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覺得兒女雙全
湊個好字才是「真人生贏家」
可是有的時候
如果欠缺考慮生二孩
帶來的問題還真不少……
近日,一則《22歲姐姐拒養2歲弟弟遭父母起訴》的新聞上了熱搜。
事件來源於廣州一檔《說法》欄目,欄目邀請了一位律師點評了一樁奇案。一對自己就靠低保生活的夫妻,高齡生完二胎幾年之後,因為兩人的身體不好,經濟狀況也不行,實在養不了二胎了。
於是,夫妻二人想到一個辦法,讓22歲的大女兒麗麗(化名)來撫養。可沒曾想女兒麗麗對此表示強烈反對,麗麗表示自己剛剛畢業,有了點穩定收入,對未來升起了一點美好的幻想時,父母就給了她這麼大一個鍋。而且自己也不寬裕,因為家庭拮据,大學期間所有費用都是靠她的獎學金和助學金來解決的。
麗麗因為這件事和家裡吵了一架,當時她直接對父母說:「憑什麼讓我養弟弟?你們就是告我,我也不養!」沒想到父母真的把自己告上法庭,麗麗無法理解自己的父母,明明沒有能力養育孩子,為什麼還要把孩子生下來。
最終,法院判父母勝訴,麗麗作為姐姐要撫養弟弟。
事件一出,網友瞬間「爆炸」
紛紛心疼這個大女兒:
父母的訴求
為何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為姐姐
是否真的有義務
要扶養自己的弟弟妹妹?
沒錯,根據法律的規定,作為姐姐,還真有扶養自己弟妹的義務哦!
根據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回到這個案件中,不少網友認為被迫成為「扶弟魔」雖然合法,但是不合情不合理啊!別急,且聽普法君說完~
其實,這個法條在實踐中是有一套嚴格的條件性規定的,包括(1)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周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不能成立。
當然了,回到案件裡面,由於案件公布的細節十分模糊,案件真實性仍待考究。父母靠低保生活,那父母是否必然沒有能力撫養,還是自我感覺沒有能力撫養仍未得而知。
如果父母的身體條件未達到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他們不屬於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了可以領取低保,他們還可以通過一些簡單的工作增加收入,因為這表明父母並非是無能力撫養,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法院也難以判決姐姐承擔扶養義務。
但我們假設父母有證據證實其沒有能力撫養該孩子,按照法律規定,麗麗的確沒有拒絕對弟弟進行扶養的理由。
另一方面,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生育權,生育與否的確是該夫妻的權利,我們不能因為其是低保夫妻就予以譴責。
「孔懷兄弟,同氣連枝」,自古以來,我國對家庭維繫都看得十分之重。作為最近的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也有著較牢固的文化習俗基礎和社會心理支撐。尤其在父母確實經濟拮据或者力有未逮的情況下,作為子女,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協助父母關照弟弟妹妹的確是情理之事。
(圖文無關)
但是,這件事卻導致三方都是受害者:無論是姐妹二人還是夫妻一方。姐姐被迫在剛畢業就要撫養弟弟,弟弟不一定得到充分的撫養/扶養義務的保障,夫妻二人與孩子之間也註定有隔閡。再退一步說,姐姐剛22歲,剛出社會,沒有經濟基礎,經濟收入也不穩定,要扶養弟弟會大大增加姐姐的負擔,阻礙姐姐的工作發展和生活,還有可能對姐姐的婚戀產生影響。
如果生活都困難,靠低保生活,沒有穩定經濟來源,身體狀況不佳,依然任性高齡選擇生二胎,養不起,教育不起,是對自己、對家庭、對新生孩子的不負責任。
父母撫養孩子,屬於天然取得的義務,而兄、姐在扶養弟、妹這件事上屬於在特定情況下承繼了父母的撫養義務。但立法本意是在於保障家庭中相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及維繫家庭親情關係,而不是給父母提供甩鍋的方式。
如果父母想著用兄、姐的扶養來代替自己的撫養,而任性決定,這並不符合我們所認同的道德行為,雖然規範上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但法律並不能解決一個任性的決定,導致家庭遭到倫理破壞的結果。
因為生娃是本能,育兒才是擔當,生而不養,是家庭的負擔,也是社會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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