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當事人的房屋在徵收過程中,已經納入當地的城市規劃區範圍之內,並且也納入了徵收範圍,但是因為當事人與徵收主體就補償事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後來當事人的房屋就被強拆了。 經過律師介入後,法院判定強拆行為確認違法。
此時徵收主體又作出了一個徵收補償決定。本案中涉及到國家賠償的原則,賠償項目以及標準。下面來具體說下其中的法律知識。
對此,當地法院認為,被告應當對受害人給予合理的賠償。房屋賠償項目範圍包括房屋滅失損失,房屋內物品的損失以及周邊附屬物的損失,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搬遷費和獎勵。而對於房屋滅失,損失的賠償標準是什麼?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難案件可免費分析。與之相關的就是賠償標準計算的時間點。
法院認為不應當再採用徵收公告的時間點作為房屋價值的認定時點。因為按照徵收公告的時點計算房屋賠償價值損失,勢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應當以有利於受害人的判斷確認時間點,那麼,就應當以強拆確認違法的時間節點作為房地產價值評估的時點。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行政機關違法徵收侵犯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對違法徵收和拆除行為進行懲戒,並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被拆除的房屋賠償不應當低於補償時的補償標準,也就是不應當低於賠償時改建地段,或者是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
在這裡就是給予的是按照周邊房屋市場價,國有土地上房屋市場價進行賠償的一個依據,所以遇到強拆時重要的就是確認房屋價值的賠償時點。
綜合來看,對於城市規劃區範圍之內的集體土地房屋徵收,對於房屋價值賠償是依據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價值進行計算,這是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範圍之內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進行的一個計算標準。
本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