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更新」回應多項社會關切

2021-01-09 金融界

來源:北京商報

作者:陶鳳 王晨婷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王晨婷)我國刑法完成新一輪大修。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共48條。從12月27日公布的全文內容來看,此次修正圍繞近年多個熱點問題作了調整或增補,涉及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周歲、增設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搶公交車方向盤入刑、冒名頂替上大學入刑等內容。

修正案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樣修改,堅持了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結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點,兼顧被害人和社會的感受,明確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極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條件的微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說。

此外,近期,多地又出現新冠疫情零星病例。疫情暴露出我國在公共衛生體系上的一些短板。為強化公共衛生刑事保障,修正案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一步明確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的採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調整範圍。

同時,與生物安全法相銜接,修正案(十一)增加規定了非法從事人類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犯罪和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犯罪;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決定相銜接,修正案(十一)將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除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的發生。

在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高同武看來,此次修改符合社會時代的要求,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規制,從傳染源、傳播途徑等渠道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的發生,強化了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一)還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性侵害犯罪作出了規定。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嶽仲明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從業禁止作了專門規定,對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處禁止從事相關職業。因此,對有特殊職責的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從業禁止。「當前,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執行,健全從業禁止信息獲知、審查和執行等相關具體制度,切實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嶽仲明說。

「隨著刑法修正案的落地,60萬元行政處罰也將成為歷史。此前證監會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披造假等行為頂格60萬元的處罰,與一些發行人造成的規模高達數十億上百億的造假行為極為不匹配。」高同武告訴北京商報記者。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修正案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懲治力度,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處罰力度,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的刑事責任追究,並明確將保薦人作為犯罪主體使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獲刑十年。是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後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

證監會官網在12月26日晚上發文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為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下一步,證監會將推動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修正案同時完善了非法集資犯罪規定,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為,將採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完善洗錢犯罪,加大境外追逃追贓力度,將實施一些嚴重犯罪後的「自洗錢」明確規定為犯罪。

此外,修正案著力打擊藥品「黑作坊」,將高空拋物、搶公交車方向盤、冒名頂替上大學、引誘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寫入刑法,嚴懲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嚴懲汙染環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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