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老闆不批怎麼辦?律師教你幾招,輕鬆辭職不會扣錢!

2020-12-20 百家號

律師小編在執業過程中經常接到有當事人諮詢勞動者辭職,老闆死活不批的問題,這個問題的諮詢頻率是各類法律問題當中最高的,沒有之一。員工辭職不易,律小編認為主要是因為兩方面的原因,一是企業用工難早已成了常態,招工付出的成本越來越高,好不容易招個員工,沒幹幾天現在又要走,損害企業的利益,老闆當然不太樂意;二是部分企業在員工辭職時,拖住員工不讓走,等員工著急了,利用急走的心裡,找各種理由剋扣員工的工資,一扣大半月工資沒了,有的甚至更多。很多員工沒有維權意識或者確實要著急走,所以只得忍了。

員工辭職老闆不批究竟該怎麼辦才好?其實員工辭職根本不需要批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天的規定,員工履行的是通知義務,意思就是員工想辭職的話,只要依法通知單位就可以了,並不存在批准的問題,辭職自由是員工的法定權利,所以在三十七條規定在正式用工期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辭職到期員工可以離職,單位不給員工結算工資的即屬於違法行為,這樣一切的法律責任將由單位承擔。

經過上述分析,辭職的最關鍵問題就出來了,員工履行的是通知義務,所以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已經就辭職問題向單位發出過通知,通知的證據直接決定員工能不能順利的離職,在實務中員工只要撐握有力的證據,單位都是會按時結算員工工資的,最多也就是勞動部門介入後就可以解決,真正到後來走到勞動仲裁的程序的僅是極少數案例。

下面律師小編根據實務中的經驗,告訴大家如何取得有效的辭職證據。根據三十七條的規定,員工要用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大家要注意了這裡的書面形式,可不僅僅指以紙張記載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所以除口頭形式外,其它的形式基本上都可以稱為書面形式。所以律小編根據實務總結,有四種辭職證據大家都可以輕鬆獲得:郵寄辭職通知、通話錄音、手機簡訊、電子郵件。

二、手機通話錄音。現在的智慧型手機基本上都有通話錄音功能,所以員工可以用打電話的形式向主管人員提出辭職,打電話時該說什麼內容可以事先想好,沒有什麼特別的限制,只要是表達辭職的內容就可以了,然後把通話的過程進行錄音。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通話的取證對象必須是其身份比較容易識別的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是最好的人選,如果做不到的,也至少是這個單位的股東,然後在公司擔任一定管理職務的人,取證對象的身份可以在上面說的網站中查詢單位公開的註冊資料,如果錄音的對象在工商註冊資料當中沒有任何信息,該管理人員可能是單位聘請的職業經理人,這種情況下要核實單位是否給該管理人員正常繳納了社保,社保是以單位名義繳納,所以繳納社保後就可以記錄該管理人員的身份,這種情況下仍然是理想的取證對象,如果沒有繳納社保的,就要考慮放棄這種方式,不能核實身份錄音沒有任何法律意義。

三、手機簡訊。不能用微信,這裡律小編特別強調一下,微信作為通訊工具早已深入人們的生活,但在司法實務中,以微信的文字記錄作為證據缺陷較多,微信語音倒是可以用,但不能保證對方就能用語音回復,微信語音也只能單向的意思表達,證明力也較弱,沒有專業人員的指導千萬不要用微信進行取證,因為手機簡訊的可識別性在於手機號都是要求實名註冊的。另外,鑑別簡訊的發送主體和手機通話錄音是一樣的。

四、電子郵件。和微信一樣,電子郵件都屬於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電子數據,此類證據的難度在於,如果作為證據使用的,必須要確認使用的主體是誰,不能確認主體是誰,內容對你再有利也是無用的證據。一般免費的郵箱申請都不需要實名驗證的,商業的郵箱可能需要和服務商籤訂一些合同協商之類的,但是調查取證過程太麻煩。所以,對於電子郵件該怎麼即方便又有效的取證呢?現在律小編把一個實務大招分享給大家,單位一般情況下可能會在一些網站發布商業信息、招聘信息,這些內容裡會留下單位郵箱,如果決定用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辭職的,可以先到網上搜索一下該郵箱,如果出現的頁面較多,就可以大膽使用這種方式。如果網上搜索不到該郵箱的任何作息,除非能證明郵箱就是單位使用的,如在一些單位籤字蓋章的書面資料上有該郵箱等,否則就不要考慮這種方式了。

在取得確切的證據之後,如果到期了單位還不讓員工離職,這時也不要立即進行仲裁,對於這種法律規定明確的問題,可以先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進行投訴,正常情況下,最多到這也就能解決了,因為單位這種違法行為,勞動部門可以行政處罰了。

但是,也有一些少數的單位即使投訴也解決不了,不結算工資。這樣只能走勞動仲裁程序了,如果進行勞動仲裁程序,接下來還要把上面取得的證據進行完善一下,具體如下:

