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放二孩政策後,很多夫妻圓了兒女雙全夢的同時,也出現了很多現實問題。
本案中,22歲姐姐出身於一個本不富裕的家庭,勤學苦讀念完大學,卻因為父母經濟和身體狀況,而面臨要扶養2歲弟弟的兩難境地,拒絕後被父母一紙訴狀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處姐姐應當承擔扶養義務,此事引起大家爭議。
爭議的焦點在於:
姐姐在法律上有扶養義務嗎?
此類情況下,(二孩政策帶來的新的社會問題),如何解決?
我們說,在一定的限定條件下,是有的。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同時新頒布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也明文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可以看出,姐姐扶養弟弟,法律規定上是有限定條件的:
本案法院判處了22歲姐姐須承擔對2歲弟弟的扶養義務,從法律規定上,也是從這三個條件去考慮判定。
但是我們說,即使姐姐最終承擔了扶養義務,這份義務也不是無限的。
(1)比如從扶養費上來看,並不是父母(弟弟)說要多少錢,姐姐就要給多少。
從既往判例中,此類案件中撫養費的具體標準,要參照各省每年的(城鎮\農村)人均消費支出、當地生活水平、弟弟享受的低保金額等實際情況來考慮。
比如這個扶養費糾紛案中:
該案中五名被告與原告是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未成年原告父親去世母親無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五名被告每月支付繼母贍養費外,也支付了原告的扶養費。原告以物價上漲為由希望五名被告能將扶養費標準從之前2011年法院判決的每人64元調整為每人200元。
最終法院判決:
本案中,五被告作為未成年原告的兄、姐,在其父親死亡,繼母黃某年老無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對原告有扶養義務。隨著經濟的發展,五被告原先給付原告的扶養費已不夠維持原告的生活。參照2013年度河北省農民人均年消費支出6134元,結合本地農村生活水平及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五被告每人每月給付原告扶養費88元為宜,
(2)再一個,扶養義務也是相互的。
《婚姻法》二十九條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也就是說,姐姐承擔了扶養弟弟的義務後,多年後當姐姐需要扶養時,弟弟也應當承擔對姐姐的扶養責任。
我們說,上述案件,雖然法律上不存在爭議疑問。但是從大家的爭議中也能看出,子女和父母因為扶養弟弟的問題,鬧上法庭,實則是一個悲劇。
從新聞報導中,也能發現,哥哥/姐姐拒養弟弟/妹妹,最後被告上法院從而敗訴的情況也並不少見。
我們說本案中,22歲姐姐要扶養2歲弟弟,直到弟弟成年,如果不是心甘情願,而是被迫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被迫承擔起這份本不該由她承擔的責任,她心裡會好受嗎?
況且自己被親生父母告上了法庭,她心裡會好受嗎?
況且女孩家庭本不富裕的情況下,連大學裡的學費都是勤學苦讀自己掙來,如今要她承擔2歲弟弟直到成年的扶養責任,我們說,扶養費或許並不高,但是精神上的責任壓力呢?
未來女孩面臨即將成立自己的家庭時,她的伴侶以及對方家庭是不是能夠接受和理解呢?
這些問題,本不該到今天,父母因為無力撫養推給姐姐,才去考慮。
而是當初父母面臨要不要二孩時,就應該考慮清楚才對。(經濟情況、身體情況等允不允許)
胖乎律師認為,如果一件事,所有的出發點都是好的:比如父母為了給長女或長子添伴而生下二孩;比如法律作出姐姐對弟弟的扶養判決,本意也是為了血緣家庭的維繫。
但是如果最終導致的結局並不盡如人意,那麼可能到頭來一切都本末倒置了。
就像本案中,父母本身經濟欠佳的情況下要了二孩,撫養不起後將僅2歲的弟弟託付給姐姐,對於姐姐而言真的公平嗎?
對於弟弟又真的公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