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直管公房不屬於遺產,不適用繼承法相關規定

2020-11-06 滕州市木石司法所

【基本案情】

王某(已故)系劉某、譚某的母親,劉某與譚某系同母異父的兄妹。上世紀八十年代,王某與房產公司籤訂了《房產公司直管公房(住宅)租賃合同》,約定房產公司提供公房供王某居住,合同於2016年12月到期。2015年7月,王某去世後,劉某遂以經辦人名義代表死者王某與房產公司繼續籤訂租賃合同,合同期限截止為2018年12月。2019年因市政建設需要,該公房要拆遷。譚某代其母(已故)與住建局、市房產公司籤訂《直管公房徵收、搬遷補償協議書(房屋置換)》,約定市房產公司支付譚某八萬餘元。

2019年7月,劉某認為自身財產權益受到侵犯,起訴譚某、市房產公司,要求二被告賠償該公房的拆遷補償款八萬餘元。翠屏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譚某戶籍地址為本案訴爭公房,譚某曾外嫁,離婚後於2011年8月回到家中,獨自照顧王某,2015年王某去世後譚某一直居住在公房內,承租人名字未作變更。劉某於1995年搬離公房,一直在其他商品房居住。

【裁判結果】

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公房是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由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具有住房保障職能。其性質不同於一般的城市商品用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的產物,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承租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房管部門有權決定其與誰建立承租關係,公房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更不能視為遺產。

本案中爭議焦點在於譚某、市房產公司是否侵犯了劉某的財產權益?

劉某1995年起在其他住房居住,亦不具有訴爭公租房的資格。該房屋原承租人王某去世後,其女譚某獨居在該公房內,市房產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認可譚某為實際承租人,故與譚某籤訂拆遷協議。

原告劉某既不是本案訴爭公房的合法承租人,也非訴爭公房實際佔有人,其對訴爭公房並無財產性權利,不應享有該訴爭房的相關權利。且劉某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拆遷時訴爭公房具有財產權益的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劉某主張二被告侵權其財產權益的依據不足,對其主張應不予支持。

轉自中國法院網(作者:龔莉莎 毛吉宇 ,單位:宜賓市翠屏區法院)



