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放了二孩政策後,有人覺得兒女雙全才是最幸福的事情,所以無論有什麼樣的風險,都想要盡力一試。
但生二孩真的適合每個家庭嗎?生二孩對第一個孩子來說真的是陪伴嗎?
近日,一則《22歲姐姐拒養2歲弟弟遭父母起訴》的新聞上了熱搜。
一對一直以來領低保生活的夫妻想要二胎,生完孩子兩年後,因為經濟能力和身體原因,沒有辦法撫養孩子,所以想讓大女兒替他們撫養。
可沒曾想女兒麗麗對此表示強烈反對,最終,夫妻倆因為這件事,把自己的親生女兒告上了法庭。
麗麗的家庭經濟條件比較拮据,但好在她懂事,在學習上非常刻苦,大學期間所有費用都是靠她的獎學金和助學金來解決的。
經過幾年的學習,麗麗終於畢業了,當時的她抱著對未來生活的幻想,準備在社會上好好闖蕩一番。結果畢業後的第一份「工作」竟然是父母讓她撫養弟弟。
麗麗因為這件事和家裡吵了一架,當時她直接對父母說:「憑什麼讓我養弟弟?你們就是告我,我也不養!」
沒想到父母真的把自己告上法庭,麗麗無法理解自己的父母,明明沒有能力養育孩子,為什麼還要把孩子生下來。
最終法院判父母勝訴,麗麗作為姐姐要撫養弟弟。
面對法院的這個判決,網友多數表示強烈反對和不理解,有不少人認為法律冷酷無情,一紙判決讓姐姐從此墜入生活的深淵,承受了22歲不能承受之重擔。網友們紛紛為女孩感到同情:
「這也太難了吧......」
「剛畢業就帶小孩......」
「以後怎麼嫁人啊......」
小金看到這個新聞也是五味雜陳,在同情姐姐境遇的同時,也在思考法院判決背後的法與情。
法律在偏顧溫情時,也不會強人所難
本以為考上大學,工作了就可以掌握自己的命運,結果被父母一下打的措手不及,整個人生規劃都會被打破。
姐姐能不能拒絕撫養弟弟?
由於小金尚未能看到判決書原文,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小金認為主要的法律依據應該是現行有效的《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關於這一扶養義務的主體是有範圍的,兄弟姐妹僅限於同胞兄弟姐妹和擬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義務雖然是法定義務,但卻不必然發生,這一義務具有補位的性質。
換句話說,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順位低於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和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相同,是第二位的,只有第一位缺失,第二位才會產生並補位。當然,兄姐承擔扶養義務是有條件的,首先兄姐需有負擔能力,其次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最後弟妹需未成年。
當然,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1075條也延續了上述《婚姻法》第29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三個:
(1)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周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
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
法律在偏顧溫情時,也不會強人所難。舉個例子,在本案中,如果姐姐扶養弟弟後生活窮困潦倒,那麼是否還能認定姐姐具有負擔能力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對於本身具有勞動能力或有生活來源的兄姐在承擔扶養義務後造成自身生活困難而免除其扶養義務這一問題,在我國《婚姻法》和已經頒布的《民法典》中沒有條文予以明確,但小金認為這是法律應有之義,畢竟法不強人所難。具體如何認定兄姐因扶養義務導致無法保障自身正常生活需要,則應該由法官結合案件情況及證據綜合判斷,行使自由裁量權,而不是遵循教條主義。
同時,法律規定,姐姐在父母無能力時有撫養弟弟的責任和義務,而將來,姐姐一樣可以向弟弟索要贍養費。
父母之愛子,應為之計深遠
《戰國策》寫道「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在本案中,將其改為「父母之愛子,應為之計深遠」則更為貼切。
在如今社會情形下,有不少父母在大齡且無充分的經濟保障能力的情況下仍執意生下幼子,當意外比明天來的更早時,扶養年幼弟妹的責任壓在了兄姐身上,這才是令人詬病的真正原因。
作為父母,在年紀大或者無充分經濟實力的情況下誕下幼子,不論是否已有子女,對幼子將來的生活都會充斥著許多不確定因素,那也許就是悲劇的開始。如果在已有子女情況下,將撫養幼子的責任付諸給年長的子女,對大部分人來說,這無疑也是沉重的打擊。養育孩子應是人生重大的決定,絕非是簡單的受精卵養成記。
寫在最後
總之,法律並非萬能,對於家庭倫理這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更是如此,社會的進步不僅僅需要法律的保障,也需要思想觀念的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