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可辯駁:刑事辯護中邏輯的力量》(下)

2020-12-27 法紀線

第六個邏輯錯誤是歸納錯誤,即用片面的問題歸納出整體的結論。

王成忠案:法官能有好人嗎?職務犯罪案件:你當官能沒問題?這都存在錯誤歸納的問題。

比如蘇州假藥案,十個被害人的供述來證明涉案產品有社會危害性,這種歸納有漏洞,藥品治不好鼻炎不代表有危害,沒有效果不等於有危害,哪怕有不同的後果、反應這也不一定是這種產品造成的。民事案件都不能證明,刑事案件中更不能證明其構成犯罪了。公訴機關認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不需要相關的認定或鑑定,我們收集了案例,發現蘇州尤其是相城區法院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罪都需要鑑定機構的鑑定或者行政機關的認定,本案中只有三種被相關部門認定為假藥,另外四種產品沒有被認定為假藥。公訴人馬上質疑辯護人檢索的判例數量,不能代表所有。這也是一種邏輯錯誤,即訴諸虛偽:不正面回應別人對你的批評,而是用批評別人作為你的回覆。實際上,那是我們當時能在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的所有蘇州地區的判例。

再來一個案例,在一個涉及非法經營的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認定犯罪的核心行為是被告人將電子刊物列印成紙質,是一種發行行為。發行和出版是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電子論文上有很多人的論文,每一個收到的作者都可以收到別人的文章,因此有向不特定人傳播的可能性。檢察機關這是在偷換概念。首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是公開,且不說拿到紙刊的作者是否看別人的文章,哪怕看到別人的文章數量也極少,這跟公開發行無關,只是向作者的一種贈送、收藏的行為。這才是正確的歸納。一審法院歸納錯誤了。這個案件還存在一個問題,即管轄權,他是怎麼解釋出有管轄權的。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進行,就是網絡犯罪案件,所以有管轄權。按照這種邏輯,現在沒有人不用微信,那所有行為都是網絡行為。完全顛覆了網絡犯罪的概念。學術會議的主辦方將定製的論文集送給作者、與會者,他們也有權出版這些論文集,這個跟非法出版、非法經營無關。

第七個邏輯錯誤是模稜兩可,不明確所指過的意思,進而歪曲事實。

蘇州假藥案,辯護人在庭審中多次要求公訴人明確被告人的職務類型,公訴人就是不回答,因為他沒有職務啊。模稜兩可,不置與否。

黑龍江的一個案件,也存在不明確身份的問題,案件是說A涉嫌挪用公款,但其並不是公職人員,共同挪用也要明確身份,所謂的共同挪用者,他有很多身份,既是北大荒的老總,也是上海這家合資公司的老總。實際上是利用了上海合資公司老總的身份,但該身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所以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八個邏輯錯誤是因果倒置。就是在相對確定的情況下把原因和結果顛倒。

比如說王成忠的案件,王成忠認定六百萬的合同,是「果」,偵查機關卻偽造訊問筆錄,說成是「因」,將筆錄寫成「為了得到採信600萬合同的結果」。

第九個邏輯錯誤是舉證責任。是邏輯謬論中的舉證責任。

證明責任是控方承擔,但是公訴人經常說辯方沒有證據證明。

劉大蔚案,購物清單有修改的痕跡,槍枝標籤變化,無同一性無法保證。但檢方說,辯方所提都沒有證據證實。需要我們證實嗎?我們只需要提出合理懷疑。這是關於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的問題。刑事案件需要排除合理懷疑,死刑案件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證明有罪的責任在控方,而非辯方。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就不能定罪。

第十點就是人身攻擊。通過對對方的人格、態度、階級等進行攻擊,證明自己的觀點。

廈門這個案件,公訴人當庭說被告人不僅可笑,簡直是無恥,還被法庭書記員記錄在案。

無錫這個案件,我也遭到對方訴訟代理人的攻擊,作為同行怎麼就不能多相互理解。訴訟代理人說,辯護人要求上級法院管轄本案,對委託人不利,上級法院判的更重。這是什麼邏輯,上級法院就一定判的重嗎?還多次使用「我們專業的律師」這種措辭。

還有很多常見的邏輯錯誤,比如賭徒謬誤、非黑即白、循環論證等錯誤等。比如說賭徒謬誤是把隨機事件的發生認為是相關的,這個在兇殺案中最常見。你出現在現場,這個人死了,不是你幹的是誰幹的,這也是偵查人員內心的傾向。

律師的辯護是避免犯錯重要方式,兼聽則明。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都要講邏輯,講良心。

互動環節

問:如何抵制二審法院不開庭的做法?

答:我們面臨著同樣的問題,我們只能從制度上加以改變。如何改變?之前我提出刑事訴訟法急需完善的十項制度,其中之一就是增加上訴人或辯護人要求開庭的,二審應當開庭的剛性規定。福州中院的二審開庭率不到百分十。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自由和生命,怎麼能連個庭都不讓開。當下不能給法官太多自由裁量權,證人、鑑定人出庭的問題也是一樣的。

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呂平律師建議到:可以採用兩種做法:一是書面提交建議書,二是二審律師提交一份新的證據

問:律師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和檢察院、法院溝通?

答:這個問題取決於中國法治的發展,現在只能跟他堅持到底,必須跟他認真,必須跟他們反映。增加一些合作的律師,聽的概率或許會增加。只能尋求個案的解決。還可以通過庭審直播,在一個缺少媒體監督的時代,讓司法公正在陽光下得到更好的保障。

福建瀛坤律師事務所 張雄飛律師

問:您覺得我們的國家是否有這樣的條件,是否有這樣的制度能夠在庭審中運用這種邏輯的力量?

答:邏輯的運用應當是整個過程。發問階段邏輯可以運用得很好,還有法庭辯論階段。比如誘導性發問的反對。在中國現在這種環境下,一個優秀的律師的能力體現在法庭盤問的能力,這取決於個人,制度框架是具備的。我們的障礙就在於我們律師的質問能力低。

福建悅華律師事務所 曾獻猛律師

問:如何讓庭前會議走向公開?

問:贏了庭審輸了結果怎麼辦?

答:對抗是一種不斷升級的策略。如果聽取我們的意見,就能夠回歸到相對溫和,柔的策略強於剛的策略,能夠溝通的時候不需要對抗,最後的對抗是沒有辦法的選擇。我們的目標是追求一個最好的結果。而庭前會議公開問題是一個制度問題。不公開的話侵犯了被告人、辯護人的質證權,應當規定是公開的,我們要呼籲制度的修改,但制度修改之前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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