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育孩子成本不應僅由個人承擔

2020-12-20 東方財富網

  大連80後媽媽王女士的孩子目前9個月大,仍在哺乳期,丈夫出差在外地,家中四位老人需要照顧。8日晚,王女士下班回家後發現孩子生病,她於是請了9日的假,9日當天孩子高燒到42°,她只好又向主管請10日的假,結果被主管拒絕,並要按照曠工處理。王女士十分氣憤,認為公司此舉太不人道。此事曝出之後,在社交平臺上引發熱議。(1月14日《半島晨報》)

  網友分成兩撥互懟,有的網友譴責公司不近人情,有人認為制度就是制度,不能道德綁架,也有人質疑年輕媽媽請事假太多。除了互懟,還有人感慨婚育女性面臨兼顧職場和家庭的無奈。

  女性育兒的艱辛其實不只是這位年輕媽媽所遇到的,而是絕大部分國人都會遭遇的困境,並且是目前絕大多數職場媽媽不得不面對的社會現狀。這個事情不在於年輕媽媽和公司(單位)的誰對誰錯(雙方都有理由),本質上是,養育孩子的成本負擔迄今並沒有合理、公平和科學的制度設計和實施。

  過去和今天,生育成本的高昂負擔在中國一直是由個人和家庭來承擔的。最普遍的做法是,孩子生下後,由父母或公公婆婆幫助撫育,這實際上是一種盛行了千百年的但誰也不會也不願指出來的隱形啃老。如果把孩子託付給保姆,這筆費用必定得支付,而且價格不菲。此外,孩子的所有衣食住行和教育都需要付費。

  顯然,解決養育孩子的成本不只事關人們是否願意生育,也關係到是否能養育和培育出高質量的後代。既然養育孩子是在為一個社會、國家或共同體增添和補給人力資源,否則到總和生育力低於2.1時,一個社會共同體就會因為後繼乏人而解體,因此,這個共同體就應當對養育後代提供幫助,而不能讓生育的成本全部轉嫁到個人和家庭。

  中國社會的靠父母和公婆幫助來養育孩子既是一種隱形啃老,也顯示了其難以支撐的困難局面,因此不可能獲得可持續發展。解決的辦法是,需要自多元化的成本分擔,個人和家庭當然需要負擔成本,而且肯定是負擔大頭,但是社會也需要承擔一定的份額,無論這個份額是以何種形式,或以單位還是政府來負擔,本質上都一樣。其實就是把徵收的稅賦撥出一點來,作為幼兒養育基金,以幫助養育孩子的家庭。

  國外已經有很多很好的做法,值得借鑑,帶薪產假就非常值得借鑑。例如,德國的帶薪產假是,父親和母親共同可以請14個月的帶薪產假,一般生育孩子的家庭是母親休1年假,父親休2個月,就基本上能度過哺乳期了。而且,如果因經濟困難無法或難以請到保姆,父母或公婆也不能幫助,可以再申請2年的停薪留職。這個時間段一過,孩子就可以上幼兒園了,母親也可以去上班了。當然,國外的做法只是可以借鑑,其實由於中國經濟的增長和國力的強大,還可以做得更好。

  解決孩子的嬰幼兒養育的困難也只是幫助度過養育孩子的初級關口,至於後來的養育,日本的做法就值得參考,即對孩子的教育經費進行包幹或減免。

  日本從2019年10月起對幼兒教育免費化。0歲-2歲的兒童,以免除居民稅的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在認可的保育園實施免費計劃。若是在認可以外的保育設施可根據情況給予補貼。3歲-5歲的兒童,原則上是所有家庭在幼兒園以及政府認可的保育園實施免費計劃。若是在認可以外的保育設施會根據情況給予補貼。

  對於高等教育,日本也從2019年4月開始實施學費減免計劃。目標以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公立大學學費最高能減免54萬日元,私立大學學費最高能減免70萬日元。除此之外計劃大幅增加無需償還的補貼型獎學金。

  如果能有類似這樣的計劃,國人的生育意願或可提升。

(文章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DF372)

