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用他人朋友圈內容做成短視頻傳播 檢察官:侵犯肖像權

2021-01-11 封面新聞

「有人用我發在朋友圈的疫情期間戴口罩出去購物等活動的照片做成了短視頻,點擊量很高,這個人我不認識,聯繫他刪除被拒絕了,這違法嗎?」近日,有網友提問,稱自己發布在朋友圈的照片被做成了短視頻發布。對此,成都彭州檢察院檢察官羅關洪認為,該發布者侵犯了這位市民的肖像權,是違法行為。

羅關洪說,有人未經該是市民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的肖像製作視頻並傳播,該行為屬於侵犯了該市民的肖像權,是違法行為。他建議,這位市民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羅關洪說,公民肖像一般是指以一定的物質形式再現出來的形象,反映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徵,必須具有真實可辨,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公民肖像在圖片或畫面中,應佔整個圖像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儘管別人是用該市民戴著口罩購物的照片,這些照片只要符合上述特徵,就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肖像權。

從構成要件上說,一是肖像被使用,包括一切再現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複製品,這種使用,並非僅僅包括商業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對肖像的公布、陳列、複製等使用行為;二是使用時未經本人同意,肖像權是公民的專有權,他人對肖像的使用應遵循與肖像權人的約定,未經同意而使用,侵犯了肖像權的專有性,具有違法性。同時,也表明使用人主觀上有過錯;三是無阻卻違法的事由,即非為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公民自身的利益而使用,如宣傳本人先進事跡、新聞報導、通緝逃犯或罪犯、刊登尋人啟示等使用肖像均屬合理使用,不是侵權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現在的一般做法,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傳播也構成侵權。」

另外,針對侵權者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羅關洪介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市民可以要求侵權者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如果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上的傷害和痛苦,市民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之規定,向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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