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8月21日訊(通訊員 吉帥起) 8月20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胡德華等16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由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濟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唐驍鵬,檢察官蔣萌、鄭衛東、禚洪猛、師慶泉、孟凡玲、譚悅依法出庭支持公訴。
經依法審查,被告人胡德華自1979年以來多次被判處刑罰、勞動教養。1996年4月1日,胡德華糾集十餘人實施了槍擊致被害人馮國勝死亡一案,產生較大影響,胡德華的惡名在社會上逐漸傳開。1996年12月,胡德華因犯搶劫罪、流氓罪、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2001年被保外就醫。出獄後胡德華不斷招攬、網羅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謀取非法利益。
2002年5月以來,以胡德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組織惡名和強勢地位,有組織的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插手工程糾紛等行為,獲取非法利益。該組織在聚斂錢財的同時,通過犯罪後分贓、發放工資獎勵、分配工程利益等方式對趙國增、田長新、王魁友、侯蘭珠、趙繼祥、張慶強、王群策等人進行資助,以滋養組織成員,維持組織穩定。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胡德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侯蘭珠、張慶強、王義波、馮瑩、田長新、趙子成、趙爾國、趙國增、王群策、王魁友、趙繼祥、鄭國權、王兆剛、趙金濤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侯蘭珠、張慶強、王義波、馮瑩系積極參加者,田長新、趙子成、趙爾國、趙國增、王群策、王魁友、趙繼祥、鄭國權、王兆剛、趙金濤系一般參加者。上述各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被告人胡德華的刑事責任,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被告人侯蘭珠、張慶強、王義波、馮瑩、田長新、趙子成、趙爾國、趙國增、王群策、王魁友、趙繼祥、鄭國權、王兆剛、趙金濤的刑事責任。
此外,該犯罪組織成員還涉嫌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等多項罪名。
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鑑於本案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重大、複雜,為確保案件質量,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檢察機關積極參與合議庭提前召開的庭前會議,為開庭審判做好了各項準備。
所有被告人庭審期間均穿戴醫用防護服,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執勤法警均按防疫要求做核酸檢測,做到案件審理與疫情防護兩不誤。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被告人家屬在法院提供的專門場所內,通過庭審直播的方式旁聽了該案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