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安置補償、未申請強制執行直接拆除房屋的行為被確認為違法

2020-12-16 陳清波律師

未安置補償、未申請強制執行直接拆除房屋的行為被法院確認為違法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9)豫11行初143號

原告:楊……,女,漢族,1950年3月4日出生,戶籍住址為漯河市源匯區,現住漯河市源匯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清波,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委託訴訟代理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被告: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源匯區長江路99號。

法人代表人:……,該區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男,漢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漯河市源匯區,系區政府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北京……(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訴被告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源匯區政府)行政強制拆除一案,於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當日立案後,於次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梅英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陳清波、……,被告源匯區政府的委託訴訟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訴稱,原告系漯河市源匯區幹河陳鄉掛刀營村村民,在本村擁有合法房屋用於居住,因漯河市源匯區幹河陳鄉掛刀營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原告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因未與原告達成補償協議,被告所屬的漯河市源匯區掛刀營城中村改造指揮部於2019年8月16日作出《徵收補償安置通知書》一份,並於2019年8月18日告知了原告。2019年8月23日,被告組織人員將原告房屋拆除。原告認為,被告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其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不僅程序嚴重違法,而且也缺乏職權依據以及法律依據,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為此,特提起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被告於2019年8月23日強制拆除原告位於漯河市源匯區幹河陳鄉掛刀營村住宅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源匯區政府答辯稱,案涉房屋拆除系集體土地徵收行為,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案涉房屋已經依法徵收及補償安置,其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原告卻拒不交出房屋,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屬於破話土地自然資源的行為。據此,由徵收部門拆除房屋,程序合法。案涉房屋已經被徵收與補償,原告已喪失對房屋的權益,故拆除對原告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對其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應駁回原告起訴。

被告源匯區政府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漯河市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覆》(豫政土[2013]1203號);2.漯河市人民政府徵收集體土地公告(漯政土[2013]258號);3.漯河市國土資源局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漯國土資告[2013]20號);4.徵收土地公告及方案公告公示的影像資料;5.勘測定界圖。證明對象:案涉房屋所在集體土地已被批覆徵收,其房屋拆除系集體土地徵收行為,源匯區政府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第二組證據:1.《告知書》、《房屋市場價值分戶報告》及送達回證、照片;2.《徵收擬補償安置告知書》、附件《徵收丈量登記表》及送達回證、照片;3.《徵收補償安置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照片;4.《徵收丈量登記表》、結算單。證明對象:1.案涉房屋已依法徵收及補償安置,其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原告卻拒不交出房屋,由徵收部門拆除已歸政府所有的房屋,其程序合法。2.原告已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權益,故房屋拆除與原告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且對原告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依法應駁回起訴。

第三組涉及的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4.《關於調整漯河市建設徵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的通知》(漯政[2013]89號);5.漯兩改[2013]2號、漯兩改[2013]3號;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對以上證據,原告楊梅英質證認為:

對被告第一組證據:

1、對案涉土地批覆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合法性不予認可,該批覆作出之前未進行調查,未徵詢被徵收人意見。同時,依據《自然資源部關於健全建設用地「增存掛鈎」機制的通知》第二條,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在取得相關批覆後,相關政府單位並未履行補償安置職責,案涉批覆已經失效。2、對徵收土地公告真實性予以認可,合法性不予認可,依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本案批覆作出時間是2013年11月12日,公告作出時間是2013年12月26日,違法上述法律規定。3、對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真實性予以認可,合法性不予認可。4、徵收土地公告及方案公告公示的影響資料,真實性不予認可。5、勘測界定圖,照片模糊不清,且沒有相關單位的蓋章,不能確認,真實性不能確認,合法性不予認可。對第一組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原告認可案涉房屋所在土地被徵收的事實,但不能證明被告未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對被告第二組證據:對於公示、告知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房屋市場價值分戶報告》的合法性不予認可。《房屋市場價值分戶報告》不符合評估報告的法定形式,不能作為本案認定原告房屋價值的依據,具體理由有1、該報告評估的時間是2018年,報告所附照片系2019年7月份左右拍攝。2、評估目的不明確,未能列明被徵收房屋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如若選擇產權置換,卻缺少「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報告信息。3、未列明評估房屋的面積,未準確反映房屋結構。4、評估方法錯誤,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分戶報告中採用成本法,不能實際反映房屋價值。對《徵收補償安置通知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合法性不予認可,被告的內設機構漯河市源匯區掛刀營城中村改造指揮部不具有作出通知書的法定職權,程序違法,應當予以撤銷。對第二組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拆除合法房屋的法定職權只有人民法院,僅因作出補償決定,就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原告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原告主體身份;2、《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證明原告房屋屬於合法建築,被告不具有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職權;3、《徵收補償安置通知書》,證明被告在實施漯河市源匯區掛刀營城中村改造項目,原告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之內;4、強拆照片及視頻,證明原告房屋被強制拆除的事實,且房屋被拆除時,政府工作人員在場。

