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與理解
張祖樂
上一篇文章介紹了「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一些法律規定與解釋,除了假冒註冊商標,一些人或公司團體等還會存在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這裡就整理一下《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規定。
一、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中是如何定罪處罰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什麼情況屬於「明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塗改商標註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三、如何理解「銷售金額」?
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四、如何理解「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
數額較大,是指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數額巨大,是指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五、尚未銷售或部分銷售的情形,是如何定罪處罰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中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以上內容,是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一些規定,進行的簡單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