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1036期:員工可以通過微信、電子郵件、簡訊辭職嗎?

2020-09-24 烏拉特中旗司法局

案情簡介

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員工,2019年1月28日通過微信向主管提交了辭職信。公司按照正常的程序為王某辦理了離職。後王某聲稱其向公司通過微信發送辭職信並不是真實意思表示,且自己並沒有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所以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因此主張公司應給付其經濟賠償金3萬元。王某微信辭職的行為如何認定?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以案釋法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書面形式既包括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紙質形式,也包括電子形式。在該案中王某通過微信方式遞交辭職信應認定為書面形式。王某主張遞交辭職信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對該主張負舉證責任,在庭審中王某沒有充分證明該事實。因此認定王某向公司通過微信遞交的辭職信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公司與王某之間的勞動關係屬合法解除,公司不用向王某支付經濟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籤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對於勞動者來說,採用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辭職,在沒有意外的情況下電子數據發出後會即時到達,如果企業馬上就批准了,勞動者將會喪失撤回該意思表示的機會,且勞動者不能以該方式不屬書面形式進行抗辯;對於企業來說員工採用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辭職,最重要的是證據的保留問題,如果沒有及時保留證據很可能在後續的仲裁或訴訟中舉證不能從而承擔不利後果。因此,為了避免相關的風險,勞動者和企業在面對此類問題時應儘量慎重,最好採取相對正式的、雙方都予認可的方式,保證雙方利益相對均衡,建立一個和諧的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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