興技術的廣泛應用一方面讓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加便利,另一方面也使得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日益凸顯。加之此次事件發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這更促使人們思考該如何在技術進步和公民隱私之間找到平衡點。近年來,雖然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機構甚至個人從商業利益出發,隨意收集、違法獲取、過度使用、非法買賣個人信息等現象仍比較突出。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獲取個人信息,以網絡暴力方式散布他人隱私,已經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 公民隱私權與個人信息知情權的衝突與平衡
    因此,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其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與私人空間進行獨立支配,他人未經允許不得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2、隱私權的範圍。   (1)隱私保密權。所謂隱私保密權是指公民個人的身高、體重、病史、婚戀史、身體缺陷、健康狀況、愛好及家庭成員、親屬關係、交際關係、財產狀況等個人信息,有權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
  • 公職人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問題研究
    2017年1月,浙江民警詹某以幫忙的名義,利用在派出所大廳值班的機會,使用其他民警插在值班大廳電腦主機上的數字證書調取了趙某的暫時居住地址,並提供給手機店老闆。手機店老闆將該信息出售給趙某前男友況某,導致況某找到趙某並將其殺死在暫住地。事發後詹某投案自首,最終詹某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 遼寧破獲特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你不得不知的個人信息保護方法
    01今日,「遼寧鐵嶺破獲特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則新聞登上熱搜,引起了人們的激烈討論。據鐵嶺市公安局介紹,2020年7月初,鐵嶺市公安局網安支隊民警在網上巡查中發現一條線索,遼寧網民王某組織多人在遼寧鞍山成立工作室,非法註冊、購買微信號並使用公民證件信息將微信號實名,然後出售給違法犯罪團夥。
  • 大調研 | 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這一手段必不可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致力於構築個人信息全生命周期保障體系,用了較大的篇幅來規制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對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信息進行了定義,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且不得過度處理,以及相應的免責條款等內容。
  • 四川: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
    新華社成都12月12日電(記者董小紅)12日,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發布公告稱,四川將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公告稱,為疫情防控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相關法律法規及典型案例彙編
    第四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 四川省疫情應急指揮部發布公告:規範疫情信息處理 保護公民個人...
    疫情信息由依法授權部門公布,為疫情防控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收集、使用、公開公民個人信息,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二、除依法授權的機構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收集或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應當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信息被竊取、洩露。
  • 釐清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邊界
    在不受時空限制的網絡空間,個人信息無異於「裸奔」,數據壁壘的打通,進一步加劇了個人信息被誤用、濫用以及洩露等問題。法律擴張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範圍,是對於資訊時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積極回應,但沒有框架限制和原則指導的擴張亦存在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之嫌。在積極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嚴厲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同時,亦須明確罪名適用的邊界,不能忽視個人法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緊張關係。
  •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後果很嚴重!
    2020年8月初,在南陽市公安局的統一指揮調度下,西峽縣公安局組織網安專案組赴鎮平對侵犯公民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進行集中收網行動。現場抓獲涉嫌侵犯公民信息嫌疑人8名,扣押大量作案使用的電腦、身份證、銀行卡、手機等工具。
  • 【斷案】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小夥獲刑10個月
    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非法獲取公民的個人信息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法院審理查明該案被告人張某航僅有初中文化,一個偶然的機會讓他知道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可以從中獲利,利慾薰心的他打起了發財的歪主意。2020年2月16日至2月25日間,被告人張某航在網絡上購買公民個人信息21000餘條,後通過微信群接單的方式在「恆房通」APP上註冊實名,從中非法牟利人民幣24000餘元。
  • 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認定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修改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則是從刑事角度對個人信息進行懲罰性規定予以立法保護。但是這兩大實體法均沒有對個人信息的範圍作出清晰規定。那麼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該如何確定,我們可以通過典型案例來簡析。
  • 斷案| 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小夥獲刑10個月
    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非法獲取公民的個人信息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法院審理查明該案被告人張某航僅有初中文化,一個偶然的機會讓他知道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可以從中獲利,利慾薰心的他打起了發財的歪主意。2020年2月16日至2月25日間,被告人張某航在網絡上購買公民個人信息21000餘條,後通過微信群接單的方式在「恆房通」APP上註冊實名,從中非法牟利人民幣24000餘元。
  • 個人信息成商品,App 越界成常態
    你是否懷疑過個人的線下對話遭到竊聽?你是否察覺過自己的個人信息遭到洩露?這些現象,都屬於 App 的越界行為,且這些違規行為,正隨著網絡的發展不斷衍生。2020 年剛過半程,工信部就已公布了兩批「關於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 App」名單。此外,央視財經也對此亂象進行了報導。不難看出,違規越界的 App,正成為信息化毒瘤。
  • 公安部:嚴打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從查辦案件情況看,犯罪分子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一是網絡黑客通過技術手段竊取單位或企業存儲的公民信息;二是通過招聘、婚介、辦理會員、送禮品等需要填寫個人信息的渠道獲取;三是利用假冒網站連結騙取受害人信息;四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偽基站設備發送虛假連結方式竊取公民信息;五是各行業內部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竊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
  • 大數據應用帶來隱私安全擔憂 誰動了我的個人信息?
    然而,即使全部選擇禁止,要想進一步使用該APP,在用戶註冊時必須一併同意其附帶的《隱私政策》。細讀這些條款不難發現,其在描述信息收集類別上不僅比較籠統,而且充斥大量技術專用名詞。   2018年底,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100款APP個人信息收集與隱私政策測評報告》顯示,10類100款APP中,多達91款APP列出的權限存在涉嫌「越界」過度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問題。
  • 誰洩露公民個人信息 披露公民信息有哪些內容?如何量刑
    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10起涉及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案例,其中5例,洩露信息者分別是學校、銀行、電信企業、教育培訓機構,甚至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另外3起案例的作案者通過技術手段入侵網絡信息平臺竊取個人信息;還有兩起案例,涉案人員從網際網路購買到公民個人信息,並向他人非法出售從中牟利。
  • 呂欣:如何構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
    個人信息並不只是以物質形態存在的個人資料,它更是一種與人格相關聯的權益。我們不否認個人信息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但其財產屬性是以主體的人格為內核的,洩露與非法使用個人信息應當被認為是一種侵犯信息主體人格權的行為。因此,在法律屬性上,與個人信息有關的權利應被視為一種人格權而受到憲法保護,並為其他法律進行保護提供前提和依據。   在民法中將個人信息權作為公民的一項獨立的民事權益。
  • #淨網2020# 民法典對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我們如今身處在網際網路資訊時代,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安全是大家都關注的問題,在2021年1月1日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中也強化了對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規定了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包括:(1)查閱複製權;(2)請求更正權;(3)請求刪除權。從傳統民法的視角看,這些權利均為請求權。其中查閱複製權是後兩項權利的基礎,如果不能查閱、複製,就無法發現信息錯誤或違法。對個人信息權利的規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權利的行使和權益損害的救濟提供了依據。未來隨著現實的變化,權利內容可能繼續豐富。
  • ...拿什麼保護你,我的個人信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實務...
    韓欣毅上海市公安局網安總隊警官以房產中介為例,客戶籤訂合約時不是把信息給中介個人,而是默認給整個機構,機構對客戶個人信息的正常使用應該是合法的,但如果該機構將這些信息與其他中介機構進行交換或出售,除非事先得到客戶許可,否則肯定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