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訴交通隊要求撤銷處罰被判駁
卸車牌路邊停車 屬無車牌上道行駛
本報訊(記者林靖)因將卸下車牌的小轎車停在未施劃停車泊位的路邊,張先生被合併罰款400元、扣12分,但他不認可這屬於「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的情形,故此起訴交通大隊,要求其撤銷相關處罰決定。海澱法院日前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訴求。
張先生在海澱區一地鐵站上班,因附近停車場封閉施工,一次夜班時他將車停在未施劃停車泊位的馬路邊,並自行將車牌照卸下,後因妨礙交通,被交警將車拖走。交通大隊對張先生「違規停放車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但張先生不認可這屬於「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的情形。
在庭審中張先生提出,法律法規指的是「行駛在道路上」的機動車不懸掛號牌,而他的車「停在路邊」沒行駛。他認為被告適用條款不當,因此請求法院撤銷相關處罰決定。對此,被告交通大隊解釋說,機動車在道路上的停止與移動共同組成一個連貫的行駛過程和整體,都屬於上道路行駛的範疇,所以對張先生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
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路邊停車,究竟是否屬於「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行為?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理解為包括「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暫時停駛」的情形,機動車在道路上的停止與移動屬於連貫的整體過程,不能機械地將機動車的暫時停駛狀態與行駛狀態割裂開。
由於張先生所駕小轎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停放在未施劃停車泊位的馬路邊,該停駛路是城市道路,屬《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因此法院認為交警處罰並無不當。關於「拆卸車牌是怕它丟失」的說法,法院認為張先生作為駕駛人,負有保持其機動車號牌清晰、完整的責任,其辯解不能成立,其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最後判決駁回了其訴求。
庭後法官表示,個別機動車駕駛員違法亂停車,同時又存在僥倖心理,因此想出各種諸如「卸車牌」的方法,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法律條文的理解不能過於機械化和拘泥於文字表面的意思。「停止」與「行駛」看似意思完全相反,放到特殊語境下卻不能單純地割裂開理解。因此車輛在道路上暫時停駛的狀態下,也應懸掛機動車號牌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否則即構成「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200元、扣12分的處罰。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駕駛員嚴格遵守交規,合法停車,懸掛車輛號牌,並保持其清晰完整,以免得不償失,付出更大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