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聯宣布新規:未經同意拍攝他人照片屬於侵犯個人隱私權

2021-01-11 環球網

據阿聯《海灣新聞》報導,近日阿聯聯邦公訴機關宣布新規,未經同意即給某人拍照,共享和保存這些照片,是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在阿聯可處以50萬迪拉姆(約合87.9萬元人民幣)的罰款和監禁。

△圖片來自阿聯《海灣新聞》

阿聯聯邦公訴機關提醒阿居民要學習網絡犯罪法。使用網絡或其他技術來侵犯個人隱私的人,將面臨至少六個月監禁,並處以15萬至50萬迪拉姆的罰款。

根據阿聯2012年關於打擊網絡犯罪的第5號聯邦法令第21條,侵犯他人隱私的方式包括:攔截記錄、竊聽、傳播對話的音頻或視頻材料。阿聯當局強調,侵犯他人隱私的方式還包括未經同意即拍下他人照片,轉讓、披露、複製或保存這些照片的行為也是違法的。根據同一法律,對使用信息系統和技術來更改記錄、照片或場景來攻擊他人的個體,將處以一年監禁和25萬至50萬迪拉姆的罰款。(總臺記者 龔明)

相關焦點

  • 在阿聯,不要隨意拍攝他人!特別是兒童,否則……
    如果您對自己的照片被拍攝,尤其是孩子的照片被陌生人拍攝感到不舒服,根據阿聯的法律,您有哪些權利和責任呢?以下是您需要了解的全部內容。法律規定阿聯的法律規定了詳細的立法,確定了對未經許可拍攝他人照片、儲存或持有照片的處罰。這些法律包括1. 《聯邦刑法典》——1987年第3號聯邦法律;2.
  • 他人照片 能隨意拿來當自己頭像嗎
    C  PS他人給自己拍的照片  是否涉嫌侵犯拍攝者的權益?  讀者林先生諮詢:有時候出去玩,或者是其他場合,一些認識的、不認識的人有時會拍下我的照片,然後發給我看。我很喜歡都有收藏起來。現在大家都很重視作品的著作權,請問律師,別人給我拍照片,我事後把這張照片進行PS處理,是否會侵犯別人作為照片作者的權益?這張照片的所有權屬於我還是拍攝者?
  • 事業單位考試公基知識:關於侵犯名譽權和隱私權的區別
    【題目展示】(單選)某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了演員張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抓的消息,一記者在其博客上轉載了該消息,並上傳了張某和歌手王某、演員李某一起吸毒的照片,該記者的行為( )A.不構成侵權B.侵害了張某的隱私權C.侵害了王某、李某的名譽權
  • 洩露確診者個人信息,「發洩式」網絡暴力,檢察官:典型的侵犯隱私權
    資料圖 新華社發 程碩 作資訊時代,大數據越來越重要,個人的隱私也就越來越有價值,沒有人願意將自己的隱私變成他人謀利的工具。我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 隱私權概念 特徵和內容,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
    法人對其經營活動的信息享有的權利可依商業秘密不受侵犯而得到保護。第二,隱私的內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生活信息。只要未經公開,自然人不願意公開、披露的信息都構成隱私的內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隱私權。因此,隱私在外延上涵蓋了陰私,後者僅指與男女兩性關係有關的生活秘密。第三,侵害隱私權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擾自然人的生活安寧,探聽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隱私後,向他人披露、公開,或者未經許可進行使用。
  • 隱私權概念 特徵和內容,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法人對其經營活動的信息享有的權利可依商業秘密不受侵犯而得到保護。第二,隱私的內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生活信息。只要未經公開,自然人不願意公開、披露的信息都構成隱私的內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隱私權。第三,侵害隱私權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擾自然人的生活安寧,探聽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隱私後,向他人披露、公開,或者未經許可進行使用。我國現行有關立法對隱私權的獨立地位未予確認,實踐中通常將侵害隱私的行為作為侵害名譽權處理,實為權宜之計,但不能因此否定隱私權獨立於名譽權等其他具體人格權的地位。
  • 隨意群發同學照片賠償一萬元,「隱私權」了解下
    2019年2月某日,小雲用手機將拍到小亦穿著校服躺在床上照鏡子的照片發到班級微信群,小亦發現後,認為小雲侵犯其隱私權,要求小雲撤回,但因超過撤回時間,小雲未能撤回。普法課堂隱私權是指在公民生活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個人秘密,隱私包括個人私生活、個人日記,照片、儲蓄及財產狀況、生活習慣及通訊秘密等。
  • 他人照片錄像不可隨便用 否則為侵犯「肖像權」
    陸誠律師看法:這是比較典型的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企業網站,基本都帶有營利性質。照片用在上面,明顯帶有商業目的。而在徵得本人同意之前,這樣的行為是不合適的。毫無疑問,這構成侵權。法院看法:法院認為,整形醫院的行為已構成侵權。醫院不僅應立即撤換圖片,向周小姐賠禮道歉,還須賠償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失費共計3萬5千元。
  • 朋友圈曬別人的生活 你可能侵犯到他人隱私了
