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信息
1.項目名稱: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審批
2.項目編碼:44009
3.子項名稱:無
4.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審批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設定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二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核准的其他機構擔任。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四、受理機構
中國證監會辦公廳
五、審核機構
中國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
六、決定機構
中國證監會
七、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八、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九、辦理時限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審批:20個工作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除本規定第四章規定的由派出機構進行初步審查的行政許可、中國證監會和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決定的行政許可外,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中國證監會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由受理部門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申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條件:
1、第十三條規定: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第三十六條: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國務院關於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國函[2013]132號)規定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同意你會對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條件作如下規定:
(一)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同意你會對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權的非主要股東的條件作如下規定:
(一)非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二)非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5年以上;
(三)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同意你會對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內外股東的條件作如下規定:
(一)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東的條件。
(二)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2)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籤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3)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4)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同意你會對不得成為基金管理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情形作如下規定: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淨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淨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條件:
1、第六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三)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八)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第七條: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或者持有股份佔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資產質量良好;(二)……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三)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四)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3、第八條: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諮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業務……(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4、第十條: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權益的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5、第十一條: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6、第十四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7、第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準備情況。
8、第十六條: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帳戶。
9、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不得委託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股權……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秉承長期投資理念,並書面承諾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不少於3年。
10、第三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的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上述股東及其控制的機構不得經營公募或者類似公募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11、第四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的總經理應當為董事會成員。基金管理公司的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與上述股東有關聯關係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人數的1/3。
12、第四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1/3……《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規定條件:
一、《辦法》中相關條款的執行問題
(一)《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對開業所需人員、營業場所和設施作出了規定。在報送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材料時,可以先提交擬任董事長(註:根據修改後的《基金法》,已改為法定代表人)、擬任總經理和擬任督察長的任職申請材料以及擬任董事的申報材料,其他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之前到位;擬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術系統開發維護等業務的,在報送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材料時應當提交對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盡職調查的報告以及委託辦理業務協議。有關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準備情況在中國證監會進行現場檢查時需達到規定的要求。
……
(三)《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按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虧相抵為淨盈利執行。對於「資產質量良好」,證券經營機構按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淨資本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最近1年中國證監會分類評價級別在B類以上,具有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業務資格執行;信託資產管理機構按最近1年中國銀監會綜合評級結果在3級以上執行。
證券投資諮詢、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機構的具體標準另行規定。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關聯關係的非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主要股東及其關聯股東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5%以下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有關聯關係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五)《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金融資產管理經驗」,主要是指公募基金、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管理經驗,包括資產規模、主要品種、業績表現等方面的內容。
……
(七)《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與上述股東有關聯關係的董事」包括由該股東推薦、提名的董事(通過市場化流程選聘的管理層董事、獨立董事除外),在該股東及其關聯企業任職、領薪以及與該股東存在其他利益關聯的董事。基金管理公司的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為100%的,「與上述股東有關聯關係的董事」包括在該股東及其關聯企業任職、領薪以及與該股東存在其他利益關聯的董事。
……
(九)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變更持股5%以下的股東」的,入股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不存在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情形……
二、材料申報問題
……
(二)股東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被出質、被司法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申請。
……
三、在計算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權益比例時,如境內股東中含有外資成分,原則上將合資公司境內股東的外資持股比例乘以其在合資公司中的股權比例,再與該合資公司的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直接持有)進行累加。有下列兩種情形的,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合資公司成立後,境內股東(包括實際控制人)境外上市或者增發股份的,該境內股東新增的外資權益不與合資公司境外股東所持股權進行累計計算,但因境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境外上市導致該境內股東控制權轉移至外資的除外;
(二)境內股東(包括實際控制人)為A股上市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持有該上市公司股份的,對該境內股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外資權益不與合資公司境外股東所持股權進行累計計算,但因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持股境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導致該境內股東的控制權轉移至外資的除外。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規定條件:
1、第五條: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最近3年管理的證券類產品業績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健全,風險管理有效;
(三)最近3年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穩健;
(四)誠信合規,最近3年在監管部門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五)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第六條:證券公司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除符合第五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資產管理總規模不低於200億元或者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不低於20億元;
(二)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3、第七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除符合第五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00億元;
