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安置補償、未申請強制執行直接拆除房屋的行為被法院確認為違法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9)豫11行初143號
原告:楊……,女,漢族,1950年3月4日出生,戶籍住址為漯河市源匯區,現住漯河市源匯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清波,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委託訴訟代理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被告: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源匯區長江路99號。
法人代表人:……,該區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男,漢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漯河市源匯區,系區政府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北京……(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訴被告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源匯區政府)行政強制拆除一案,於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當日立案後,於次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梅英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陳清波、……,被告源匯區政府的委託訴訟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訴稱,原告系漯河市源匯區幹河陳鄉掛刀營村村民,在本村擁有合法房屋用於居住,因漯河市源匯區幹河陳鄉掛刀營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原告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因未與原告達成補償協議,被告所屬的漯河市源匯區掛刀營城中村改造指揮部於2019年8月16日作出《徵收補償安置通知書》一份,並於2019年8月18日告知了原告。2019年8月23日,被告組織人員將原告房屋拆除。原告認為,被告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其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不僅程序嚴重違法,而且也缺乏職權依據以及法律依據,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為此,特提起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被告於2019年8月23日強制拆除原告位於漯河市源匯區幹河陳鄉掛刀營村住宅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源匯區政府答辯稱,案涉房屋拆除系集體土地徵收行為,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案涉房屋已經依法徵收及補償安置,其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原告卻拒不交出房屋,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屬於破話土地自然資源的行為。據此,由徵收部門拆除房屋,程序合法。案涉房屋已經被徵收與補償,原告已喪失對房屋的權益,故拆除對原告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對其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應駁回原告起訴。
被告源匯區政府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漯河市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覆》(豫政土[2013]1203號);2.漯河市人民政府徵收集體土地公告(漯政土[2013]258號);3.漯河市國土資源局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漯國土資告[2013]20號);4.徵收土地公告及方案公告公示的影像資料;5.勘測定界圖。證明對象:案涉房屋所在集體土地已被批覆徵收,其房屋拆除系集體土地徵收行為,源匯區政府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第二組證據:1.《告知書》、《房屋市場價值分戶報告》及送達回證、照片;2.《徵收擬補償安置告知書》、附件《徵收丈量登記表》及送達回證、照片;3.《徵收補償安置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照片;4.《徵收丈量登記表》、結算單。證明對象:1.案涉房屋已依法徵收及補償安置,其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原告卻拒不交出房屋,由徵收部門拆除已歸政府所有的房屋,其程序合法。2.原告已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權益,故房屋拆除與原告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且對原告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依法應駁回起訴。
第三組涉及的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4.《關於調整漯河市建設徵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的通知》(漯政[2013]89號);5.漯兩改[2013]2號、漯兩改[2013]3號;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對以上證據,原告楊梅英質證認為:
對被告第一組證據:
1、對案涉土地批覆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合法性不予認可,該批覆作出之前未進行調查,未徵詢被徵收人意見。同時,依據《自然資源部關於健全建設用地「增存掛鈎」機制的通知》第二條,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在取得相關批覆後,相關政府單位並未履行補償安置職責,案涉批覆已經失效。2、對徵收土地公告真實性予以認可,合法性不予認可,依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本案批覆作出時間是2013年11月12日,公告作出時間是2013年12月26日,違法上述法律規定。3、對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真實性予以認可,合法性不予認可。4、徵收土地公告及方案公告公示的影響資料,真實性不予認可。5、勘測界定圖,照片模糊不清,且沒有相關單位的蓋章,不能確認,真實性不能確認,合法性不予認可。對第一組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原告認可案涉房屋所在土地被徵收的事實,但不能證明被告未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對被告第二組證據:對於公示、告知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房屋市場價值分戶報告》的合法性不予認可。《房屋市場價值分戶報告》不符合評估報告的法定形式,不能作為本案認定原告房屋價值的依據,具體理由有1、該報告評估的時間是2018年,報告所附照片系2019年7月份左右拍攝。2、評估目的不明確,未能列明被徵收房屋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如若選擇產權置換,卻缺少「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報告信息。3、未列明評估房屋的面積,未準確反映房屋結構。4、評估方法錯誤,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分戶報告中採用成本法,不能實際反映房屋價值。對《徵收補償安置通知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合法性不予認可,被告的內設機構漯河市源匯區掛刀營城中村改造指揮部不具有作出通知書的法定職權,程序違法,應當予以撤銷。對第二組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拆除合法房屋的法定職權只有人民法院,僅因作出補償決定,就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原告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原告主體身份;2、《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證明原告房屋屬於合法建築,被告不具有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職權;3、《徵收補償安置通知書》,證明被告在實施漯河市源匯區掛刀營城中村改造項目,原告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之內;4、強拆照片及視頻,證明原告房屋被強制拆除的事實,且房屋被拆除時,政府工作人員在場。
被告源匯區政府質證認為: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土地使用證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只能證明土地的合法性,不能證明房屋建設的合法性;對證據3無異議;對證據4的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無法說明拆除的時間、地點、人物。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系漯河市源匯區幹河陳鄉掛刀營村村民,在該村擁有房屋一套,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辦有集體土地使用證,證載土地使用者為楊梅英,面積143.7平方米,土地用途為住宅,權屬性質為集體土地使用權。河南省人民政府於2013年11月12日作出《關於漯河市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設徵收土地的批覆》(豫政土[2013]1203號),批覆同意徵收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幹河陳鄉掛刀營村8.5401公頃的集體建設用地作為漯河市的城市建設用地;漯河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12月26日發布漯政土[2013]258號《漯河市人民政府徵收集體土地公告》,同日,漯河市國土資源局發布《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漯國土資告[2013]20號)。原告楊梅英涉案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被告源匯區政府組織成立了漯河市源匯區掛刀營城中村改造指揮部。該指揮部分別於2019年6月24日向原告發出《告知書》並附原告涉案房屋《分戶報告》,2019年8月8日向原告發布《徵收擬補償安置告知書》,2019年8月16日向原告發出《徵收補償安置通知書》。被告與原告楊梅英之間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2019年8月23日,原告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
本院認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本案中,被告源匯區政府屬地內的掛刀營村村莊搬遷、改造,屬徵收土地實施行為的一部分,應屬於被告源匯區政府的職責。被告源匯區政府成立了漯河市源匯區掛刀營城中村改造指揮部,該指揮部在徵收過程中先後向原告發出分戶報告《告知書》、《徵收擬補償安置告知書》、《徵收補償安置通知書》。雖然被告源匯區政府主張涉案房屋系漯河市源匯區掛刀營城中村改造指揮部受源匯區國土局委託拆除,但並未提供相關的委託手續予以證明。漯河市源匯區掛刀營城中村改造指揮部是由源匯區政府成立的,指揮部的行為應視為被告源匯區政府的行為。故源匯區政府應當對本案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被告主體適格。(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上述規定,徵收集體土地,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源匯區政府在未就涉案房屋與原告籤訂安置補償協議、未對原告進行安置補償、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對已在徵收範圍內的原告涉案房屋進行拆除,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故該強制拆除行為應依法被確認違法。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政府於2019年8月23日對原告楊……位於漯河市源匯區幹河陳鄉掛刀營村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
審判員 穆···
審判員 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代···