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微信向單位領導請假,可以嗎?

2020-12-11 環球網

「電子考勤記錄不能當證據,那我還能拿啥證明員工曠工?」7月12日,經遼寧大連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仲裁,遼寧某商貿服務有限公司被裁決向前員工姜成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3.2萬元的賠償。總經理何寬感到困惑,為何他提供的員工姜成檀指紋打卡清單不被仲裁庭採納為曠工證據。

如今,隨著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邊界逐漸模糊,企業的工作方式發生了變化。從工作任務的布置到完成,勞動者與管理人員通過電子信息手段傳遞信息成為常態。那麼,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微博、微信、QQ 聊天記錄、辦公軟體打卡數據,以及朋友圈照片、微信運動步數,這些所謂的「電子考勤數據」,在員工與企業發生糾紛時,能否作為有效證據被法院採納呢?

連日來,《工人日報》記者(ID:grrbwx)採訪發現,電子考勤數據難辨真偽,數據內容模稜兩可,數據脆弱難保存難利用,讓勞資雙方合法權益難維護的事情時有發生。

有人打贏官司有人被「炒魷魚」

2017年5月,陳雨入職大連市某銷售公司當業務員。她經常利用休息時間去洽談業務,來不及到公司打卡,就會在微信工作群裡請假,說明自己的去向、遲到及早退的原因。

去年7月,公司以陳雨一個季度缺勤10次的打卡記錄為由辭退她。理由是她違反了公司員工管理條例中關於請假的規定,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時認為,陳雨10次請假時,公司領導雖然沒有回覆準許,但也沒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默許微信請假方式。因此,應當向陳雨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共計1.3萬元。

同樣是拿著電子請假記錄維權,盧羿就沒這麼幸運。

2018年9月20日,大連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員工盧羿向部門經理表達了請年假、連著中秋節和國慶節休假16天的意願,經理沒否認也沒準許。次日晚,她發送了一封請假郵件到經理郵箱,看到收件回執後,便收拾行李和丈夫去歐洲遊玩半個月。回來上班時發現,單位以她未經批准連續曠工6個工作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

盧羿申請了勞動仲裁。大連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認為,請假郵件沒有得到明確準假的回覆,不能當做準假的證據,裁決認定企業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

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定,「電子數據」與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並列作為證據類型。

瀋陽市一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官鄭虹介紹,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涉及電子證據的勞動爭議案件越來越多,所要證明的內容包括勞動關係的建立、變更、終結,以及考勤、請假、崗位工資、辭職原因、加班與否的認定等。其中,關於考勤、請假的認定最多。然而,法院對電子數據是否採納、怎麼採納、採納多少仍有些犯難。

「嗯嗯」到底是什麼意思

2015年,何寬購入一臺指紋打卡機。去年3月,員工姜成檀連續5天沒有打卡出勤,何寬以此為由解僱了他。大連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審理時未採納何寬提供的員工指紋打卡清單,理由是何寬僅提供一份列印的考勤記錄清單,不能證明該清單是公司電子卡鍾中的原始數據,不能證明姜成檀沒有指紋打卡的那5天沒在公司上班。

何寬找到瀋陽大全律師事務所律師邢燕,準備打官司。邢燕建議,何寬需要找具有司法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一系列的鑑定,還要做公證。這讓何寬感到頭疼。

電子數據內容模稜兩可、不同人有不同理解,也是難被採納的原因之一。

「『嗯嗯』是『知道了』的意思,『好的』是『同意了』的意思。」「不對,『嗯嗯』和『好的』都是贊同、同意的說法」……6月28日,在瀋陽某機械裝備企業,一場「咬文嚼字」的爭論發生在該企業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蘇晶晶面前。

員工孫暢說,丈母娘過世,他用微信向部門經理徐志武請3天喪假,徐志武回復了「嗯嗯」兩個字,表示準了假。徐志武則反駁說,當時忙工作,回復「嗯嗯」表示孫暢的請假他知道了,因為不明白丈母娘非直系親屬過世是否可以請喪假,他想請教人事部門。結果當天下午,孫暢私自曠工去了外地。

蘇晶晶告訴記者,不像書證、視聽證據那樣明晰,許多微信、電子郵件、簡訊記錄等請假、工作時長數據,因其內容模稜兩可,惹出不少爭議。

「我和他說了啊」「他應該明白我的意思啊」「這件事我已經做過了啊」……調解過程中,經常聽到這樣的話。蘇晶晶發現,與傳統的「面對面」交流不同,一些領導會故意回復模稜兩可的留言,用以免責,一旦出現糾紛,這類回復很難成為員工維權的有力證據。

此外,電子考勤數據的脆弱性,讓員工、企業維權時也很難利用。「我連續3年的指紋打卡記錄,公司說打卡機壞了記錄就被清空了,還能去哪找證據」「公司說要保護商業秘密,強逼我退群,結果找證據時,才發現微信群被解散了」「公司的辦公軟體出現漏洞,數據被清空,有的員工找我要加班費,我都拿不出證據來」……

電子證據合理利用才有效

「只要能夠形成證據鏈,法院會採納使用電子數據。」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表示,單純只有幾條微信聊天記錄、一條請假簡訊不足以證明事實,還得有其他證據輔證。比如按照微信指示所進行的銀行轉帳記錄,外出跑業務的微信運動軌跡,朋友圈裡工作時間的認證照等都可以相互佐證。

目前,我國對於電子數據的相關證據規則至今未出臺詳細的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電子數據的認定存在實際操作人身份難以確定、司法鑑定的依賴度較高、何為電子數據原件難以確定等難點。

「只有我們的立法越來越完善,我們才能真正享受到科技帶來的便利。」鄭虹說。

電子證據生效的前提是必須符合公司規章制度。記者採訪了26家企業後了解到,這些企業或者部門內部都有微信工作群,但沒有一家企業對電子考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王金海表示,企業建立微信工作群,並通過微信群進行工作安排,單位的規章制度也要做相應的調整,對員工通過微信請銷假事宜作出明示禁止或者允許,這樣才能讓電子證據生效。

邢燕則建議,電子數據不能取代書面協議,不做維權首選。公司有相關規定的,員工要嚴格按照公司標準流程來走。拿請假來說,書面申請優先,電話、口頭請假其次,然後再補寫申請,實在來不及或者無法聯繫到領導,再選擇用微信和QQ 請假,優先選擇易保存、易辨真偽、不易篡改的數據。

(部分受採訪對象為化名)

來源:工人日報

原題:曠工還是準假,電子考勤說了能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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