(二)最近1個季度末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
4、第八條: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除符合第五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
(二)最近3年證券資產管理規模年均不低於20億元。
5、第十一條: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基金業務部門,建立獨立的基金投資決策流程及相關防火牆制度,有效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統和安全防範設施或者有完善的信息系統、業務外包方案。資產管理機構可以為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提供研究、風險控制、監察稽核、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和運營服務等方面的支持。
6、第十二條: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平交易和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資產,防範內幕交易。
7、第十三條: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投資、研究業務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不少於10人。
8、第十六條:證券公司通過其控股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比照本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比照本規定執行。
十一、禁止性行為
(一)申請人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
(二)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十二、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及要求
申請材料要求:
1、材料提交分為電子版材料提交和紙質版材料提交
(1) 申請機構將申請系統帳戶及密碼的說明書(內容包括申請機構名稱、聯繫人、固定電話及手機)傳真至010-88061446;
(2)獲得填報帳號和密碼後,登陸基金部綜合監管系統在線填報申請材料;
(3)將申請材料在線列印出帶有基金監管水印的紙質文件(應採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於A4紙張規格)並加蓋公章後提交至受理處。
2、封面
(1)封面應標有「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字樣,申請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稱、申請人名稱;或是「資產管理機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申請材料」字樣;申請機構的名稱;
(2)正式報送申請材料的日期;
(3)主要承辦人姓名、聯繫方式。
3、頁碼:應當置於每頁下端居中,字符大小為五號,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 ……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材料目錄:
1、承諾函
股東對提交申請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作出的承諾,以固有貨幣資金出資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的承諾。
主要股東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不少於3年的承諾。
2、確認書
同意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股東信貸記錄等社會信譽情況進行查核的確認書。
3、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稱、目的、設立方案、股東資格條件等,應由各股東法人代表籤字、單位蓋章,自然人股東籤字確認。
4、商業計劃書
主要內容包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東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以及開業後3-5年財務預測等。
5、股東情況
(1)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表格見附件,如內容填寫不下,可另加附頁)
(2)法人資格及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國家有關監管機構頒發的業務許可證或法人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3)註冊資本及經營狀況
①股東經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財務報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須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企業,應當提交合併財務報表),註冊資本變動情況,相關納稅情況說明。
②主要股東從事證券經營、信託資產管理業務情況說明。特別要說明證券自營、接受委託從事證券投資及管理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資金信託計劃等的投資規模、管理方式、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投資運作及收益情況等。
③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機構股東的業務經營、主營業務收入、盈利等情況說明。存在證券自營、接受委託從事證券投資及管理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資金信託計劃等業務的,需要說明其投資規模、管理方式、決策程序、風險控制及收益情況等。
(4)股東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情況說明
(5)遵規守法和社會信譽情況
股東所在地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出具的最近三年沒有對其進行處罰及不存在不良記錄的證明文件,商業銀行出具的信貸記錄證明文件。
(6)股東已參股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託管人情況說明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是已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託管人股東的,應就以下情況作出說明:已參股機構的名稱、出資金額與比例、歷年投資收益情況、向已參股機構委派人員情況、行使股東權利與履行股東義務的情況等,並說明再次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當關聯交易的具體措施。
(7)股東與關聯方關係說明
各股東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關係說明與示意圖,逐層說明各股東股權結構直至最終權益持有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人關係、相關聯企業是否有參股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託管人情況的說明。
(8)股東按照其自身決策程序同意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決定
持股5%以下境內股東只需提供上述(1)-(2)、(7)-(8)項材料,自然人股東還須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9)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境外機構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表格見附件,如內容填寫不下,可另加附頁);
②註冊地或者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機構合法存續的證明;
③近三年是否受到所在國家和地區有關監管當局和司法機關處罰的說明,並經所在國家和地區證券監管機構或者有關機構認證;
④經過審計的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
⑤從事證券資產管理的歷史;最近三年所管理公募基金、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的規模、產品種類、業績表現等情況;
⑥參股中國基金管理公司的戰略發展報告,說明對中國基金行業的了解情況、投資目的、境內市場發展戰略和安排等;
⑦境外機構及其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關係說明及示意圖,境外機構及其關聯方如在申請前已在中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獨資或合資企業,直接或間接開展銀行、證券、保險業務活動及作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投資中國證券市場的,應當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
⑧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境內外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申請材料,應當使用中文。境外機構及其所在國家和地區證券監管機構出具的文件、資料使用外文的,應當附有與原文內容一致的中文譯本。
6、發起協議/合資合同
主要內容包括各股東對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資金額與比例、股東在設立準備期間的權利與義務、股東對基金管理公司籌備組的授權等。
7、設立準備情況說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材料:
(1)人員準備情況,主要包括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到位情況;
(2)基金管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情況;
(3)辦公場所購置、租賃及相關設備購置的方案。
8、公司章程(草案)
9、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能
10、內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內部控制大綱、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情況處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擬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部分業務的,還應提交對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盡職調查的報告、籤訂的委託辦理業務協議以及相關風險防範措施。
11、擬任從業人員報告材料
主要包括:
(1)至少包括符合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督察長、董事報告材料;
(2)現場檢查之前需提交基金經理及其他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的基本情況;
(3)股東(大)會關於選舉董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聘用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
12、擬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還須根據相關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審批申請材料目錄:
1、對提交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的承諾函;
2、申請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資產管理機構的基本情況、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目的、符合開展基金管理業務資格條件的說明等;
3、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現有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情況說明、具備的優勢條件、基金管理業務發展規劃等;
4、資產管理機構按照自身決策程序,同意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決議或者決定;
5、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組織架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與機構現有資產管理業務的業務隔離、業務共享機制安排、防範利益衝突的機制安排;
6、資產管理機構及其相關聯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託管人有關情況,直接開展基金管理業務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同業競爭問題考慮、業務協同及總體戰略發展安排;
7、符合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法人資格及業務資格證明文件、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須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企業,應當提交合併財務報表)、託管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的資產管理規模證明等文件;
8、資產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負責人、基金管理業務主要負責人及合規負責人的任職報告材料,
9、基金管理業務主要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緊急情況處理制度等以及信息系統、業務外包等協議;
1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材料數量
份數:紙質申請材料一式一份。(通過證監會政務服務平臺申報的,可免交紙質件)
(三)表格下載(見附件)
1、關於設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承諾/關於申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的承諾
2、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持股5%以上機構股東)