一、辭職通知書。

要帶上郵寄單據到郵政網點把跟蹤信息單列印出來並要求蓋上郵戳,為什麼要列印這份證據呢,因為律小編在實務發現,大多數單位會以沒有收到郵件進行辯解,跟蹤信息單上可以顯示郵件已經投遞成功,提前防止單位耍耐。

二、錄音證據。要把保存在手機裡的錄音音頻文件刻盤2張,如果不會刻錄可以到照相館尋求幫助,還有要把通話的內容用文字的形式列印出來,以便仲裁員或法官能清楚識別錄音的內容,標題寫「錄音證據文字內容」,然後寫明錄音對話的人物、時間、電話號碼,各自的身份,內容部分要寫明幾分向秒說了什麼內容,各自說的都要另起一行,對於重要內容可以用粗體字,以提醒法官或仲裁員注意。

三、手機簡訊。這個證據主要是到電信部門列印一份通信清單,這份清單不是必須的證據,但可以和手機簡訊裡的信息時間相互印證,起到加強的作用。如果有通話錄音的,連同通話錄音的清單一併列印。列印後需要蓋上電信部門的印章。需要提醒的是,據律小編知道的情況,電信部門對於通話清單只保留六個月,確定要用的應當儘快列印。

四、電子郵件。這份證據的完善主要是公證,為什麼要公證?因為公證書作為證據,仲裁委或法院可以直接採信,效力最強,並且具有穩定性,如果沒有公證只能列印網頁遞交,本質上這份證據只是複印件,單位如果否認的,根本不能採信。還有一個風險就是,單位知道後,可能會把該網頁刪除,這樣就根本沒有辦法再確認郵件的使用主體就是單位,所以確定用這份證據的,一定要進行公證。公證時需要帶上身份證,然提供一份和單位存在勞動系的證據就可以了,其它材料可根據公證處的要求提供,網頁證據保全一般是較為簡單的。

這些證據完善後就可以著手進行勞動仲裁了,不過律小編提醒,訴訟畢竟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最好還是找個律師代理,如果有律師代理的,上面的證據完善可以讓律師進行,這樣會更好。如果經濟困難的,現在各地對於勞動案件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請個援助律師也不用花錢,把委託手續籤一下就可以做其它事情了。全國各地也對勞動仲裁案件都給予勞動者一方不同形式的優惠政策,勞動者也可以具體的找當地的勞動部門了解。例如深圳地區,如果勞動糾紛中,勞動者一方勝訴後,5000元以內的律師費可以請求由單位承擔,如果案件有一定的把握,也不是很複雜的,基本上5000元都可以解決,所以這種情況可以大膽的直接請個律師給你處理吧。

很多人在諮詢如何辭職的時候會附帶的有一些其它的疑惑,現在律師小編總結了一下,大概有這麼幾個問題也順便說一下:

一、籤訂的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能不能提出辭職。一般的合同,雙方籤訂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但是勞動合同比較特殊,法律已經直接規定了合同沒有到期員工享有辭職自由的權利,如果到期就不存在辭職了,這屬於勞動合同終止。

二、要不要給單位賠償,要不要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除非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並且支付的培訓費的,否則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有專項技術培訓的,勞動者仍有權利辭職,只是要賠償培訓費,並且賠償的培訓費要根據履職期限的比例算。 例如,合同期限是2年,培訓費共計1000元,履職期間是1年,違約金就是500元。單位培訓費的要有明確的支付憑證並且有實實在在的培訓內容,實務中有單位本來沒有為員工培訓,但在合同中約定已經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然後辭職時剋扣工資,這種剋扣屬於違法行為,單位也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據,所以這種所謂支付違約金的,可以不答應。

三、辭職後沒有到三十天就讓員工走了,違法嗎?不違法,三十天的期限是給單位人員安排的時間,單位如果認為沒有必要,在接到員工通知當天就可以辦理離職,所以這種情況就別想要賠償了。

四、單位不配合交接怎麼辦?如果勞動者一方已經有效通知辭職了,到期員工離職,單位不辦理交接工作的,法律責任由單位承擔,但是對於一些重要的文件和物品,還是要先保管好,千萬不能丟棄不管,等案子結束後肯定會要求辦理交接手續的,也可提前尋求勞動部門幫助,一般就交接工作可以先行處理。

五、其它方面問題(哈哈,先不用說了,很多的,遇到了可以具體的再諮詢)

上面全部內容就是律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關於辭職的一些法律規定,這裡提醒一下,上面的內容適用於員工主動辭職的情形,如果員工以單位違法為由被迫辭職並想要求經濟補償金的,千萬不能用上述的方式操作,那樣的話你的經濟補償金是要不到的。關於被迫辭職並要求補償金的一些技巧和方法下次再與大家一起分享,歡迎大家到時關注,如果覺得有用,那就一起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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