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間借貸越來越多,人們的證據意識也越來越強,通常在借錢給別人時會要求對方寫下借條,明確借錢的事實和還款的期限,以及利息和違約責任約定等等,以方便維權時使用。
雖然借條能夠充分借錢的事實,但是在要錢的時候可能會面臨找不到人,打電話也不接,發信息也不回復的情況。
有網友提問:六年前的借條,期間打電話不接發信息也不回,該怎樣維權呢?
許多人看到這個問題,首先想到的是錢已經借出去了六年,會不會超過了訴訟時效,畢竟訴訟時效應該是在債務到期日起三年內,起訴到法院能獲得勝訴嗎?
其實,這個問題根本不用擔心訴訟時效。
首先,不管這份借條實際有沒有超過了訴訟時效,但是在此期間內出借人有打電話和發信息的索要債務的行為。
即使打電話沒有接,不能證明你是主張債務的,那麼發的信息記錄上面的文字信息卻是可以明確出借人一直在主張還款。那麼這份借條的訴訟時效將會隨著每一次信息的發出,而自然中斷,重新開始計算三年,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對法律一知半解,總是認為自己主張權利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而主動放棄了維權,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所謂訴訟時效,本質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督促出借人主動積極的進行維權,以免因為自己怠於行使權利而讓證據遺失,不能還原完整的糾紛事實。
所以才會用這個期限來限制原告,那麼並不是超過了訴訟時效就自然敗訴,而是需要起訴後被告主動提出案件的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並不會主動介入調查,或者直接審查訴訟時效的問題,假如被告不進行抗辯,或者有原告不知道的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情形,訴訟時效就沒有超過。
因而,在面對這類情況時,最好諮詢一下專業人員,畢竟在糾紛處理過程可以中止,和中斷訴訟時效的情形非常之多,萬不可因為自己的理解而主動棄權。
對借錢六年了,不接電話也不回信息的人,說明其並不想主動的履行約定的債務,這個時候最好的方式就是起訴,請求法院的判決來明確債務,然後申請強制執行以實現目的。
對不守約定,不守誠信的借款人,一味的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去解決並不可行,要想辦法通過司法公權力的介入,即使找不到人,有他的基本信息也可以起訴,通過公告的形式送達就行。
而且在起訴維權的時候,要想辦法調查一下對方是否有財產,是否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及時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假如對方有轉移財產的行為,那麼在立案之前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立案後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以避免他轉移了財產,自己勝訴後也不能執行到位。有了財產保全,那麼一拿到勝訴的判決書,就可以第一時間申請強制執行,而強制執行的費用和保全費用也需要由對方來承擔。
退一步來說,即使六年的借條,對方也確實沒有錢,那麼也應該通過訴訟來確定債務,這樣只要對方一日沒有履行,債務都一直存在,還可以申請進行失信登記等。
但是如果一直沒有進行訴訟,那麼或許真的會出現超過了訴訟時效,不能得到勝訴支持的情況,假如對方以後有錢了,也會很難再將錢要回來。
而訴訟後的判決卻可以一直要求對方償還,這樣能保證權利不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