3、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境外股東)
4、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持股5%以下機構股東)
5、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自然人股東)
6、擬任高管基本情況表
十三、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服務中心,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一層。
(二)辦公時間:
8:30-11:00,13:30-16:00
十四、辦理程序
一般程序:指通用過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證件(文書)製作與送達、結果公開等。
十五、審批結果
(一)發放批覆
審批通過的,發送核准批覆。審批未通過的,發放不予核准批覆。
(二)頒發、換發或註銷經營業務許可證
1、頒發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16條: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第9條:資產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資產管理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核。取得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的,向其核發《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2、許可證申請材料
(1)公司申請
(2)取得(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許可證的正、副本原件(不適用於首次申領)
(4)驗資報告(適用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
(5)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3、證照樣式
4、其他事項
無收費、無年檢、無培訓
十六、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決定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方式通知服務對象,並通過現場領取、郵寄、公告等方式將結果(證件及文書等)送達。
十七、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二)申請人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八、諮詢途徑
(一)窗口諮詢: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服務中心,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一層
(二)電話諮詢:(010)88061727
十九、監督和投訴渠道
(一)電話投訴:(010)88060431
(二)電子郵件投訴:zwgk@csrc.gov.cn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
(二)辦公時間:8:30-11:30,13:30-17:00
二十一、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後,可通過登錄證監會官方網站行政許可欄目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
二十二、辦理流程圖
1、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
2、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審批
二十三、發布與實施日期
發布與實施日期:2020年3月5日
附件1
關於設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承諾
本公司及本人對本次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查,並作出如下承諾:
一、報送的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申請材料原件和複印件內容一致,在線提交的申請材料與書面申請文件內容一致;
二、我方以固有貨幣資金出資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
三、我方作為XX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自持股日起三年內將不轉讓所持XX公司股份【主要股東】;
四、我方不存在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XX公司股權,也不存在委託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XX公司股權;
五、在申請獲批之前,內容發生調整變化的,我方已及時更新並作出必要說明;
六、我方已如實披露本公司股權結構(逐層追溯至最終權益持有人)及與XX公司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人關係;
七、XX公司設立批准後,我方將嚴格按照《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規以及《XX公司章程》的規定,認真履行股東職責,督促XX公司守法、合規經營;如XX公司在今後的經營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本公司將承擔股東應負的責任。
股東(機構蓋章,自然人籤字):
股東法定代表人(籤字):
年 月 日
關於申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的承諾
本公司對本次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查,並作出如下承諾:
一、報送的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申請材料原件和複印件內容一致,在線提交的申請材料與書面申請文件內容一致;
二、在申請獲批之前,內容發生調整變化的,我方已及時更新並作出必要說明;
三、我公司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不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四、我公司已建立獨立的基金投資決策流程及相關防火牆制度,有效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
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籤字):
基金管理業務部門負責人(籤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持股5%以上機構股東)
公司名稱 |
| 註冊資本(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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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三年曾用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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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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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機關 |
|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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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註冊登記號 |
| 組織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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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曾用註冊登記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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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年檢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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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名稱、工商註冊登記號或者姓名、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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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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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 |
| 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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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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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網址(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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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超過十個的,至少列示前十大股東) | 序號 | 股東名稱 | 出資額(萬元) | 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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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參股公司及持股比例 | 金融類企業 | 序號 | 公司名稱 | 出資額(萬元) | 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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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類上市公司 | 序號 | 公司名稱 | 出資額(萬元) | 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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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 | 序號 | 公司名稱 | 出資額(萬元) | 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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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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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管理人員 | 姓名 | 職務 | 身份證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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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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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狀況及審計報告情況 | |||||||||||||||||||
單位( ) | ( )年 | ( )年 | ( )年 | ||||||||||||||||
總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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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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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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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是否有保留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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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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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字會計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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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營機構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是否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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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營機構最近一個季度末淨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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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營機構上年度分類評價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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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營機構是否具有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業務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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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產管理機構上年度綜合評級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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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規守法情況及誠信記錄情況 | |||||||||||||||||||
