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公證中的邏輯證明

2021-01-09 中國法院網

2004-01-07 09:57:55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馮興吾 康峰 史育祥

  證明一般包括事實證明和邏輯證明,事實證明就是在實踐活動的基礎上根據確鑿的事實直接確定某命題的真實性證明,而邏輯就是用一個或若干個已知為真的命題,通過推理來確定另一個命題真實性的思維過程。對於公證工作來說,邏輯證明更是不可或缺的。每一個公證事項,不管是經濟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從申請、受理、審查到出證,這一系列的程序中,都充滿著邏輯證明。因此,每一宗公證案件都是一個完整的邏輯證明體系。尤其在繼承權案件中,當事人要向公證機構提供其是否享有繼承權及遺產情況。對於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需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公證機構的承辦公證員則要通過通知當事人補充新的證據、自行調查、委託調查或聘請專門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鑑定等方式來證實當事人的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的觀點正確性。如此循環反覆,直至把事實弄清,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可以說,沒有邏輯證明,就沒有公證程序。

  一、邏輯證明的構成

  任何邏輯證明都是由論題、論據和論證方式構成的。

  論題是在一個邏輯證明中需要確定其真實性的那個命題,它解決「證明什麼的」問題。如「繼承人王三是被繼承人王某的非婚生子」就是一論題。

  論據是在一個邏輯證明中用以確定論題真實性的那些命題,它解決「用什麼證明」的問題。例如:為了證明「繼承人王三是被繼承人王某的非婚生子」這一論題,其中「王三是王某的子女」、「王三不是王某的婚生子女」、「王某是王三的父親」等命題都是有力的論據。

  在一個邏輯證明中,論據可以有許多個,其中有些論據稱為基本論據,它是由其他論據推導出來的,是確定論題真實性不可缺少的,有些論據稱為非基本論據,它是由其他論據推導出來的,不是確定論據真實性不可缺少的。

  論據方式就是論題和論據的聯繫方式,即在證明中所運用的推理方式,它解決「怎樣證明」的問題。一個邏輯證明可以只運用一個推理,也可以運用一系列推理;在後一種情況下,論證方式就是所有推理形式的總和。

  二、邏輯證明的種類

  1、直接證明

  直接證明就是從真實論據直接推出論題的證明。直接證明的特點是,它從論題出發,為論題的真實性提供正面的理由。如繼承人王玲一人繼承被繼承人王某的上述遺產。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5條和第10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王某的遺產應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現被繼承人王某與配偶僅有王玲一名子女,被繼承人王某的配偶、父母又放棄繼承。

  2、間接證明

  間接證明就是通過證明與原論題相關的其他論題為假,從而推出原論題為真的證明。間接證明的特點是論題的真實性不是從論據真直接推出的,而是從其他論題的假間接推出的,間接證明又有反證法和選言證法兩種。

  ⑴、反證法。通過證明反論題(與原論題具有矛盾關係或下反對關係的命題)為假,從而根據排中律,推出原論題為真的證明方法。如在公證實踐中,陳某攜其子申辦繼承權公證,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中稱陳某與被繼承人李某隻生育一子,但陳某在出具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時對其子說:「三子,你替我寫一下。」承辦公證員通過證明「其生育一子」為假,從而根據排中律,推出「生育多個子女」為真。得反論題與原論題必須是矛盾(或下反對)關係,而不能是反對(或差等)關係。因為前者可以由反論題的假推出原論題的真,而後者不能。如果不注意這一點,則證明就是不合邏輯。

  ⑵、選言證法。通過證明與原論題有關的其他論題為假,從而推出原論題為真的證明方法。如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禽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⑤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⑥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張某遺留的1000股「飛彩股份」,既非①、②、③,也非④、⑤、⑥,所以,應視為其他合法財產。但在證明中使用的選言命題的選言肢必須窮盡。否則,儘管把除原命題以外的選言肢都加以否定,也不能必然推出原命題為真。

