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金山公安分局在工作中發現,廣東等地有一專事生產假冒貝親品牌奶瓶、奶嘴等母嬰用品的犯罪團夥。該團夥在當地租賃廢舊廠房開設地下工廠,生產假冒貝親品牌母嬰用品。在市公安局經偵總隊的指導下,金山警方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對犯罪團夥的身份信息、組織架構、活動規律和窩點位置進行徹查。
經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分別從吳某和姜某處購進低檔奶瓶、奶嘴,以及假冒貝親品牌包裝盒、說明書等,由唐某加工印刷貝親品牌標識、圖案,由凌某組裝成品後負責統一發貨,通過不法商家批發至上海、浙江、山西、福建等地,最終流入市場。
8月,專案組開展集中抓捕行動,在廣東省廣州市、東莞市、河南省安陽市等9省市抓獲生產假冒奶瓶、奶嘴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
9月和10月,專案組又先後在廣州市、東莞市、安徽省蕪湖市等地抓獲生產假冒該品牌說明書、外包裝盒的姜某等犯罪嫌疑人。通過系列抓捕行動,專案組共搗毀假冒品牌奶瓶、奶嘴生產、銷售窩點18處,繳獲一批假冒奶瓶、奶嘴、各類包裝材料及一批制假機器設備,徹底摧毀了該生產、銷售假冒品牌奶瓶、奶嘴的「產業鏈」。
目前,李某等2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等罪名已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訴訟,其餘1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恆略刑事律師團李永慧主任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恆略刑事律師團分別從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三個方面提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33個有效無罪辯點如下:
一、法定不起訴無罪辯點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行為人只是偶然性地幫助他人運輸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不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3:未達到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追訴標準
4:行為人為了獲取工資報酬,主要從事打包、發貨工作,沒有參與犯罪的主要活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5: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6:購進假冒產品後用於承包工程的行為並不發生在流通領域,不符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銷售」行為
7:貨物是否屬於已經銷售具有爭議
8:涉案行為屬於加工承攬行為,不存在銷售行為
9:主觀上沒有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的客觀行為
二、酌定不起訴無罪辯點
1:行為人系受指使且領取報酬而參與犯罪,系從犯,犯罪情節輕微
2:具有坦白、從犯情節
3:具有未遂、從犯情節
4:基於家庭成員身份而提供幫助,僅限於一般輔助行為,系從犯,且其參與犯罪時間較少,犯罪情節輕微
5:具有坦白情節,並退出贓款、賠償被侵權單位損失,取得被侵權單位的諒解
6:參與經營時間相對較短、銷售金額相對較少,且系從犯,犯罪情節輕微
三、存疑不起訴無罪辯點
1: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數額無法查清
2: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從他人處購買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牟利
3:無法認定行為人所購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中,用於銷售部分的數量及金額
4: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行為人是否明知銷售的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5:行為人銷售的商品使用的註冊商標,經權利人許可,或權利人明知使用而默認
6:行為人實際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價格遠遠低於鑑定價格,認定行為人以正品高價進行銷售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7:無法證實行為人購進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貨值,從而無法確定已銷售的商品貨值,無法認定是否達到立案追訴標準
8:商標存在變動,且行為人銷售期間註冊商標權人才取得權利,無法查明該時點後確定的非法銷售數額
9:涉案產品的扣押、送檢、鑑定存在諸多矛盾之處,無法證實扣押、送檢、鑑定產品的同一性
10:無法排除已銷售的商品中有真實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可能
11: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行為人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
12:需能證實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但不能證實具體銷售金額
13:未補充到相關供述、證人證言證實行為人明知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14:未能查清屬於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從而認定達到追訴標準
15:涉案金額只有行為人供述,沒有相關書證印證,無法確定銷售數額
16:查獲的涉案商品未進行真偽鑑定,無法證實行為人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17:已銷售的商品是否貼有註冊商標不能查實,已扣押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貨值未達到立案標準
18: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嫌疑人家屬看到本篇文章,請及時委託恆略刑事律師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