最近三年是否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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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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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是否被監管機構採取行政監管措施並進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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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正處於整改期間並進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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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是否有不良記錄並進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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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並進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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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設立本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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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情況(如有) | |||||||||||||||||||
對證券交易負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名單 | 姓名 | 職務(職責) | 身份證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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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類別 | 股東帳戶名 | 身份證件號 | 股東帳戶號 | ||||||||||||||||
自有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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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經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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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經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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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實際控制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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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自有帳戶是指以申請人自己名義開設的法人帳戶。
2、受託經營帳戶是指申請人受他人之託從事證券投資所使用的帳戶。
3、委託他人經營帳戶是指申請人委託他人進行證券投資所使用的他人帳戶。
4、其它實際控制帳戶包括以曾用名稱開設的帳戶等申請人實際控制的帳戶。
附件3 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境外股東)
公司名稱(中英文) |
| 實繳資本(本幣及折合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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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三年曾用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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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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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辦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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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機構 |
|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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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機構 |
| 組織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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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監管機構是否與我國籤署監管合作備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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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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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 |
| 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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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網址(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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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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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超過十個的,至少列示前五大股東) | 序號 | 股東名稱 | 出資額(萬元人民幣) | 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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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中國境內公司情況 | 序號 | 公司名稱 | 出資額(萬元人民幣) | 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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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或主要合伙人 | 姓名 | 職務 | 主要履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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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狀況及審計報告情況 | ||||||||||||||
單位( ) | ( )年 | ( )年 | ( )年 | |||||||||||
總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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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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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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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是否有保留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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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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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規守法情況及誠信記錄情況 | ||||||||||||||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司法機關的處罰並進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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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並進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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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並進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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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持股5%以下機構股東)
現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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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稱 |
| 實際控制人及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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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 |
| 註冊資本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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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範圍 |
|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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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機關 |
| 組織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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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 |
| 機構網址 (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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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額(萬元) |
