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資料照片)
人民網娛樂訊 今天(7月1日)下午15時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對周杰車禍案公布責任認定:周杰超速行駛為主要責任,計程車司機高某為次要責任,兩名乘客無責任。據悉,處罰結果將在五日內公布,相關當事人可在三日內提請覆核。
今年6月2日凌晨3時45分,周杰駕駛未懸掛號牌的座駕在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北路發生車禍,造成計程車及車內兩名乘客受傷。周杰在報警後稱赴醫院看病而離開現場,並於當日16時許到朝陽交通支隊接受調查。
事故發生後,朝陽交通支隊民警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並對兩位司機進行酒精含量檢測。交通隊表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某事發時屬飲酒駕車。而計程車司機高某則無飲酒駕車行為。最終,交通隊依法認定:周杰駕駛車輛超速行駛,且棄車離開現場,為事故主要責任人。
以下為認定內容:
經縝密調查取證,朝陽交通支隊依法認定:周某駕駛車輛超速行駛,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且棄車離開現場;高某駕駛車輛左轉彎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是事故發生的原因;高某車內兩名乘客無與事故發生有關的過錯行為。
發生事故後周某雖以周姓名義報警,但未履行保護現場、在現場等候處理的法定義務,棄車離開現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的規定,屬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的規定,因此確定周某為主要責任,高某某為次要責任,高某某車內兩名乘客為無責任。
據悉,在宣責後,如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沒有異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如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可在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覆核。交管部門將依法覆核。覆核結論作出後的五日內交管部門將依法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處罰情況將及時公布。
責編:石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