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只能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但是,在建設工程領域,由於工程項目被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現象非常普遍,經過多層的轉包或分包,最終在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總承包人之間,很可能間隔多個的轉包人或分包人。
工程款被層層拖欠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往往最難追討工程款,這種情況下實際施工人能否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被拖欠的工程款?下面筆者就通過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進行分析解讀。
案情摘要
2013年被告建設工程公司承建被告職業技術學院院內道路工程,被告建設工程公司把道路工程的水穩、油麵承包給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於2014年6月23日保質保量地完成了該工程,經雙方結算,總工程款為3158977元,被告除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外,仍下欠原告工程款315897元,其中質保金是94769元。
2014年12月工程的質保期限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建設工程公司支付原告質保金94769元以及下欠的工程款221128元,但直至今日仍未支付。
原告曹某文向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315897元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從2014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月息2%計算。
被告職業技術學院辯稱:被告職業技術學院與被告建設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正在法院審理中,現該案尚未審結,應中止審理;從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原告的實際施工人的身份不能確定;質保金一般是擔保竣工驗收前的質量問題,不屬於工程款,不應在一個訴訟中解決;欠付的工程款的具體數額以及違約金的相關約定,需要原告與被告建設工程公司具體核對,或者提供具體的合同,但被告建設工程公司未到庭,所以工程款的數額、違約金及質保金的數額以及利息均無法查清。
被告建設工程公司答辯稱: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辯。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建設工程公司將承建的被告職業技術學院院內道路工程中的水穩油麵項目承包給原告。工程結束後,被告建設工程公司於2016年8月11日出具付款委託書,委託被告職業技術學院向原告支付室外道路水穩油麵工程款,但被告職業技術學院並未支付。
另查明,被告建設工程公司因與被告職業技術學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向某中級人民法做出終審判決:限職業技術學院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建設工程公司工程款18746178.46元及利息。
裁判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建設工程公司將其承建的被告職業技術學院院內道路工程中的水穩油麵項目承包給原告,因原告無施工資質,雙方合同無效。
但是,原告完成所承包的項目後,被告建設工程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付款委託書,能夠證明原告承包的工程項目質量合格,被告建設工程公司予以認可,因此該工程款221128元應由被告建設工程公司支付原告。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4769元,但該付款申請單不能體現出申請部門、付款部門等信息,也未加蓋被告建設工程公司的公章,不能證明該工程款已經被告建設工程公司確認,原告持該付款申請單要求被告支付該筆工程款,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職業技術學院承擔連帶責任,因被告職業技術學院系工程的發包方,經生效判決確認,被告職業技術學院尚欠被告建設工程公司工程款17216794.81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被告職業技術學院應在欠付建設工程公司工程款的範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法院對此項請求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限被告建設工程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曹某文工程款人民幣221128元;被告職業技術學校在欠被告建設工程公司工程款的範圍內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評析
該案中,發包人是職業技術學院,總承包人是建設工程公司,原告曹某文為實際施工人,建設工程公司將水穩、油麵項目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原告,雙方的合同無效,但工程項目完成後,建設工程公司對質量認可,仍應按約定付款。經生效判決確認,發包人職業技術學院拖欠建設工程公司工程款1700萬餘元,據此,法院判決發包人在拖欠工程款的範圍內直接向原告曹某文清償。
法條解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解釋二》第24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從法條的內容來看,實際施工人要突破合同相對性原理,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需要幾個條件:
1、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拖欠了實際施工人的工程價款。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是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值的前提條件。2、發包人拖欠了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工程價款,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應當查明發包人拖欠了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工程價款的數額。3、發包人只在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向實際施工人承擔清償責任,對於超出的數額,發包人不予承擔。
另外,即使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工程質量應當合格,如果經驗收或鑑定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實際施工人應當履行修復責任,否則無權主張。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也要查明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數額,在欠付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發包人承擔責任後,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的工程價款的數額應當予以抵扣。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為了更好的解讀法律知識,作者已對案例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彙編和刪減,案例中的法律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諮詢交流,請直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