| 持股比例(%) |
| |||
主要負責人 |
| 聯繫電話 |
| |||
出資人(超過十個的,至少列示前五大出資人) | 序號 | 出資人名稱 | 出資額(萬元) | 出資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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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基金管理公司情況 | 序號 | 公司名稱 | 出資額(萬元) | 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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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管理人員 | 姓名 | 職務 | 身份證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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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財務狀況 | ||||||
單位( ) | ( )年 | ( )年 | ( )年 | |||
總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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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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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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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規守法情況及誠信記錄情況 | ||||||
最近三年是否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有不良記錄 | 是□ 否□ | |||||
最近三年是否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 是□ 否□ | |||||
最近三年是否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 是□ 否□ | |||||
是否存在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情形 | 是□ 否□ | |||||
是否涉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 是□ 否□ | |||||
是否與本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股東存在關聯關係 | 是□ 否□ | |||||
參股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 | 是□ 否□ | |||||
備註(如有以上情況,請詳細說明): | ||||||
普通合伙人基本情況(僅適用於有限合夥企業) | ||||||
現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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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稱 |
| 實際控制人及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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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 |
| 註冊資本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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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範圍 |
| 成立時間 |
| |||
註冊機關 |
| 辦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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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 |
| 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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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超過十個的,至少列示前五大股東) | 序號 | 股東名稱 | 出資額(萬元) | 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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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管理人員 | 姓名 | 職務 | 身份證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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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自然人股東)
姓名 |
| 曾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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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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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 |
| 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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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學歷 |
| 畢業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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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額(萬元) |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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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職單位及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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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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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各種護照(通行證)、號碼、頒發國家(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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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金融資產(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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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歷 | 起止時間 | 工作單位 | 工作內容 | 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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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情況 | 序號 | 公司名稱 | 出資額(萬元) | 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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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規守法情況及誠信記錄情況 | |||||||
最近三年是否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有不良記錄 | 是□ 否□ | ||||||
最近三年是否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 是□ 否□ | ||||||
最近三年是否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 是□ 否□ | ||||||
是否存在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情形 | 是□ 否□ | ||||||
是否涉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 是□ 否□ | ||||||
是否與本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股東存在關聯關係 | 是□ 否□ | ||||||
備註(如有以上情況,請詳細說明): |
附件6 擬任高管(董事、監事)基本情況表
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報告材料內容與格式
一、申報材料的紙張、封面及份數
(一)紙張
應採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於A4紙張規格)。
(二)封面
1、封面應標有「基金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報告材料」字樣;
2、報送材料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名稱;
3、正式報送申報材料的日期;
4、主要承辦人姓名、聯繫方式。
(三)份數
一式一份
二、申報材料有關內容的說明
「任職資格報告表」由本人按照填表說明填寫,表格附後。
「相關會議的決議」由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使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正式決議行文格式,股東會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單位法定代表人籤名並蓋單位公章,董事會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董事親筆籤名,授權他人參加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
「考察意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對被考察人的品行、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從業資格等的評價,意見由經辦人籤字並蓋單位公章。
「擬任人學歷、學位證明複印件」指擬任人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證明複印件。
「從業經歷證明」由曾從事相關領域工作的任職機構出具,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任職時間、職務、工作內容、工作能力、遵規守法情況等;證明由經辦人籤字並蓋單位公章。
「基金從業資格證明」應提供基金從業資格或境外相關從業資格證書複印件、或從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上下載「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及「證券投資基金」科目考試成績,或者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上下載「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及「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科目考試成績,需加蓋單位公章。原執業所在國家、地區不要求具備相關從業資格的,應提供從事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分析、基金營銷、資產管理公司的風險監控等業務工作經歷的證明,證明由原任職機構首席律師及機構或人事部門負責人分別出具。
「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由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組織。
「最近三年工作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查報告或者鑑定意見」是指離開原任職機構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過離任審計或離任審查的,應提供離任審計或離任審查報告;不需進行離任審計或離任審查的,應提供由機構或其人事部門出具的鑑定意見。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監事)
任職報告申請表
重要提示:擬任人必須如實填寫本表,擬聘任單位負有對本表內容進行審查的責任,如出現虛假、隱瞞、遺漏等問題,擬任人和擬聘任單位負法律責任。
擬 任 人
擬任職務
擬任職單位
填表時間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填表說明:
一、本表應列印或使用鋼筆填寫,手寫字跡應清晰、端正。
二、表內所列項目要實事求是、認真填寫,不得遺漏或隱瞞。擬任人如不存在所列事項,應填寫「無」;如存在,請詳細填寫,填寫不下的可加附頁;境內人士無需填寫標有#記號的項目;境外人士無需填寫標有*記號的項目。
三、表內的年、月、日一律用公曆。
四、照片用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五、表格封面
「擬任人」指擬任高管人員姓名(現用名)
「擬任職務」指「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等職務。