相關焦點

  • 一方養育繼子女 繼子女是否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吳某認為,黃大某長期不履行贍養義務,過去幾年其要求黃大某支付贍養費未果,遂於2013年9月24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黃大某按2000元/月的標準向其一次性支付贍養費504000元。二人亦由吳某撫育多年,故三子女與黃大某負有共同贍養吳某的法定義務。現吳某僅向黃大某主張贍養費,但吳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另外三個子女不具備支付贍養費的經濟負擔能力,吳某要求黃大某個人承擔全部的贍養義務沒有事實根據,亦不具備法律基礎。故判決:黃大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 日內向吳某支付贍養費126500元。
  • 降低育兒成本應制定完善「家庭友好型」政策
    不過,無論是哪個群體意願如何,她覺得都應先制定完善的「家庭友好型」政策,以降低各項成本。中國青年報:您認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人們會安心生二孩?楊菊華:首先,我認為應當制定、完善「家庭友好型」的政策,使生兒育女的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都能夠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哪些人會選擇生育二孩?很顯然最大的群體是城市居民。因為農村地區能夠生二孩的,大部分早已經生了。
  • 養一個孩子花費的成本你算過嗎?養育孩子的父母個個都勇氣可嘉
    文章原創,版權歸本作者所有,歡迎個人轉發分享 現在雖然國家已經開放了二胎,可據2018年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的生育率不升反降。這結果讓大家始料未及,國家正是為了鼓勵生育,才出臺這樣的政策,為什麼沒有很明顯的效果呢?
  • 公司把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費,一起企業負擔了,有風險嗎?
    問1: 我單位把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費,一起企業負擔了,有稅務風險嗎?社保費繳納的帳務處理: 1、繳納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 0.7萬元 其他應收款-個人承擔社保 0.3萬元 貸:銀行存款 1萬元 2、結轉社保:
  • 《雙向養育》的黃金法則:用R=TLC公式教孩子學會承擔責任
    其實,孩子並不是天生如此,而是由於父母的「包辦」行為讓孩 子形成了如此的生活模式。《雙向養育》一書告訴我們:如何用黃金法則R=TLC公式教孩子學會承擔責任。《雙向養育》由美國加州大學教育學博士、加州州立大學教授、非營利機構Parent Connection創始人傑恩·梅傑撰寫而成,由美國Breakthrough親子課程中國唯一認證導師(CBPI)歐陽暉精譯, 是一套經美國上萬家長親證有效的養育方法,核心在於突破傳統的權威性和嬌縱型養育方式,提出一套建立在愛、尊重和規則之上的養育理念。
  • 幼兒園每月1800元,養育一個孩子的成本有多高,你認真計算過嗎?
    最近身邊的朋友們都在為孩子上幼兒園的事情奔波忙碌,擠破頭想要為孩子選一個好的幼兒園。大家都是外來人口在佛山,雖然孩子的戶口遷移到了佛山本地,但卻並不屬於住所附近公辦幼兒園的戶籍生。剛結婚時豪言壯志說要生兩個,相互作伴共同成長,但慢慢的隨著深入撫養孩子,才發現曾經的想法天真,事實是辛苦工作,撫養一個孩子已經是勉強。養育一個孩子的成本有多高,你認真計算過嗎?從一個孩子呱呱墜地開始,錢就似看不見的沙和水,從指縫裡偷偷溜走。幼兒時期手推車、尿不溼、奶粉、奶瓶水杯、嬰兒衣物、輔食、玩具,這些都是必備品,缺一不可。
  • 最高法判例明確:保全保險費到底應由誰承擔?
    最高法判例明確:保全保險費到底應由誰承擔?中房集團沒有惡意拖延結算工程價款,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來確定工程價款結算依據。鑑於雙方各自結算的工程價款差距過大,應由雙方一一核對確定最終的工程量和工程價款,或者進行司法鑑定。2.未完工程造價7590438.49元應從工程總結算中予以扣除,一審判決僅扣除雙方達成一致的三項工程造價1076858.05元,系認定事實不清。
  • 40天男嬰睡夢中離開人世:父母不成熟的育兒觀念,由孩子承擔?
    晚上孩子還在哭鬧,早起卻發現已經沒了氣息。一個出生僅40天的男嬰,就這樣永遠離開了這個世界。和父母同睡在一張床上的孩子,在睡夢中停止了呼吸,只留下悲痛欲絕的爸媽哭天搶地。年輕的90後爸媽過早體會到了生死別離的痛苦。孩子的媽媽抱著已經僵硬的孩子嚎啕大哭,爸爸和其他親友悲傷地跪在蹲在周圍,構成一幅滿是絕望氣息的寫實畫。
  • 未成年人侵權案件應由誰作被告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其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未成年人從出生時開始既可以成為民事權利主體,也可以成為民事義務主體。李某作為本案的侵權人,應當作為本案的賠償責任主體並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是應當僅由被告李某的監護人即本案被告李某某作為賠償主體並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 我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請問,我的損失應由誰承擔?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你的電器受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電業管理公司沒有過錯責任,因此,本案不存在依過錯責任原則追究過錯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依據。但《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就是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設立公平責任原則的意義在於為那些無辜而不幸的受害人提供較大的法律援助。