被告源匯區政府質證認為: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土地使用證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只能證明土地的合法性,不能證明房屋建設的合法性;對證據3無異議;對證據4的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無法說明拆除的時間、地點、人物。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系漯河市源匯區幹河陳鄉掛刀營村村民,在該村擁有房屋一套,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辦有集體土地使用證,證載土地使用者為楊梅英,面積143.7平方米,土地用途為住宅,權屬性質為集體土地使用權。河南省人民政府於2013年11月12日作出《關於漯河市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設徵收土地的批覆》(豫政土[2013]1203號),批覆同意徵收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幹河陳鄉掛刀營村8.5401公頃的集體建設用地作為漯河市的城市建設用地;漯河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12月26日發布漯政土[2013]258號《漯河市人民政府徵收集體土地公告》,同日,漯河市國土資源局發布《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漯國土資告[2013]20號)。原告楊梅英涉案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被告源匯區政府組織成立了漯河市源匯區掛刀營城中村改造指揮部。該指揮部分別於2019年6月24日向原告發出《告知書》並附原告涉案房屋《分戶報告》,2019年8月8日向原告發布《徵收擬補償安置告知書》,2019年8月16日向原告發出《徵收補償安置通知書》。被告與原告楊梅英之間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2019年8月23日,原告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

本院認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本案中,被告源匯區政府屬地內的掛刀營村村莊搬遷、改造,屬徵收土地實施行為的一部分,應屬於被告源匯區政府的職責。被告源匯區政府成立了漯河市源匯區掛刀營城中村改造指揮部,該指揮部在徵收過程中先後向原告發出分戶報告《告知書》、《徵收擬補償安置告知書》、《徵收補償安置通知書》。雖然被告源匯區政府主張涉案房屋系漯河市源匯區掛刀營城中村改造指揮部受源匯區國土局委託拆除,但並未提供相關的委託手續予以證明。漯河市源匯區掛刀營城中村改造指揮部是由源匯區政府成立的,指揮部的行為應視為被告源匯區政府的行為。故源匯區政府應當對本案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被告主體適格。(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上述規定,徵收集體土地,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源匯區政府在未就涉案房屋與原告籤訂安置補償協議、未對原告進行安置補償、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對已在徵收範圍內的原告涉案房屋進行拆除,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故該強制拆除行為應依法被確認違法。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政府於2019年8月23日對原告楊……位於漯河市源匯區幹河陳鄉掛刀營村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

