繪圖 沈江江
用人單位無故能否擅自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幾年前,老徐所在單位在沒有與他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調整了他的工作崗位,讓他到離家50公裡外的地方上班,且薪酬待遇大幅降低,老徐沒到崗,後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老徐遂將單位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定,單位行為違法。在揚州中院的調解下,近日老徐收到了原單位支付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萬元。
現實當中,不少勞動者都會遇到被單位調整崗位的情況,但應該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法官提醒,若單位調崗不合理,勞動者應該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A
工傷後回來上班
崗位調整薪酬降
2012年年初,老徐經由市區一家勞動服務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工作,擔任空調安裝工的職位,並且籤訂了勞務派遣合同。「工作性質屬於多勞多得,工作地點一直在離家不遠的江都某鄉鎮。」老徐介紹,那時月均收入能達到4000元。
然而2014年夏,老徐在前往客戶家中安裝空調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此後在家臥床休息了幾個月。2015年8月,他向公司表明身體已經恢復,可以繼續上班了。「我原來的崗位屬於技術崗位,公司這時候卻要求我到揚州港附近一家單位從事快遞打包工作。」老徐說,這兩個崗位的工作性質完全不一樣,薪酬待遇也降低不少。
2015年10月,老徐向用工單位某科技公司提出異議:「我住在江都,每天要騎摩託車到離家50公裡外的地方上班,身體受過工傷,實在吃不消。」不僅如此,他的薪酬還從每月4000元降到每月1000多元。
B
勞動者表示異議
單位竟將其解僱
老徐的異議沒有得到單位認可,公司依然將他的工作崗位調整了。
「考慮到身體不適宜長時間騎車顛簸,再加上工資大大縮水,且沒有任何交通補貼,也不安排住宿」,老徐說,雖已到上班時間,但自己仍堅持兩周時間沒去上班。15天後,老徐等來單位的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面對公司如此決定,老徐很是氣憤,「單位堅持要開除我,理由是我不服從單位崗位安排、無故曠工」。
為了捍衛自己的權益,2018年,老徐將兩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兩家公司連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工資差額,以及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等。
C
調崗行為不合法
兩家企業被判賠
「這是一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企業的做法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行為對勞動者傷害很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老徐家住江都區,發生工傷之前負責的工作區域也在江都區某鄉鎮,某科技公司將其安排至離家50公裡以外的地點上班,按照揚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無任何交通補貼,也未安排宿舍,故法院認定該公司的調崗行為缺乏合理性,遂依法判決兩家公司連帶向老徐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22040元以及2015年11月的工資400元。
後來,兩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過調解,兩家公司連帶向吳某支付2萬元,該案於近日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違法解除 應當賠償
法官分析,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應當具有合理性,不應影響勞動者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利益,若調崗行為缺乏合理性,則該調崗行為無效,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到調整後的崗位為由認定曠工並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身為勞動者,相信很多人在職業生涯中都有過崗位調動的情況,有的勞動者是自願的,但有的勞動者崗位調動並非自願,例如用人單位以「不調崗就辭退」砝碼與勞動者談判。
法官表示,即使用人單位有能夠調動員工崗位的權力,也必須事前與員工進行協商。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籤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工作崗位,單位也不能擅自調崗。
「用人單位不應濫用調崗職權,且不得對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勞動條件等做不利變更。」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當合法權益遭到用人單位侵犯時,可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通訊員 梁田田 陳悅 記者 黃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