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已故)系劉某、譚某的母親,劉某與譚某系同母異父的兄妹。上世紀八十年代,王某與房產公司籤訂了《房產公司直管公房(住宅)租賃合同》,約定房產公司提供公房供王某居住,合同於2016年12月到期。2015年7月,王某去世後,劉某遂以經辦人名義代表死者王某與房產公司繼續籤訂租賃合同,合同期限截止為2018年12月。2019年因市政建設需要,該公房要拆遷。譚某代其母(已故)與住建局、市房產公司籤訂《直管公房徵收、搬遷補償協議書(房屋置換)》,約定市房產公司支付譚某八萬餘元。
2019年7月,劉某認為自身財產權益受到侵犯,起訴譚某、市房產公司,要求二被告賠償該公房的拆遷補償款八萬餘元。翠屏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譚某戶籍地址為本案訴爭公房,譚某曾外嫁,離婚後於2011年8月回到家中,獨自照顧王某,2015年王某去世後譚某一直居住在公房內,承租人名字未作變更。劉某於1995年搬離公房,一直在其他商品房居住。
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房是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由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具有住房保障職能。其性質不同於一般的城市商品用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的產物,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承租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房管部門有權決定其與誰建立承租關係,公房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更不能視為遺產。
本案中爭議焦點在於譚某、市房產公司是否侵犯了劉某的財產權益?
劉某1995年起在其他住房居住,亦不具有訴爭公租房的資格。該房屋原承租人王某去世後,其女譚某獨居在該公房內,市房產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認可譚某為實際承租人,故與譚某籤訂拆遷協議。原告劉某既不是本案訴爭公房的合法承租人,也非訴爭公房實際佔有人,其對訴爭公房並無財產性權利,不應享有該訴爭房的相關權利。且劉某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拆遷時訴爭公房具有財產權益的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劉某主張二被告侵權其財產權益的依據不足,對其主張應不予支持。
轉自中國法院網(作者:龔莉莎 毛吉宇 ,單位:宜賓市翠屏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