    從部分視頻來看,她顯然有避開侵犯僱主隱私的意識。在兩則展示僱主家孩子課外書和書桌的視頻中,她都強調是在獲得僱主家孩子同意的情況下拍攝的。拍攝僱主孩子彈鋼琴時,也沒有拍出孩子臉部,且與孩子存在互動;另外有一個分享小朋友吃早餐的視頻,也特意做了後期貼紙處理。
  • 侵犯隱私權的賠償責任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劉某外出嫖娼被公安機關查獲時用王某的名義的行為侵犯了王某的姓名權,該行為的後果造成了王某的名譽受損,同時侵犯了王某的名譽權。又例如:甲為攝影家乙充當模特,雙方未對照片的發表和使用做出約定。後乙將甲的裸體照片以藝術照的形式出版發行,致使甲受到親朋好友的指責。本案中,乙發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隱私權。
  • 什麼是隱私權?隱私權包括哪些方面?侵犯隱私權法律後果是什麼?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隱私就是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不為他人知悉,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禁止他人幹涉的純個人私事。
  • 民法典對隱私權與個人信息的保護
    二、民法典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的亮點及對實踐的影響(一)明確區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既有私密信息,如個人健康信息、性取向等,也有非私密信息,如郵箱地址等。侵犯個人信息與隱私權的情況可能同時發生,難以區分。
  • ​我們《民法典》來了丨個人隱私權受法律保護
    2021年1月1號實施的《民法典》中,創新和亮點之一便是將人格權獨立編制,並在其中增加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章節,今天咱們的《法哥來啦》就要跟您講一個關於隱私權的故事!老實的許明萬萬沒想到,自己的生活會因為一個女人的瘋狂而陷入窘境,事情還要從兩個月前講起。
  • 侵犯個人隱私權怎麼賠償,個人隱私權被侵犯如何賠償?
    那麼侵犯個人隱私權怎麼賠償,個人隱私權被侵犯如何賠償?網友諮詢:侵犯個人隱私權怎麼賠償,個人隱私權被侵犯如何賠償?北京市京師(德州)律師事務所張家強律師解答:我國侵害公民隱私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停止侵害受害人對於正在發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揚傳播受害人的隱私資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領域等,可以請求停止侵害,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等。
  • 老師未經學生許可發布其照片合法嗎?
    A: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 侵犯隱私權將受到怎樣的懲罰和承擔怎樣的責任?
    隱私是一個自然人擁有的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個人生活信息和個人生活資料等。現代法認為,每個人的隱私範圍是不一樣的,越是公眾人物,其隱私範圍愈小。在個人維權時涉及最多的應該是對隱私權的保護,在現在開放的社會大環境下如果我們的隱私被侵犯後,如何利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呢?我國立法迄今為止並未承認隱私權,但對公民的隱私利益採用間接保護的方式進行。
  • 成都太古裡禁止商業街拍 律師:將保護消費者肖像權和隱私權
    記者在太古裡一些商鋪看到,有些商鋪已經設立了提高防範意識、保護個人肖像權的提示牌。上面寫道,「不支持任何侵犯消費者肖像權、影響消費者購物體驗的拍攝。」「不允許任何未經商場同意的商業拍攝」等字樣。  成都遠洋太古裡在書面回覆中稱,「成都遠洋太古裡均不支持任何侵犯顧客肖像權的拍攝,以及未經許可的商業拍攝,特別是對街拍人員因聚集和未經顧客許可進行偷拍、跟拍等行為。」  成都遠洋太古裡在書面回覆中還稱,「我們非常歡迎顧客個人的自用型拍攝及分享。
  • 換臉軟體ZAO刷屏 律師:存在侵犯隱私權肖像權風險
    刷屏 隱私權肖像權存憂用戶上傳個人照片後可「主演」影視劇經典角色;律師認為ZAO和用戶都應明確責任,消除侵權隱患「僅需一張照片,出演天下好戲」。用戶在應用程式ZAO上傳個人照片後,可實現與明星換臉,用戶覺得「好玩」的同時,該軟體背後的隱私權、肖像權、版權等相關安全問題也引起關注。
  • 未經同意用他人朋友圈內容做成短視頻傳播 檢察官:侵犯肖像權
    「有人用我發在朋友圈的疫情期間戴口罩出去購物等活動的照片做成了短視頻,點擊量很高,這個人我不認識,聯繫他刪除被拒絕了,這違法嗎?」近日,有網友提問,稱自己發布在朋友圈的照片被做成了短視頻發布。對此,成都彭州檢察院檢察官羅關洪認為,該發布者侵犯了這位市民的肖像權,是違法行為。
  • 隱私權研究1:德國的隱私權發展
    到了13世紀,教會法也對真實性抗辯進行限制,認為傳播真實的、但對他人不利的事實屬於誹謗,即使是為了追究違法行為,也只能向法庭提出,在司法程序之外控訴他人尚未被公開的違法行為,亦為法所不許。帝國法院認為,房屋所有權人有權禁止他人侵入住宅,通過這種權利的行使,就具有了禁止他人拍照並公開傳播該照片的可能性,但被告侵入住宅的行為剝奪了這種可能性,因此,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消除被告侵入住宅帶來的不利後果,據此判決被告交出和銷毀照片底片。該案中,雖然原告勝訴,但判決並非建立在被告侵害了俾斯麥或其子女私人領域的基礎之上,而是「借道」於私人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所帶來的一種反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