審判員 穆···

審判員 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代···

相關焦點

  • 行政訴訟:在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前,實施房屋拆除行為違法
    在x市x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14日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之前,被告於2019年8月18日對原告張某某位於城中村改造片區內的涉案房屋,實施的部分拆除、搬遷行為 違法。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屬於國有土地,x區政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涉案房屋進行了徵收與補償,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x區政府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徵收房屋補償決定書,x區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x市x區人民法院作出準予x區政府強制執行並由x區政府組織實施的行政裁定書。
  • 未籤補償協議鎮政府就強制拆除房屋?七裡河區人民法院判決違法
    原告趙某因要求確認被告榆中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榆中縣執法局)、榆中縣和平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和平鎮政府)於2018年2月9日強制拆除位於榆中縣和平鎮沈家河村蘇家莊社*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於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同日立案後,分別於2018年3月27日和3月29日向被告榆中縣執法局和和平鎮政府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
  • 未下補償決定就強拆了合法房屋?渭南市中院確認縣政府強拆違法
    原告柴某訴稱,原告位於陝西省大荔縣馮翊路*號的房屋是具有合法產權證明的合法建築,原告是該房屋的合法產權人。2018年6月1日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強制拆除手續的情況下,就針對原告的上述合法房屋進行了非法強制拆除行為。被告的房屋是合法建築,也未與任何單位籤訂過任何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被告的拆除行為明顯屬於重大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 房屋強制拆除被確認違法後,該如何申請賠償?
    在前幾期所述案例都存在房屋被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的情形,宋玉成律師在讀者的評論中發現很多人都很關心一個問題,就是在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房屋行為被確認違法後,受害者應當怎麼做?在這裡,宋律師給大家簡要說明下。在給大家解說相關法律規定之前,宋律師提醒各位被拆遷戶,在遇到房屋被強制拆除前,首先要保持冷靜,以自己和家人的人身與財產安全為先,切勿魯莽行事。其次,儘可能收集相關證據,比如對被強制拆除房屋的拍照與錄像,對被拆除房屋資料的搜集保存等等,為以後的維權提供必要準備。
  • 勝訴判決 | 確認對天津某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2017年,被告告知原告涉案土地已經被政府徵收,但僅同意支付不足10萬元的補償款。原告認為上述補償金額嚴重不合理,多次找被告反映情況,被告明確答覆涉案房屋不屬於被拆除的範圍,也不會被拆除.2020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送達《責令限期拆除清理通告》,要求原告於4月9日將涉案房屋自行拆除完畢。
  • 未籤訂補償協議房屋就被拆除?這3種情況須謹慎提防
    ■本文作者:紀洪飛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導讀:近期,T市W區出現徵收項目中被徵收人未籤訂補償安置協議房屋即被拆除的現象。即在徵收公告作出後短短兩個月內,被徵收人未籤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房屋就被徵收方強制拆除。那麼,在未籤訂補償安置協議時,房屋因何才可能被拆除呢?
  • 「勝訴案例」周口中院:未做補償決定就強拆房屋的行為應認定違法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案例分析」先補償後搬遷,不遵守則拆除行為違法
    該協議約定全村實行統一的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並對於乙方住房面積做了確認,約定了過渡費和搬遷費、獎勵的金額,同時約定乙方應在2015年10月15日前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交付房屋鑰匙,交由甲方實施拆遷。2015年10月2日,李三德將房屋騰空並向陳家村城改辦交付住房鑰匙。2016年9月11日,陳家村村委會組織實施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
  • 籤了補償協議,徵收方卻想不給補償直接拆除?律師:這違法了
    在徵地拆遷中,被徵收人與徵收方籤訂補償協議後,徵收方就應當對被徵收人進行相應的安置或者給付相應的貨幣補償。這裡需要告訴廣大被徵收人,如果徵收方在未履行補償義務時,是不能夠被徵收人的房屋實施拆除行為的,如果被拆除的話,應當認定違法強拆。接下來我將通過一則案例來為大家解答,徵收方在未履行補償協議時,強拆被徵收人的房屋該如何處理?
  • 勝訴案例:未出示任何手續、未按程序實施,強拆被確認違法
    因相關部門從未出示、公告合法的徵地手續,未按法定程序實施徵地,且其單方制定的補償標準嚴重不合法,故原告黃某未籤訂徵收補償協議。2018年1月原告案涉的加油站被被告在未出示任何手續、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被被告強行拆除。
  • 最高法判例: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後,當事人是否有權通過行政補償程序要求對其補償?