  三、邏輯證明的規則

  1、論題的規則

  ⑴、論題必須清楚明確。

  論題明確是正確證明的先決條件。如果一份證明要證明什麼,一份繼承權公證書要確立什麼立論,不能讓使用者明確,甚至公證員本人也不明確,那就可能會導致公證工作的失誤。違反這條規則,就會犯「論題合混」的錯誤。如果甲公司與乙公司籤訂一份購銷合同,主要內容是:甲公司訂購乙公司10000條麵粉袋,每條人民幣2元。公證員在審查合同時,發現「麵粉袋」的規定不明確,甲公司認為應該是棉布袋,乙公司認為應該是化纖袋,這是因為合同籤訂不明確,犯了「論題合混」的錯誤。而論題的合混,則是由於「棉布袋」、「化纖袋」的內涵和外延不明確而導致的。

  ⑵、論題必須始終保持同一。

  論題必須始終保持同一,就是要求在整個證明過程中要按同一律的要求始終不改變原來的論題,既不離開它,也不用另外的論題來取代它。違反這條規則,就會犯「轉移論題」或「偷換論題」的錯誤。

  轉移論題或偷換論題在公證工作中的表現是,公證員在詢問證人或當事人時,不是緊扣與公證案件有關的問題或者在要素式公證書敘述與結論無關的事項等等,往往只是「東拉西扯」的亂議一陣,這些都是犯了轉移論題的錯誤。

  2、論據的規則

  ⑴、論據必須是已知為真的命題。

  論據是用來證明論題的真實性,如果論據本身不真,或者其真實性尚未證實為真,則起不到證明論題真實性的目的,違反這條規則,就會犯「真假論據」或「預期理由」的錯誤。

  真假論據就是在證明中作為論據的命題是假的。如為證明繼承人有繼承權,把不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說成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預期理由就是在證明中使用了其真實性尚未得到證實為真的論據。既然論據的真實性尚未得到證實,那麼由其推出的論題的真實性就更無法確定了。如王某申辦的繼承權公證中,提交了宣城市宣州區某辦事處出具的被繼承人生前可能只有一個兒子的證明。既然被繼承人生前子女情況的真實性沒有得到證明,那麼推出,被繼承人的遺產只能由其兒子一人繼承則不能成立。

  ⑵、論據的真實性不能依賴論題證明。

  論題的真實性要靠論據來證明,而論據的真實性則要靠其他證據材料來證明。假如論據的真實性沒有其他材料來證明,而是要反過來依賴論題證明,那麼證來證去,等於沒有證明,違反這條規則,就會犯「循環證明」的錯誤。

  3、論證方式的規則

  論證方式的規則就是指論題應是從論據合乎邏輯推出的命題。違反這條規則就會犯「推不出」的錯誤。如一個證明的論據雖然是真的,與論題也有一定聯繫,但不充分,並不是以從這些論據合乎邏輯地推出論題。同時,在一個證明中,論據與論題之間沒有內在的必然的聯繫,因而也不能成為證明論題的理由。

  四、邏輯證明應注意的問題

  在公證程序中,人們在思維活動中,常常會自覺或不自覺地違反思維規則而發生邏輯錯誤,邏輯錯誤主要表現為混淆或偷換概念、轉移或偷換論題、自相矛盾、兩不可、論題合混、虛假論據、預期理由循環證明和推不出等。除了上述的錯誤之外,本文認為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以相對為絕對

  以相對為絕對就是在證明中,把在一定時間、空間、條件和意義上相對正確的命題,當作在任何時間、空間、條件和意義上都絕對正確的命題,並以此為根據證明論題的真實性。這種錯誤,實質上也是推不出的錯誤。

  2、以人為據

  以人為據就是不依靠理論或事實證明自己的命題,而是僅僅依靠某權威人士的隻言片語作為依據,對某一論題進行肯定或否定的論證。往往不考慮他們的言行是否符合客觀事實。這種錯誤是以人的品質代替科學論證。

  3、訴諸感情

  訴諸感情就是一個人在證明中不去證明自己論題的真實性或別人論題的虛假性,而是採取一些激動感情的手法,使聽眾相信自己。

  4、證明過多

  證明過多就是在證明中,把原來的論題換成另一個斷定較多的命題,這種錯誤也是一種偷換概念的錯誤。

參考書目:

1、冉兆晴:《普通邏輯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E·特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張騏:《法律的推理與法律制度》,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單位:安徽省宣城市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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