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1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初次審議。作為促進法,該法通過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促進鄉村全面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
草案分為十一章,依次為總則、產業發展、人才支撐、文化傳承、生態保護、組織建設、城鄉融合、扶持措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七十六條。
受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託,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實現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是鄉村全面振興的核心內涵和主要抓手。
草案從產業發展、人才支撐、文化傳承、生態保護、組織建設等方面,將黨中央有關方針政策和地方實踐中的成功經驗,通過立法形式確定下來,保障鄉村全面振興。特別是著重圍繞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農業轉型升級、不斷提高農業科技水平、嚴格保護耕地、保障糧食等主要農產品供給、改善鄉村生態和人居環境、提高鄉村文明程度和思想道德建設水平、傳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建立健全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等方面,作出相應規定。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重塑城鄉關係,走城鄉融合發展之路。草案規定:國家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健全鄉村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城鄉協調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全面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解決錢從哪裡來的問題,健全投入保障制度。草案專設扶持措施一章,將黨中央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上升為法律規範,分別就財政投入、農業補貼、土地出讓收入、資金基金、融資擔保、資本市場、金融服務、農業保險、用地保障以及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等作出規定,落實農業農村優先發展。
為了層層壓實推進鄉村振興的責任,草案明確,建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考核結果作為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草案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每年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省級以下各級黨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