  • 在希臘,華人父母該如何養育孩子?
    霍慶川,公眾號:我們在希臘帶著孩子來希臘上學,越早越好前段時間,一位陪女兒和外孫女在希臘生活的阿姨,和我聊到孩子教育的話題,她說到她的女兒每天「沉迷於抖音和遊戲」,以至於她「不得不」承擔教育外孫女的「責任」……
  • 該案保全費應由誰承擔
    庭審中,被告提出,原告利星行(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未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起訴,不願意承擔保全費、實際支出費12130元,並拒絕調解。  該案保全費用應該判令由誰來承擔呢?  一種意見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是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
  • 免租期租金損失 應由誰承擔
    那麼,免租期租金損失應由誰來承擔呢?2018年2月8日,王某(甲方)與某運營公司(乙方)籤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租賃期限從2018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按照合同約定,租賃期內開始的前90天為免租期,乙方免費使用無須向甲方支付租金;前三年的月租金分別是2600元、2700元和2800元。
  • 將一方應承擔的公法上義務約定由另一方承擔的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當事人籤訂合同將一方當事人依公法規定承擔的義務,約定由另一方當事人實際承擔,該合同並不當然無效。在該合同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
  • 以個人名義貸款給公司使用,債務究竟該由誰承擔?
    以公司財務人員個人名義貸款給公司使用,債務究竟該由誰承擔?近日,市五中法院調解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而後續籤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也合法有效,因此陳某和雷某均依法享有相應債權。但張某和潘某均辯稱其僅系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為某農業公司和楊某,自己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並舉示了名下帳戶資金流向、某農業公司授權張某、潘某的個人銀行卡用於某農業公司業務收支的授權委託書等證據。那麼,這兩筆借款到底是某農業公司的債務?
  • 補充鑑定所產生的費用應由不噹噹事方所承擔
    在鑑定工作中,特別常見的是爭議當事方對鑑定意見並不認可,因此要求法院再次補充鑑定的情況。補充鑑定一定有新的成本產生,那這部分鑑定成本該由誰來承擔了?天縱鑑定(SKYLABS)今天選擇了一個最高院的案例,對補充鑑定的費用劃分做個說明。
  • 本案應由誰承擔標的物遺失的責任
    【分歧】   本案在討論中,對雙方買賣的摩託車遺失的責任由誰承擔,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是以「交付」為準,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行為並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本案中,彭某向姜某出具欠條後,姜某將摩託車交付給了彭某,故摩託車遺失的責任應由彭某承擔。
  • 孩子不是糟糕婚姻的犧牲品,夫妻之間的矛盾,不應由孩子來承擔
    鄰居因為這個問題感到非常苦惱,孩子小時候本是個活潑開朗的孩子,但是長大之後越來越不願意跟家長溝通,整個人變得內向孤僻了起來。1、 總在孩子的面前吵架有些夫妻關係不和睦的家長總是不分場合的吵架,也不避開孩子,甚至有些還會在孩子的面前大打出手,這樣對孩子心裡的影響是巨大的,孩子會覺得自己的家庭非常不幸福,甚至會覺得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模式就是爭吵跟打鬥。
  • 孩子在校園內受傷誰應承擔賠償責任?
    >2016-01-20 10:34:1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張繼輝 江燕   問:朋友的孩子今年
  • 專業普法: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由誰承擔還款責任?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籤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應由誰承擔還款責任?對此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出借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出借人承擔償還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實際使用人為真實的借款人,應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名義借款人與實際使用人為借款綜合體,應由雙方承擔共同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