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能否算作合同

2020-12-16 西部文明播報

網際網路方便實時的特點改變了很多商業行為,是商業交易的效率越來越高,人們能更便捷地獲知各種消息,在商業中發揮巨大的作用,更能搶佔先機。那麼電子郵件能否算作合同?閱讀完以下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電子郵件能否算作合同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16條第二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採用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要約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要約到達時間。

所以,電子郵件的內容是可以構成合同條款的,其文字(或與圖像、聲音的組合)表達也是確定的,當事人雙方一經協商確認後即應信守合約,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變更或者不履行條款的行為,構成違約的,應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通過電子郵件可以訂立合同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當事人為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權利義務關係而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的過程。《合同法》第2條中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既然合同為一種協議,就須由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才能成立。當事人為達成協議,相互為意思表示進行協商到達成合意的過程也就是合同的訂立過程。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依此規定,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為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均為合同訂立的程序。現行合同法在合同訂立上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將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重要步驟用法條規定為訂立合同的基本方式。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現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並用21個條款對此作了詳細的規定。

三、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

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世界中,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並不是簡單地把傳統合同規範移植到網絡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網絡中如何重建與傳統合同法律價值相近的規範。原因有:

1、任何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還是「電子數據」;

2、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傳統紙制書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於可以較長時間地保存所載信息以供日後調取查閱;

3、確定數據電文的傳統書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著於紙質媒介上並且在其後未經改變的信息。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最新的電子郵件能否算作合同相關內容。綜上,電子郵件的內容是可以構成合同條款的,其文字表達也是確定的,當事人雙方一經協商確認後即應信守合約,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變更或者不履行條款的行為,構成違約的,所以應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的律師。

來源: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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