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律師
私人財富 |婚姻家事 |家族企業 |金融
編者說:
張某某、何某於1992年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張某。張某某與何某於2013年登記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張某某名下一套房屋贈與給女兒。但一直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在某化工有限公司與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封了上述房屋。2019年8月16日,張某以化工公司為被告、張某某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主張確認其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其名下的請求權優先於被告的金錢債權,中止對上述房屋的執行並解除查封。本案中,張某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案情簡介
重慶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化工公司)與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北碚法院於2018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調解書,雙方約定由張某某分期向化工公司支付貨款230 554.58元。因張某某未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化工公司於2019年4月28日向北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張某某名下一套坐落於重慶市北碚區的房屋,並於2019年7月15日張貼了公告,告知法院將對該房屋進入司法評估拍賣程序。
張某某與何某於1992年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張某。張某某與何某於2013年登記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自願將一套房屋贈與給女兒。但張某某、張某一直未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戶手續。
上述事實,有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離婚協議書》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載卷為據,足以認定。
2019年8月16日,張某以化工公司為被告、張某某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原告張某主張確認其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其名下的請求權優先於被告的金錢債權,中止對上述房屋的執行並解除查封。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張某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張某某與何某在2013年1月8日達成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案涉房屋贈與女兒張某,該約定雖是張某某、何某雙方對共有財產的處置,但因涉及第三人張某,實際是張某某、何某雙方將共有財產無償處分給張某,該行為應認定為贈與。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不動產的,應當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否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現案涉房屋仍登記在張某某名下,故張某對該房屋不享有物權。
其次,案涉房屋自《離婚協議書》達成之日即已經具備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條件,但張某未舉示任何證據證明其自《離婚協議書》達成之日到被法院查封長達六年的時間裡曾行使過過戶登記請求權,遠已超過普通公眾對行使登記請求權合理期限所正常認知的最大限度。由於其不積極行使權利,導致案涉房屋在查封執行前仍未完成物權變動,其消極、怠於主張登記請求權,故未能過戶也有其自身原因。
最後,化工公司對張某某享有的是普通金錢債權,張某對張某某享有的過戶登記請求權也是一般債權,兩種債權平等,並無優先劣後之分,張某主張優先權並無法律依據。
因此,張某某、何某將案涉房屋贈與張某未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且該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也有張某自身原因,故張某所提異議不能成立。
法院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夫妻在離婚時達成協議將夫或妻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房屋過戶給子女,但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現該夫或妻作為被執行人,被法院裁定拍賣該房屋後,子女主張排除強制執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 劉亞堃,北碚法院
來源 | 重慶法院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並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