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放了二孩政策後,有人覺得兒女雙全才最幸福,所以無論有什麼樣的風險都要盡力一試。但生二孩真的適合每一個家庭嗎?生二孩對第一個孩子來說真的是陪伴嗎?起碼對於畢業就要養弟弟的麗麗來說,不是!不是!不是!一對靠低保生活的夫妻生完二胎幾年之後,因為兩人的身體和經濟情況,沒有能力將孩子養好,於是便想讓自己的大女兒來撫養,可沒曾想女兒對此表示強烈反對。最終,夫妻倆因為這件事把自己的親生女兒告上了法庭。
大女兒對其兩歲的弟弟是扶養而不是撫養,但扶養的義務是有一定條件限制和限度的。而且也並非只是單方面付出,而是相互的義務。
承擔扶養義務須滿足一定條件
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此可知,我們知道承擔此扶養義務的三個必要條件。
1.兄、姐必須自身有負擔能力。如果是自身維繫生活都相當困難,就不能稱之為有負擔能力。
2.父母無力撫養。這裡需要說明的一般是指父母無勞動能力或者無其他經濟來源,只能依靠低保生活。而本案中的父母恰恰就是一對靠低保生活的夫妻。
3.弟、妹未成年。如果已經成年,則不屬於本條規定的情形。扶養義務承擔至成年為止。
因此,法院判處了大女兒承擔扶養義務也就是認定這三個條件均成立。如果大女兒想二審翻盤,就要在證明自身無負擔能力上多準備。
即使最終承擔了扶養義務,這份義務也不是無限的。
既往判例中均對撫養義務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例如(2014)磁民初字第558號齊某7與齊某、齊某1扶養費糾紛案一案。
該案中五名被告與原告是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未成年原告父親去世母親無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五名被告每月支付繼母贍養費外,也支付了原告的扶養費。原告以物價上漲為由希望五名被告能將扶養費標準從之前2011年法院判決的每人64元調整為每人200元。
本案中,五被告作為未成年原告的兄、姐,在其父親死亡,繼母黃某年老無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對原告有扶養義務。隨著經濟的發展,五被告原先給付原告的扶養費已不夠維持原告的生活。參照2013年度河北省農民人均年消費支出6134元,結合本地農村生活水平及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五被告每人每月給付原告扶養費88元為宜,
我和大家算一下440元是怎麼來的。
原告每個月領取70元低保。
2013年河北省農民人均年消費支出6134元,月均就是511元。
511-70=441。
所以大女兒的扶養義務可以參照統計局公布的自己家鄉的人均年消費支付金額,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和弟弟享受的低保金額綜合確定要支付的扶養費。而不是被迫成為一個all in弟弟,要啥給啥的「扶弟魔」或者「扶妹魔」。當然,如果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能夠好好照顧未成年的兄弟姐妹,那是最好的。
這個金額只是兄弟姐妹已經撕破臉之後,法院為了保證未成年的原告得以維持生活的判決。這是活脫脫的一齣悲劇。
扶養義務是相互的
婚姻法二十九條還有第二款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也就是說,姐姐承擔了扶養弟弟的義務後,在姐姐多年後需要扶養時,弟弟應當承擔扶養責任,回報姐姐。
父母在生孩子這件事上請量力而行
這筆錢雖然可能不多,但大女兒至少還得再支付十七年以上,直到弟弟成年為止。天降一個需要扶養的弟弟,這對於一個剛自力更生的女孩來說,除了物質上的壓力,在精神上的傷害更是難以估量。
而對於現在2歲的男孩來說,家庭的貧困,姐姐的怨恨,以後會幸福嗎地成長嗎?
而對於這對父母來說,不考慮自己的撫養能力而草率的帶新生命來到世間,對女兒、兒子和自己都是極其不負責任的。
由於法律上兄弟姐妹間的扶養義務的存在,在子女已經年齡稍大甚至成年後,或者家庭經濟條件不佳,父母有生二胎三胎的考慮時,還是最好能徵求子女的意見做綜合考量。當然,這不影響父母最終做決定。
立法本意是保護未成年人和維繫家庭親情關係,而不是給某些不合格的父母提供甩鍋的新方式,讓原本和諧的家庭關係有破裂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