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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存在實際施工人,不妨礙承包人向發包人請求工程款
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由曾慶定與企智公司籤訂,施工設備的租賃、人員僱傭、建築材料購買、工程款的收取等均系曾慶定個人所為,曾慶定系借用三建公司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三建公司並未施工,其不應獲得工程款。二審判決支持三建公司的不勞而獲,剝奪了實際施工人的利益,有違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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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已付款能否抗辯承包人工程款請求權裁判規則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如實際施工人未向發包人主張權利,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基於合同關係向發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以施工企業不是實際施工人為由提出抗辯並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必然追加實際施工人為第三人,但應將訴訟情況通知實際施工人;發包人要求扣除其向實際施工人的已付款,經審查確已支付且付款正當的,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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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出借施工資質的名義承包人,無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本文系作者授權頭條號「最高院裁判規則」發布的原創文章,轉載須取得作者授權。出借施工資質的企業只是名義上的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發生法律關係的是實際施工人,而非出借施工資質的企業。故出借施工資質的企業無權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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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訴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原則上,實際施工人應當向與其訂立的承包人主張權利,但是實務中,承包人收取一定的費用後,將工程再轉包或分包,因為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並不直接存在合同關係,如果承包人不積極支付工程款的,實際施工人與沒有辦法及時取得工程款,而實際施工人下面大多是直接付出勞力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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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實際施工人無權向非合同相對方的承包人要求工程款
呂佐全與唐玉宏籤訂施工合同,並實際收取唐玉宏工程款,呂佐全與唐玉宏為合同相對方。原審判決依據合同相對性,認定呂佐全向興城公司主張支付工程價款無事實和合同依據,並無不當。2.呂佐全主張興城公司以其實際的授權和默認行為突破合同相對性,依據不足,不能推翻原審判決依據合同相對性對案涉工程款支付責任主體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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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層層轉包,實際施工人能否向無合同關係的承包人主張工程款
理論上承包人甲、乙、丙均不得主張工程款,原因是上述承包人並未實際參與施工,但實踐中實際施工人往往以承包人名義向發包人報送結算資料、竣工資料等,承包人仍可能實際上已經領取工程款。另外,發生工程款爭議時,實際施工人可能借用承包人甲的主體身份提起訴訟主張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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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扣除實際施工人管理費,不予支持
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西安建強公司借用山西亞能公司的資質以山西亞能公司的名義與中煤昔陽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定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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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借用資質一方並不一定可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案情簡介雲海公司與天字西寧分公司於2014年3月31日籤訂《青海雲海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培訓中心綜合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云海公司,承包人天字西寧分公司;工程地點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大通工業園區;2014年8月20日,雲海公司取得項目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未在大通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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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開具發票為由拒付工程款?
導言 在工程款給付糾紛案件中,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發包人常以承包人未開具工程款發票作為抗辯理由,認為付款條件尚未具備,其不應當支付工程款,更不應支付利息,甚至反訴請求法院判決承包人開具工程款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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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惡意與名義承包人以低價進行結算的,實際施工人如何救濟?
本條規定的是實際施工人有權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發包人亦應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在實務中,不斷出現發包人在明知實際施工人的情況下,惡意與名義承包人以低價進行結算,以此主張不再欠付工程款,達到少付工程款的目的,最終導致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受損。今天,我們結合最高院的一個新型案例,與大家共同探討發包人惡意與名義承包人以低價進行結算後,實際施工人要如何救濟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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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借用資質實際施工人無權向出藉資質方主張工程款?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實際施工人可向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但中頂公司系被掛靠方,不屬於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發包人,原判決以上述規定為法律依據判決中頂公司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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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要求發包人擔責的14條最高法裁判規則
存在多個實際施工人的,部分工程實際施工人所主張的工程款屬於整個案涉工程欠付工程款的範圍,不影響發包人的責任承擔,仍然判令發包人在整個「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對本案實際施工人擔責 案名:湖北武當國際物流園發展有限公司、姜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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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中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債權保護問題探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實務中,法院針對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給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債權實施強制執行,實際施工人以其系工程款債權所有人為由針對承包人的到期債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情況較為常見,鑑於除掛靠經營情況下的實際施工人之外,尚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情況下的實際施工人,本文就該等執行異議中,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債權保護問題做些簡單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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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是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
案情簡介2012年10月1日,四方公司與名城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四方公司同意將大田縣龍騰盛世城市廣場工程項目交由名城公司施工,並就施工範圍、工程價款總額、如何支付工程進度款、工期等進行約定。後雙方因工程款問題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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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情形下的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在掛靠人等實際施工人未能取得工程款時,往往會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發包人、被掛靠人共同支付其工程款,發包人是否應當對此承擔責任就會成為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 可能有人會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允許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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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本文系作者授權頭條號「最高院裁判規則」發布的原創文章,轉載須取得作者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均未規定實際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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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程被多次轉包,實際施工人應該向誰主張工程款?
作者:唐青林 張德榮 李曉宇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閱讀提示:在建設工程實務中,轉包現象較為普遍,部分工程甚至被多次轉包,而這又容易導致工程款付款情況不清、責任不明確。那麼此時,實際施工人能否避開複雜的責任梳理,直接要求所有的轉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呢?本文通過一個案例揭示最高院對該問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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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發包人超付工程款的,仍應向其他實際施工人付款
發包人超付工程款的,仍應向其他實際施工人付款——發包人因自身原因導致向實際施工人之一超付工程款,不應將該履行風險轉嫁給作為其他實際施工人的被掛靠人。 標籤:|施工合同|掛靠施工|工程款|發包方責任|實際施工人 案情簡介:2006年,鹿某以建築公司名義承包了儲運公司辦公樓、倉庫工程建設,在完成工程造價106萬餘元後,後續工程由同樣掛靠儲運公司的劉某完成。2007年,劉某訴請儲運公司、建築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43萬餘元。儲運公司答辯稱其已向鹿某支付1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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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真正的實際施工人
無效合同中的實際施工人雖然普遍存在於建築施工領域,但很多由於不具備施工資金、技術及組織能力,工程施工能力差,十分容易與發包人產生各種各樣的糾紛。也正是基於這樣的狀況,《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才創設了「實際施工人」的概念,並規定了其擁有的相應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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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籤訂施工合同的,有權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29號四川中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朱天軍、烏蘭縣自然資源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整理,案例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 焦點問題 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在訂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形成事實上的法律關係,實際施工人有權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