    ☑ 裁判要點 行政機關未依法先進行補償就強制拆除了當事人的房屋,其在實施強拆後,以及法院確認其強拆行為違法後,仍然未主動履行補償職責。在當事人申請房屋補償及物品賠償後,行政機關 未及時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其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既未尊重當事人對貨幣補償的選擇權,也未載明對物品賠償的標準和依據,確有不當。
  • 「勝訴公告」補償未談妥遭強制清表,強拆被法院確認違法
    2020年2月10日、2020年2月13日對原告承包地及葡萄、蔬菜等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組織實施強制清表的行為違法;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曾先生認為,西安市人民政府在未與其就徵地補償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對承包地實施強制清表實屬「流氓」行為,遂決定委託德凱律師團劉光明律師、陳亮律師維護其合法權益。
  • 房屋被強制拆除後,關於老百姓申請國家賠償的幾個問題都在這裡
    在徵地過程中,徵收房屋被非法拆遷的現象已經很普遍,這種現象往往發生在補償問題不一致的時候。為了儘快完成徵地工作,徵收方急於完成任務,便會給被徵收人扣上違章建築的幌子,對其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或者對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若是被徵收人未在限期內自行拆除房屋及不履行補償決定的,徵收方便組織人員強行拆除。
  • 最高法判例:當事人被強制拆除的房屋已經通過徵收補償程序得到補償,其請求再予以賠償不符合法律規定
    ☑ 裁判要點 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在徵收補償程序中發生,而相關徵地行為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補償方案也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告聽取意見,並未有單位或個人提出異議。相關部門也已對當事人應得的補償安置進行了計算並通知領取,當事人被強制拆除的房屋已經通過徵收補償程序得到補償,其請求再予以賠償不符合法律規定。
  • 最高法判例:對違法建築具有強制拆除權的行政機關無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觀山湖區政府在彭倫進建房受到行政處罰的一年五個月後才決定強制執行,已超過了前述期限。雖然國土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載明陽關飼養場使用的土地屬國有農場用地,但該地塊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故應屬集體土地。觀山湖區政府在未對彭倫進的合法建築進行補償的情況下即強制拆除該房屋的行為違法,應當賠償其合法建築及室內物品等損失。綜上,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行政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 鳳臺縣門市部違建拆除案,法院判決強拆行為違法
    詹女士作為門市部的實際經營者,認為拆遷補償安置不合理,所以沒有籤訂拆遷補償協議。在未徵得詹女士同意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將門市部拆除。補償還沒談好,房子就被拆掉了,多年的心血付之東流,詹女士痛心不已。在經過多方諮詢後,她決定委託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維權。近日,該案迎來勝訴判決。
  • 籤了協議,未騰房遭強制拆除,合法嗎?
    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徵收拆遷律師團隊徵收人和被徵收人籤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雙方應當切實全面履行協議。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人沒有強制執行權,如果被徵收人未按照協議約定騰退房進行拆除,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前,未履行法定程序,屬行為違法
    【關鍵詞】行政訴訟,拆遷補償,確認違法,拆除房屋,房屋徵收,徵收決定,行為違法一.案情介紹原告XX訴稱,原告是XX街道辦事處XX社區XX村村民,在XX村擁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二層房屋,2019年1月29日,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口頭告知原告的第二層建築為違章建築,
  • 最高法判例:行政機關為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作出的補償安置決定是否可訴?
    來源:魯法行談☑ 裁判要點 針對當事人提起的履行補償職責之訴,生效行政判決責令行政機關限期履行拆遷安置補償職責,而未直接判決具體的補償內容。因行政機關未履行該生效判決,法院對其實施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作出履行拆遷安置補償職責的決定。
  • 拆遷補償協議還沒籤,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責任究竟該歸誰?
    原告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規劃範圍,但雙方就補償問題未達成協議,後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縣政府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上述規定明確了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實施單位之間因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產生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