相關焦點

  • 直管公房不屬於遺產,不適用繼承法相關規定
    譚某代其母(已故)與住建局、市房產公司籤訂《直管公房徵收、搬遷補償協議書(房屋置換)》,約定市房產公司支付譚某八萬餘元。 2019年7月,劉某認為自身財產權益受到侵犯,起訴譚某、市房產公司,要求二被告賠償該公房的拆遷補償款八萬餘元。
  • 繼承人間的房屋遺產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
    2010年下半年,周明娥、周學根得知該情況後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撤銷了房管處對該房屋的產權登記。  2011年10月28日,周明娥、周學根再次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對房屋的共有份額。周學新一審答辯稱,本案應屬繼承權糾紛,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已逾20年,故已超出繼承法規定的訴訟時效。
  • 完整解析直管公房使用權的轉讓與拆遷補償
    鑑於法律、行政法規層面未對直管公房進行明確規定以及各地對直管公房的管理規範不統一,本文根據北京市尤其是西城區有關直管公房的規定,側重於對直管公房的轉讓條件、程序、立法演變以及拆遷補償進行梳理,供各位被拆遷人參考。
  • 未分割遺產權屬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分歧】對本案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系繼承人要求對繼承財產進行分割引發的糾紛,屬於繼承權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八條關於繼承權糾紛訴訟時效的規定。
  • 試析繼承法若干缺陷及遺產債權人訴權行使-中國法院網
    在動態變化中的財產,隨時都有增值減值的可能,現行繼承法的缺陷已日益凸現,筆者試舉一案例,結合域外法的規定,對繼承法現存問題及適用作一探討。  案例:2002年1月18日,原告張中華借給肖貴福118000元現金,肖貴福於同年9月份死亡,遺有房屋三間及一些動產,肖有二子與其同住。張中華向肖貴福的兩個兒子索要欠款無果,於2003年年底訴至法院,要求肖的兩個兒子承擔還款責任。
  • 繼承遺產在未分割的情況下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2019年2月8日,董某通過現場視頻形式表示其名下遺產由其兒子董某祿及董某年二人繼承,不分給原告梁某花及董某欣,現場僅有董某子女在場,無其他見證人。2019年2月22日,董某去世。原告梁某花與董某祿及董某年協商要求繼承房屋拆遷補償款相應份額,未果,遂起訴至法院。
  • 已購公房房改房權屬確認及析產繼承,法院怎麼處理?
    2006年10月邵某訴請法院判令馬某騰房。庭審中馬某以對爭議房屋享有居住權為由抗辯,經法院主持調解,馬某與邵某達成調解協議,確認房屋歸馬某所有,馬某給付邵某7萬元補償款,並當庭予以了支付。馬某拿著法院調解書上房管局辦理過戶時,房管局答覆該房屋購買時使用了馬某之父的工齡,應屬於馬某之父的遺產,辦理過戶手續還需要提交馬某祖母(其祖父已去逝)放棄繼承的公證書。
  • 購買的公房動遷,是否需要適用同住人的規定?
    對於公房拆遷,原則上只有承租人和同住人能享受拆遷利益,而認定同住人的條件之一是沒有享受過福利性分房。那麼,如果購買了房屋的承租權,此時的房屋性質是否仍然屬於公房?已經享受過福利分房的人能否享受此房屋的動遷利益?今天揚遠律師結合一個案件為您分析解答。
  • 要求分割遺產的繼承案件不適用相關訴訟時效 參照共有財產分割
    ­  2007年老房子遇拆遷,黃大哥在實際接受黃依姆遺產前過世,孫子黃小福以黃依姆的名義與拆遷人約定以產權調換的形式取得房屋拆遷權益。黃大哥的子女幾年後才聽聞該事,找到黃小弟要求分割黃依姆遺留的房屋拆遷安置權益。黃小弟不肯,各方為此吵鬧不止。後黃大哥的子女一紙訴狀將黃小弟及黃小福告至法院。
  •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後孫1、孫2與孫3、孫4、孫5、孫6因該房產分割產生糾紛,訴至承德市雙灤區法院請求分割房屋。   四、雙灤區法院一審認定糾紛屬於分割共同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孫3、孫4不服遂向承德市中院提起上訴,承德中院二審認定該糾紛屬於繼承權糾紛,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 直管公房誰來管理?核心區平房如何騰退?騰退房屋怎麼處置?——北京...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解讀《關於加強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見》新華社記者孔祥鑫北京市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關於加強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見》,其中重點對加強直管公房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提出了明確要求,對積極推動核心區歷史文化街區平房騰退和修繕提出了具體辦法。
  • 保姆和死者的三兄妹爭搶死者的遺產 法院判決:四人都沒份
    王阿姨知情後,向法院申請,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也要求繼承張老伯的遺產。在張老伯住院期間,她陪護過,只是在忙不過來的時候讓張國強幫忙。張老伯死亡後,因自己年齡較大且健康狀況不佳,後事才由張國強、張國濤和張國娟辦理。因此,張老伯的遺產應由自己繼承。 【判決】法院審理後認為,四人均非張老伯的法定繼承人,無權要求繼承張老伯的遺產,故駁回他們要求繼承王老伯房屋的訴訟請求。
  • 出嫁的女兒,對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不過,雖然法律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在保護女兒,尤其是出嫁女兒享有平等繼承權的同時,對於遺產分配份額,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考慮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甚至不分。
  • 法院:指定了受益人不作為遺產分割
    王強的父母及其與前妻生的大女兒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包括保險理賠款在內的所有遺產。近日,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判決了該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判決書。老兩口狀告兒媳索要兒子遺產王強與現任妻子張薇結婚前曾有過一段婚姻,與前妻生下大女兒,跟現任妻子育有小女兒。
  • 拆遷房屋在遺產繼承時,應該注意哪幾點?
    《繼承法》第九條明確指出,繼承權男女平等。《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 繼承人要求確認其他繼承人佔有的遺產為共有,受訴訟時效限制嗎?
    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6原告要求與6被告共同共有上海市方浜中路165號房屋的訴訟請求。評析筆者認為:對繼承法關於繼承權訴訟時效的理解和把握,二審法院的觀點值得商榷。一、繼承法上繼承權糾紛訴訟時效之理解。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這裡的繼承權糾紛,是指享有繼承權的自然人身份有爭議,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
  • 遺囑中處分他人財產,法院如何裁判?實務爭議及經驗總結
    圍繞上述爭議焦點,人民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 遺產繼承訴訟是否會過期?很多年之後還有效嗎?
    遺產未分割且繼承人未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此時繼承已經完畢、繼承權已經實現。其後的房屋遺產權屬糾紛是物權糾紛而非繼承權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2010年下半年,周明娥、周學根得知該情況後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撤銷了房管處對該房屋的產權登記。   2011年10月28日,周明娥、周學根再次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對房屋的共有份額。周學新一審答辯稱,本案應屬繼承權糾紛,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已逾20年,故已超出繼承法規定的訴訟時效。
  • 這種情況下,侄子可以繼承叔伯的遺產
    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即墨法院依法認定被繼承人劉某所留涉案房屋50%的份額歸王某繼承所有,50%的份額歸五被告繼承所有。關於王某主張排除妨害、騰出房屋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繼承糾紛訴訟時效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筆者從親身經歷的一起繼承案件出發,試想通過查找全國其他法院對此類糾紛的處理方式總結實踐中的做法,但調研發現,在實踐中,因對民通意見第177條的理解不同,全國各個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判決都各不相同。本案法官認為該類繼承糾紛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且適用了最長訴訟時效延長的規定。[2]   上訴人李學如、嚴偉、嚴美華、嚴利因分割繼承遺產糾紛一案中,判決說理部分未充分論證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的起訴是否超過2年或20年訴訟時效期間問題,只是用「本案並不存在上訴人所稱《繼承法》第8條規定的情況」用語簡單帶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