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網紅主播知假賣假,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怎麼從涉案金額出發減輕處罰?
【案情簡介】
源頭廠家知假造假已經屢見不鮮。
2020年10月,警方在浙江多地抓獲假冒註冊商標團夥5個,當場繳獲假冒奢侈品牌註冊商標的箱包、服飾等各類商品3000餘件。
源頭廠家除了線上線下銷售外,還緊跟潮流引進了直播帶貨模式。廠家在某電商平臺上開設直播間,找到網紅主播廖某,利用主播人氣線上銷售。
直播間的商品有著某些奢侈品的專有設計和圖案標識,但在直播過程中,廖某不會提及這些商品的品牌名稱,而是用一些具有極強指向性的奢侈品品牌或款式的代號進行介紹。
廖某及其團隊共6人已經被依法逮捕。
【評析】
網紅主播知假賣假,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該罪是典型的數額犯,銷售金額直接決定定罪量刑。
允道刑事律師辦理過多起知假售假案件,從涉案金額著手辯護,將「銷售金額數額巨大」變更為「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從三年以上降到三年以下,幫助當事人減輕處罰。
實務中在認定銷售金額時存在以下幾個辯護方向。
第一,網紅主播帶貨商品是否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有兩種可能性。
如果主播提出銷售金額包括正品的銷售金額,在無其他證據證實主播所銷售的產品均為侵權產品的情況下,應當剔除正品的銷售金額。即使直播間已經被錄音錄像,但是無法對已經銷售的商品進行鑑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
如果部分商品只是模仿借鑑奢侈品牌的專有設計,但並未侵犯其商標權,應當剔除該批商品的銷售金額。
第二,在案證據能否證明假冒註冊商標團夥的所有訂單均來自於直播間的購買連結?銷售金額與網紅主播帶貨之間是否具有必然的關聯性?
首先,電商平臺是開放性的,除了該主播帶貨之外,也會有其他零散流量產生銷量,不能簡單將假冒註冊商標團夥的銷售數額等同於該主播直播間的銷售數額。
其次,據了解,為逃避監管和追查,直播結束後,廖某的直播團隊會刪除所有涉及假冒產品的購買連結、回看視頻等。直播間購買連結已經刪除,無法通過技術手段追查下單客戶是否來自直播間,下單客戶是否存在退貨退款行為,主播帶貨的涉案金額存疑。
第三,電商平臺存在網紅主播為增加人氣而進行「刷單」的現象。如果被告人能對「刷單」行為提供合理證據,例如網絡刷單平臺或者快遞空包網的登錄帳號和密碼,網絡刷單平臺的後臺數據與個人供述相互印證,該部分刷單金額應當從犯罪總數額中予以扣除。
第四,網紅主播的支付寶或者銀行流水不僅包括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提成,也包括源頭廠家給出的出場費,出場費不等於銷售金額,應當從中予以扣除。網紅主播在直播時收入的打賞,也應當予以扣除。
第五,如果源頭廠家存在未銷售的侵權產品,該部分產品金額不應當計入網紅主播的未遂部分。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