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6月1日「國際兒童節」,也是新中國成立後第69個兒童節。「國際兒童節」是為了悼念在1942年6月10日的利迪策慘案中被殘害和全世界所有在戰爭中死難的兒童。為了反對虐殺和毒害兒童,以及為了保障全世界兒童的權益,1949年11月,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在莫斯科召開理事會,決定將每年6月1日作為「國際兒童節」。國際兒童節的設立宗旨是保障世界各國兒童的生存權、保健權、受教育權、撫養權,同時也為了改善兒童的生活。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49年12月23日規定,將中國的兒童節與國際兒童節統一起來。1950年6月1日,新中國的小主人們迎來了第一個國際兒童節。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將6月1日定為兒童的節日。
一、我國在參與國際兒童權利保護方面所做的努力
1990年8月29日,中國常駐聯合國大使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籤署了《兒童權利公約》,中國成為第105個籤約國。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決定批准中國加入《兒童權利公約》,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符合其憲法第二十五條關於計劃生育的規定的前提下,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履行《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所規定的義務。1992年3月2日,中國常駐聯合國大使向聯合國遞交了中國的批准書,從而使中國成為該公約的第110個批准國。該公約於1992年4月2日對中國生效。
二、我國國內兒童權利保護方面的體現
01法律規定
《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規定「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我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這一規定與《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年齡相吻合。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該條規定也是源於《兒童權利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02司法實踐
2019年5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因發出深圳市首份兒童人身安全保護令,即寶安法院作出:禁止被申請人對凌某實施家庭暴力的民事裁定,為深圳市首起將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拓展到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法律事件,被深圳市關愛行動組委會評選為2019深圳關愛行動「十大關愛事件」之一。
案件回顧:
2017年12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牛湖派出所接到深圳市兒童醫院報警,稱在其處就診的一小女孩身上帶有多處不同程度的燙傷、摔傷和毆打痕跡,懷疑其遭受父母虐待。經民警調查,受傷的小女孩出生於2008年,還不滿10歲。其父母系來深圳務工人員,文化水平較低,家庭經濟比較困難,小女孩因營養不良身體發育緩慢,與同齡人相比身材瘦小,走路時常有摔倒現象;在家比較調皮,存在撿垃圾吃、攀爬陽臺、亂吃藥物等行為。民警深入了解得知,小女孩的父母因孩子存在各種調皮行為的情況下,為了管教孩子,偶爾會用手或衣架、掃帚等物品打罵的方式來教育孩子,並認為打罵是管教孩子的正常方式。送到醫院前,小女孩因母親洗完頭髮後忘記調低水溫以致其在洗澡時被過高的水溫燙傷。公安機關立案後,小女孩的母親以因涉嫌虐待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審。隨後,寶安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裁定。
該裁定作出後,寶安法院少年綜合審判庭組織兩次家庭走訪,跟進女孩身體恢復情況及其父母的改正情況。此外,安排社工開展不定期跟進、回訪,切實督促改正,並幫助解決女孩的家庭困難。女孩家庭所在社區街道、婦聯不定期上門探訪慰問,持續關注女孩出院後生活境況。目前,女孩生活一切良好。
1、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何為家庭暴力?
(1)人身安全保護令,這個名詞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當中,這部法律於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其形式是一種民事裁定,是由人民法院依申請而做出的。是為了保護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當事人免受不法侵害。
《反家庭暴力法》中對家庭暴力是這樣解釋的,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2、人身安全保護令如何提出?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進行投訴、反映或者尋求幫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前面我們所提到的深圳這起兒童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就是由醫療機構發現並報案的,公安機關經調查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的。
3、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出有哪些條件,具體措施是什麼?
(1)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的請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通常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2)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三、針對兒童的人身保護令有何特殊之處
因兒童群體的特殊性:無民事行為能力、依法應受保護性,這份深圳法院首次籤發的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其意義重大:它將兒童權利保護直接拓展到了司法領域,最大限度的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與《兒童權利公約》的宗旨相吻合。同時也向公眾傳達出一個明確的信號,在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行為均是違法的,這種暴力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施暴者是會受到法律嚴懲的。
四、在兒童權利保護方面我國其他地區的實踐
我國臺灣地區,在反家庭暴力、兒童權利保護和救濟方面已經有很先進立法和司法實踐。並且有較為成熟的社會服務機構。
通過立法規定了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並根據期限將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其申請主體也是多元主體,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設立多元的庇護資源與機制,如設立短期、中期、長期的庇護所。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設立「放心園」--家庭暴力加害人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中心,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政府會委託有資質的服務機構,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有社工、專業的學者、心理諮詢師共同參與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或目睹家庭暴力兒童的癒合治療。
五、兒童權利保護未來之路
司法裁定的籤發是保護兒童權利的一種司法救濟措施,需要監督執行,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從根源上解決兒童權利被侵害的問題,尤其針對監護人侵害問題,更是亟需解決。對於被侵害兒童權利的保護,不僅僅是人身安全方面,在入學、託管、癒合治療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兒童需要更多的福利救濟關懷、持續的心理疏導等,這是我們需要努力的方面,也是我們正在做的事情。如與民政局、司法局、婦聯、教育局等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從對未成年人心理機制有較為全面了解、善於溝通,具有溝通技巧和調查方法、有法律或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歷的人員當中,選聘專業人士擔任社工,關護未成年人的庭後生活狀況;推動民政部門與社會組織、公益機構和有能力的社會力量共建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場所、未成年人關愛機構,並同婦聯、社工站、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聯合回訪幫扶制度,為有需求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