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不允許拍照留證據,導致起訴無法舉證,本文告訴你怎麼辦

2020-11-20 王金龍律師團隊

導讀:您有沒有遇到這樣的情況,自己的房子被列入徵收範圍內,由於拆遷補償問題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政府在沒有事前通知的情況下實行強拆,自家的室內物品被砸毀。自己起訴確認強拆違法了,但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中沒辦法拿出證據證明自家的損失。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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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陳福文 王金龍律師團隊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被阻止舉證,也要留相關證據

大家可以將政府阻止取證的相關證據提交給法院,證明是因為被告的原因導致不能舉證。法院可以依法認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是由原告承擔。

如果被強拆時政府人員阻止您對房屋、土地狀況拍照、錄像,那麼您可以將政府工作人員阻止您拍照錄像的情形錄下來,以此證明您是符合「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情形。法院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認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對類似案件認定:舉證責任的負擔應當依法確定,同時應當考慮證明的難易程度、舉證人與證據的關係遠近以及舉證能力的大小差別等因素。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但是如果因為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則由被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另認定:原審法院認為被強拆戶應對損害提供證據,其未充分考慮政府在未予以證據保全公正的情況下違法強拆,導致被原告難以對其損失提供證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

本律師在此提醒大家,房屋遇到強拆時,首先要留取房屋及土地狀況的證據、如果政府採取措施阻止取證,那麼大家應當留取政府採取措施阻止取證的相關證據。


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對類似案件(2015)行監字第681號行政裁定書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808/15/9020620_7766246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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