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車主不滿路邊停車收費起訴長沙市政府被駁

2020-12-23 環球網

本報記者 王帝 實習生 高培蕾《中國青年報》(2014年11月07日03版)

「行政機關收了費,並開具財政票據,竟然不屬於行政行為,實在難以理解。」長沙市律師餘仁財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今年5月,餘仁財在路邊停車被收費,他以路邊停車收費不合法為由,狀告長沙市政府。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路邊停車收費不屬於行政行為,駁回起訴。

「路邊停車收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自我授權」

11月5日,中國青年報報導了14個省市的31名車主,委託律師分別向31個城市,寄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路邊劃線收費的合法性。餘仁財找到了本報記者,講述了他因路邊停車收費狀告政府的經歷。

餘仁財告訴記者,今年3月17日,他在路邊的泊車位停車不到2分鐘,被要求繳納12元停車費。出於職業敏感,身為律師的餘仁財以公民身份先後向長沙市政府等4個部門申請公開收費依據等相關信息。「停車收費雖很早就存在,但法律依據是什麼,我查詢了許多資料並沒有得到答案。」餘仁財說。

5月,他向長沙中院遞交起訴材料,將長沙市政府及長沙市機動車停車場領導小組辦公室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長沙市政府收費違法,並退還停車費12元。

6月13日,長沙中院依法公開審理此案。在兩個多小時的庭審中,雙方就收費依據、收費性質及收費主體的合法性展開了辯論。法官未當庭宣判。

「我當時對庭審結果預計還是比較樂觀的,」餘仁財說,政府方收取其12元停車費作為財政收入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財政』基本制度只能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來予以規定,行政機關不能自我授權設定財政收入項目。而我國當前沒有法律規定對「城市道路旁臨時停車泊位」進行收費並作為『非稅收入』。因此,長沙市政府對城市道路旁臨時停車泊位收取停車費,是在沒有法律依據情況下的自我授權。」

那麼政府方在庭審上如何回應?長沙中院就此事作出的《行政裁定書》中顯示:被告長沙市人民政府答辯稱,根據《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其它湖南省地方法規規定,長沙市機動車停車場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在道路臨時泊車位停車的車主收取停車費於法有據,將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於法有據。

餘仁財認為,這一辯解缺乏說服力。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兩會期間宣稱政府機關「法無授權不可為」,「我認為,作為行政機關的非稅收入收費行為尤其應該遵循這一基本法理原則。當然,這裡的『法』是指《立法法》第八條所規定的法律,而不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規定。當然,究竟誰對誰錯,我會等法院公正清晰的判決結果。」

這一等就是小半年。判決結果沒等來,卻等來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

法院以「非行政行為」為由駁回起訴

10月15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長中行初字第00043號《行政裁定書》(以下簡稱裁定書),駁回了原告餘仁財的起訴。

在裁定書中,法院認為「本案中,長沙市機動車停車場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原告收取停車費,是作為國有資源管理者行使國有資源的收益權能,而不是作為行政管理者行使行政職權,因而不屬於行政行為,依法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此外,裁定書中還稱「原告交費義務的產生,是由於其選擇在臨時停車泊位停車,使用了國家資源,而不是由於其負有行政法上的義務,交費義務的產生和未交費的後果均不具有強制性……綜上,本案被訴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依法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對此結果餘仁財表示難以接受。「路邊停車收費不具有強制性?先不說這與許多車主的體驗相反,照這種邏輯來看,一些有選擇性的行政行為,如工商註冊等等也不具有強制性,難道也不屬於行政行為?」餘仁財繼續說。

餘仁財向記者展示了他被停車收費的票據,在這張名為「湖南省非稅收專用收據上」,清楚地印著「長沙市機動車停車場領導小組」的章。「如果按照原審裁定的邏輯,行政機關收了費,並開具財政票據,不屬於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那麼,是要上訴人對此提起民事訴訟嗎?還是說,難道只許政府收停車費,老百姓不能起訴?」餘仁才很疑惑。

在一份蓋有有「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印章的傳票上,記者看到,在案由一欄,清晰地印著「行政性收費」五個字。「在傳票中認定的行政性收費居然不屬於行政行為?」餘仁財表示難以置信。

專家:法院在迴避矛盾

中南大學法學院常務副院長劉繼虎教授,同時也是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他認為「可以判定該收費行為是行政行為」,法院在迴避矛盾,避免判決。他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行政案件主要的管轄體制是屬地管轄,由於地方法院的人、財、物都受制於地方政府,導致一些案子不好判、不敢判。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解志勇也認為,長沙中院以該收費行為不是行政行為為由駁回起訴是不成立的,長沙市政府是行政主體,依據職權作出的收費,「肯定是行政行為」。

國家行政學院政府法治諮詢研究中心主任楊偉東教授觀則認為,「道路是全民所有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被授權的具體國有資產管理者,這種情況下,兩者之間的關係是一個民事關係。既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那就只能民事訴訟了,按這個邏輯推理,也不無道理。」

中國青年報記者致電長沙市中院宣傳處,截至記者發稿時,沒有收到回復。

餘仁財對記者說,他已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書。「人民法院不應該迴避問題,無論勝負,都應以判決書的形式,向公眾解疑釋惑。」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於11月1日表決通過,並將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一個重要修改內容,就是將「具體行政行為」均改成了「行政行為」。

「可以確定的是,新行訴法明年實行後,像餘仁財這樣民告官的渠道會更加暢通。」解志勇說。

(原標題:不滿路邊停車收費 湖南車主訴長沙市政府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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