「擬任職單位」應寫明全稱。
「填表時間」按照年、月、日順序填寫,如2004年1月1日。
六、本人基本情況
「最高學歷及學位」指國家承認的學歷教育所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學歷包括高中、中專、大專、大學本科、研究生;學位包括學士、碩士、博士。
「身份證明號碼」指境內外人士在其國籍所在地的身份證明號碼。
「掌握的外語語種及程度」,如果申請人取得經過國家認可的外語等級水平考試或國際認可的外語能力測試,應註明外語語種及該等級資格名稱;如未取得上述等級水平證書,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寫明語種及掌握程度,如「一般」、「熟練」、「精通」等。
「現任職單位及職務」應寫明單位全稱以及所任全部職務。
「現住址」應寫明住址門牌號碼。
七、主要社會關係包括但不限於本人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本人關係密切或有重大利益關係的人士。
八、學習簡歷從中學開始填寫,包括境內外的學習經歷。
九、專業培訓情況應填寫曾接受的3個月以上的境內外培訓以及最近5年接受的3個月以內的短期培訓。
十、工作履歷從首次參加工作開始填寫,並詳細填寫從事的具體工作內容。
十一、個人承諾內容應當符合《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並由擬任人親筆書寫、籤名。
十二、擬聘任單位承諾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本單位已對擬任人申請材料的全部內容進行了審查核實,申請材料內容真實可靠,不存在虛假、隱瞞或遺漏等事項。承諾應由人事部門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籤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本 人 基 本 情 況 | 姓 名 |
| 性 別 |
| 出生日期 |
| 照片 (1寸) | |||||||||||
曾用名 |
| *民 族 |
| *籍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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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籍 |
| *戶籍所在地 |
| 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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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 *職 稱 |
| 最高學歷及 學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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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明 號碼 |
| 婚姻狀況 |
| 健康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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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語及工作語言 |
| #漢語掌握程度 |
| 掌握的其他語種及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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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聯繫 電話 | 手 機 | 電子信箱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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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電話 | ||||||||||||||||||
辦公電話 | ||||||||||||||||||
持有的各種護照(通行證)、號碼、頒發國家(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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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職單位及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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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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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為境外公民或者具有其他國家(地區)的永久居留權的,請詳細寫明所持證件號碼、境外住址、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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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詳細住址、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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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永久居留權的國家(地區)的詳細住址、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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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國家(地區)以及在具有永久居留權的國家(地區)的詳細住址、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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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社 會 關 系 | ||||||||||||||||||
姓 名 | 與本人 關係 | 身份證及護照 號碼 | 現工作或學習單位 (單位全稱及所在部門) | 職 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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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習 簡 歷(從中學開始) | ||||||||||||||||||
起止時間 | 學習院校、專業 | 學歷及學位 | 畢業、結業或肄業 | 證書號碼 | 證明人及聯繫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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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培 訓 情 況 | ||||||||||||||||||
起止時間 | 培訓內容 | 組織機構 | 證 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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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履 歷 | ||||||||||||||||||
起止時間 | 工 作 單 位 | 工作內容 | 職 務 | 證明人及聯繫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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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或境外相關從業資格?若有,請列明取得國家(地區)、頒發機構、時間、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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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其他經營性機構或非經營性機構兼職?若有,請列明機構名稱及擔任的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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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監管機構、行政執法部門、行業自律組織、曾任職機構的處分或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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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曾任職的機構是否存在破產、被清理整頓、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或涉及重大的法律訴訟事項等情形?若有,請詳細說明,並寫明本人應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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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是否獲得獎勵或被授予榮譽稱號?若有,請註明授予機構、時間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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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持有禁止基金從業人員持有的金融資產?若有,請詳細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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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重大的負債到期未清償?若有,請詳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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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擔任證券、基金、期貨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但未予受理或者核准?若有,請說明時間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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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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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承諾
本人籤名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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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聘任單位承諾
人事部門負責人籤名: 單位公章: 公司負責人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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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常見錯誤示例
(一)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
1.申請報告不是紅頭文件、沒有文號;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未嚴格按照申請材料目錄的要求出具。
2.商業計劃書的主要內容未嚴格按照申請材料目錄的要求出具。
3.僅提交相關股東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未按要求提交監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4.僅提供最近三年股東的納稅情況,並未按要求出具最近三年在稅務部門不存在不良記錄的證明。
5.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僅提供參股其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情況,未提供參股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情況。
6.未嚴格按照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報告申請表的填表要求進行填寫,例如工作履歷填寫不全,主要社會關係填寫不全。
7.應當由申請人的相關負責人籤字的地方,相關人員未籤字。
8.申請過程中,申請人相關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未及時報告並提交更新材料;相關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未及時報告並申請撤回相關許可申請材料。
(二)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申請
1.申請報告不是紅頭文件、沒有文號;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未嚴格按照申請材料目錄的要求出具。
2.自身決策程序,未出具最高層級會議或者決定。
3.僅提供資產管理機構及其相關聯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情況,未提供參股基金管理人的情況。
4.申請過程中,申請人相關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未及時報告並提交更新材料;相關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未及時報告並申請撤回相關許可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